《關於印發<河北省重大危險源分級評定辦法>的通知》是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1年03月1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河北省重大危險源分級評定辦法》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11年03月15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各設區市安監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管工作,根據《河北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規定》、《河北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等規章和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了《河北省重大危險源分級評定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將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反饋到省安監局。原《河北省重大危險源分級評定辦法(試行)》(冀安監管應急〔2010〕74號)同時廢止。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檔案全文
河北省重大危險源分級評定辦法
1、範圍
《河北省重大危險源分級評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了河北省重大危險源的定義、分類辨識範圍、分級評定標準。
本辦法適用於河北省內各類企業或組織內構成的重大危險源及其安全評估。
本辦法不適用於軍事設施、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海上石油天然氣開採活動、核設施、加工放射性物質的工廠、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質、核能物質等。
2、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455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礦山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16號)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勞動部令第4號)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令)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8號)
《河北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3號)
《河北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規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號)
《關於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
《關於規範重大危險源監督與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管協調字〔2005〕125號)
《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年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號)
《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年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2號)
GB 16423-2006《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GB 18218-2009《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GB 50016-2006《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 12268-2005《危險貨物品名表》
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
GB Z230-2010《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
GB 50028-2006《城鎮燃氣設計規範》
AQ 2006-2005《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
AQ 8001-2007《安全評價通則》
TS GR0004-2009《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TS GD0001-2009《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工業管道》
HG 20660-2000《壓力容器中化學介質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險程度分類》
GB 50161-2009《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範》
GB 20592-2006《化學品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安全規範 急性毒性》
3、定義
3.1重大危險源
指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的數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險能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設施和場所。
3.2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使用或儲存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於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3.3危險化學品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會對人員、設施、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的化學品。
3.4單元
3.4.1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單元
一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或同屬一個生產經營單位的且邊緣距離小於500m的幾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
3.4.2煙火劑、煙花爆竹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單元
生產經營單位內且邊緣距離小於500m的幾個危險性建築物劃分為一個重大危險源辨識單元。
3.4.3尾礦庫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單元
以一座尾礦庫作為辨識單元。
3.4.4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單元
以金屬非金屬礦山獨立生產系統作為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單元。
3.4.5煤礦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單元
3.4.5.1年產45萬噸(含45萬噸)及以上礦井以一個開採區為辨識單元。
3.4.5.2年產45萬噸以下礦井以一個礦井為辨識單元。
3.4.6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單元
生產經營單位以500m範圍內一個(套)生產、儲存區域或場所記憶體在的特種設備,作為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單元。
3.5臨界量
對於某種、某類危險物質或某種危險能量規定的數值,若單元中的危險物質或危險能量數值等於或超過該數值,則該單元定為重大危險源。
4、重大危險源分類辨識範圍及辨識
4.1重大危險源分類辨識範圍
4.1.1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貯罐區或者單個貯罐;
4.1.2儲存煙火劑、煙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庫區或者單個庫房;
4.1.3生產、使用煙火劑、煙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生產場所;
4.1.4輸送可燃、易燃、有毒氣體的長輸管道,中壓及以上的燃氣管道,輸送可燃、有毒等危險流體介質的工業管道;
4.1.5蒸汽鍋爐、熱水鍋爐;
4.1.6易燃介質和介質毒性程度為中度以上的壓力容器;
4.1.7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有煤塵爆炸危險,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煤層自然發火期小於6個月,煤層衝擊傾向為中等及以上的煤礦礦井;
4.1.8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包括瓦斯礦山,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礦山,有自燃發火危險的礦山,有衝擊地壓危險的礦山;
4.1.9全庫容大於等於100萬m或者壩高大於等於30m的尾礦庫;
4.1.10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重大危險源。
4.2重大危險源辨識
4.2.1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進行辨識。
單元記憶體在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於或超過附屬檔案1中的表1與表2中規定的臨界量即定為重大危險源。單元記憶體在的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根據處理危險化學品種類的多少區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4.2.1.1單元記憶體在危險化學品為單一品種,則該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即為單元內危險化學品的總量,若等於或超過相應的臨界量,則定為重大危險源。
4.2.1.2單元記憶體在的危險化學品為多品種時,則按公式(1)計算,若滿足公式(1),則定為重大危險源。
(1)
式中:q1,q2,...qn——每一種危險物品的實際存在量,單位為t;
Q1,Q2,...Qn——與各危險化學品相對應的臨界量,單位為t。
危險化學品臨界量表見附屬檔案1。
4.2.2鍋爐重大危險源辨識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鍋爐:
4.2.2.1蒸汽鍋爐
單台額定蒸汽壓力大於等於2.5MPa,且額定蒸發量大於等於10t/h。
4.2.2.2熱水鍋爐
額定出水溫度大於等於120℃,且額定功率大於等於14MW。
4.2.3壓力管道重大危險源辨識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壓力管道:
4.2.3.1長輸管道
4.2.3.1.1輸送有毒、可燃、易爆氣體,且設計壓力大於1.6MPa的管道;
4.2.3.1.2輸送有毒、可燃、易爆液體介質,輸送距離大於等於200km且公稱直徑大於等於300mm的管道。
4.2.3.2公用管道
中壓和高壓燃氣管道,且公稱直徑大於等於200mm。
4.2.3.3工業管道
4.2.3.3.1輸送GBZ-230中,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氣體(不含煤氣),且公稱直徑大於等於100mm的管道;公稱直徑大於等於800mm的煤氣管道;
4.2.3.3.2輸送GBZ-230中,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液體介質、GB50160及GB50016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可燃氣體,或甲類可燃液體介質(包括液化烴),且公稱直徑大於等於100mm,設計壓力大於等於4MPa的管道;
4.2.3.3.3輸送其他可燃、有毒氣體、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於等於100mm,設計壓力大於等於4MPa,設計溫度大於等於400℃的管道。
4.2.4壓力容器重大危險源辨識
屬下列條件之一的壓力容器:
4.2.4.1介質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中度危害的三類壓力容器;
4.2.4.2盛裝易燃易爆介質,最高工作壓力大於等於0.1MPa,且PV大於等於100MPa·m的壓力容器。
4.2.5煤礦(井工開採)重大危險源辨識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礦井:
4.2.5.1高瓦斯礦井;
4.2.5.2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4.2.5.3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
4.2.5.4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礦井;
4.2.5.5煤層自然發火期小於等於6個月的礦井;
4.2.5.6煤層衝擊傾向為中等及以上的礦井。
4.2.6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危險源辨識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礦山:
4.2.6.1瓦斯礦山;
4.2.6.2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礦山;
4.2.6.3有自燃發火危險的礦山;
4.2.6.4有衝擊地壓危險的礦山。
4.2.7尾礦庫重大危險源辨識
全庫容大於等於100萬m或者壩高大於等於30m的尾礦庫。
4.2.8煙火劑、煙花爆竹重大危險源辨識
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進行辨識。
危險性建築物的計算藥量應為該建築物內(含生產設備、運輸設備和器具里)所存放的黑火藥、煙火藥、在制品、半成品、成品等能形成同時爆炸或燃燒的危險品最大設計藥量。
防護屏障內的危險品藥量應計入該屏障內的危險性建築物的計算藥量。
危險性建築物中抗爆間室的危險品藥量可不計入危險性建築物的計量藥量。
危險性建築物內採取了分隔防護措施,危險品相互間不會引起同時爆炸或燃燒的藥量可分別計算,取其最大值為危險性建築物的計算藥量。
生產經營單位內所有危險性建築物內的各種危險物品按公式(1)計算,若滿足公式(1),則定為重大危險源。
(1)
式中:q1,q2,...qn——每一種危險物品的實際存在量,單位為t;
Q1,Q2,...Qn——與各危險化學品相對應的臨界量,單位為t。(危險化學品臨界量表見附屬檔案1)
5、重大危險源分級
5.1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分級
5.1.1分級原則
採用單元內各種危險化學品實際存在(線上)量與其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中的臨界量比值,經校正係數校正後的值R之和作為分級指標。
5.1.2 R的計算方法
式中:
q1,q2,...qn—每種危險化學品實際存在量(單位:噸)
Q1,Q2,...Qn—與各危險化學品相對應的臨界量(單位:噸)
β1,β2,...βn—與各危險化學品相對應的校正係數
α—該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單元外暴露人員的校正係數
5.1.3校正係數β的取值
根據單元內危險化學品的類別不同,設定校正係數(β)值,見下表:
表5.1.3 校正係數β取值表
危險化學 品類別 | 劇毒 物品 | 爆炸品 | 有毒 氣體 | 易燃氣體和低、 中閃點易燃液體 | 其他類危 險化學品 |
β | 4 | 2 | 2 | 1.5 | 1 |
註:危險化學品類別依據危險化學品目錄或者危險化學品分類標準確定。
5.1.4校正係數α的取值
根據重大危險源單元邊界向外擴展500米範圍內涉及到的人口數量,設定單元外暴露人員校正係數(α)值,見下表。
表5.1.4 校正係數α取值表
單元外可能接觸人員數量 | α |
100人以上 | 2.0 |
50人~99人 | 1.5 |
30人~49人 | 1.0 |
0~29人 | 0.5 |
5.1.5分級標準
根據計算出來的R值,按表5.1.5確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級別。
表5.1.5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級別和R值的對應關係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級別 | R值 |
一級 | R≥100 |
二級 | 100>R≥50 |
三級 | 50>R≥10 |
四級 | R<10 |
5.2尾礦庫重大危險源分級
5.2.1分級依據
依據《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 2006-2005)和《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令),按尾礦庫的等別進行重大危險源的分級。
5.2.2尾礦庫重大危險源的分級評定標準
表5.2.2 尾礦庫重大危險源的分級評定標準
危險源級別 | 全庫容V/萬m | 壩高H/m |
一級重大危險源 | 二級庫具備提高級別條件者 | - |
二級重大危險源 | V≥10000 | H≥100 |
三級重大危險源 | 1000≤V<10000 | 60≤H<100 |
四級重大危險源 | 100≤V<1000 | 30≤H<60 |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應調整重大危險源的級別:
(1)當尾礦庫全庫容(V)和壩高(H)級差為一級時,以高者為準;當級差大於一級時,按高者降低一級。
(2)尾礦庫失事將使下游重要城鎮、工礦企業或鐵路幹線等重要公共設施遭受滅害者,提高一級。
(3)無論任何情況,尾礦庫安全度具備危庫、險庫條件者,提高一級。
5.3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危險源的分級
5.3.1分級依據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及《河北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3號)中事故分類等級及事故處理程式的要求進行分級。
5.3.2重大危險源分級評定標準
重大危險源分級評定標準
危險源等級 | 分級判據(死亡人數) |
一級重大危險源 | 可能造成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 |
二級重大危險源 | 可能造成10一29人死亡 |
三級重大危險源 | 可能造成3—9人死亡 |
四級重大危險源 | 可能造成1-2人死亡 |
註:可能造成的最大死亡人數以礦山井下當班人數計算。
5.4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分級
5.4.1分級依據
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按照壓力、盛裝介質等進行分級。
5.4.2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分級評定標準
5.4.2.1一級重大危險源
(1)額定工作壓力大於等於17MPa的蒸汽鍋爐,且蒸發量大於等於10t/h;
(2)盛裝易燃易爆介質的超高壓容器;盛裝GBZ230中介質毒性程度為極度危害的三類壓力容器;
(3)盛裝易燃易爆介質,最高工作壓力大於等於0.1MPa,且PV大於500MPa·m的壓力容器;
(4)輸送有毒、可燃、易爆氣體,且設計壓力大於4.0MPa的長輸管道;
(5)輸送有毒、可燃、易爆液體介質,輸送距離大於等於200km,且公稱直徑大於600mm的長輸管道;
(6)公稱直徑大於800mm,且工作壓力為中壓和高壓的公用燃氣管道;
(7)輸送GBZ-230中,毒性程度為極度危害、高度危害的氣體(不包括煤氣),且公稱直徑大於500mm的工業管道;
(8)輸送GBZ-230中,毒性程度為極度危害液體介質、GB50160及GB50016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可燃氣體,或甲類可燃液體介質(包括液化烴),且公稱直徑大於400mm,並且設計壓力大於等於4MPa的工業管道;
(9)輸送其他可燃、有毒氣體、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於400mm,設計最高工作壓力大於等於4MPa,設計最高工作溫度大於等於400℃的工業管道。
5.4.2.2二級重大危險源
(1)額定工作壓力大於等於9.8MPa,且小於17MPa的蒸汽鍋爐,且蒸發量大於等於10t/h;
(2)盛裝易燃易爆介質的高壓容器,盛裝GBZ230中介質毒性程度為高度危害的三類壓力容器;
(3)盛裝易燃易爆介質,最高工作壓力大於等於0.1MPa,且PV大於350 MPa·m,小於等於500MPa·m的壓力容器;
(4)輸送有毒、可燃、易爆氣體,且設計壓力大於2.5MPa,小於等於4.0MPa的長輸管道;
(5)輸送有毒、可燃、易爆液體介質,輸送距離大於等於200km,且公稱直徑大於500mm,小於等於600mm的長輸管道;
(6)公稱直徑大於500mm,小於等於800mm,且工作壓力為中壓和高壓的公用燃氣管道;
(7)輸送GBZ-230中,毒性程度為極度危害、高度危害的氣體(不包括煤氣管道),且公稱直徑大於400mm,小於等於500mm的工業管道;
(8)輸送煤氣介質且公稱直徑大於3000mm的煤氣管道;
(9)輸送GBZ-230中,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液體介質、GB50160及GB50016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可燃氣體,或甲類可燃液體介質(包括液化烴),且公稱直徑大於300mm,小於等於400mm,並且設計壓力大於等於4MPa的工業管道;
(10)輸送其他可燃、有毒氣體、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於300mm,小於等於400mm,設計最高工作壓力大於等於4MPa,設計最高工作溫度大於等於400℃的工業管道。
5.4.2.3三級重大危險源
(1)額定工作壓力大於等於4MPa,且小於9.8MPa的蒸汽鍋爐,且蒸發量大於等於10t/h;額定出水溫度大於等於150℃的熱水鍋爐;
(2)盛裝GBZ230中介質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的三類壓力容器;
(3)盛裝易燃易爆介質,最高工作壓力大於等於0.1MPa,且PV大於200MPa·m,小於等於350MPa·m的壓力容器;
(4)輸送有毒、可燃、易爆氣體,且設計壓力在大於1.6MPa,小於等於2.5MPa的長輸管道;
(5)輸送有毒、可燃、易爆液體介質,輸送距離大於等於200km,且公稱直徑大於300mm,小於等於500mm的長輸管道;
(6)公稱直徑大於300mm小於等於500mm,且工作壓力為高壓、中壓的公用燃氣管道;
(7)輸送GBZ-230中,毒性程度為極度危害、高度危害的氣體(不包括煤氣管道),且公稱直徑大於200mm,小於等於400mm的工業管道;
(8)輸送煤氣介質且公稱直徑大於1800mm,小於等於3000mm的煤氣管道;
(9)輸送GBZ-230中,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液體介質、GB50160及GB50016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可燃氣體,或甲類可燃液體介質(包括液化烴),且公稱直徑大於200mm,小於等於300mm,並且設計壓力大於等於4MPa的工業管道;
(10)輸送其他可燃、有毒氣體、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於200mm,小於等於300mm,設計最高工作壓力大於等於4MPa,設計最高工作溫度大於等於400℃的工業管道。
5.4.2.4四級重大危險源
一級、二級、三級重大危險源以外的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為四級重大危險源。
5.5煤礦重大危險源分級
按照重大危險源的種類和能量狀態下可能發生事故的最嚴重後果,重大危險源分為以下四級:
(1)一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事故的;
(2)二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3)三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4)四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重大危險源分級評定標準
危險源等級 | 分級判據(死亡人數) |
一級重大危險源 | 可能造成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 |
二級重大危險源 | 可能造成10一29人死亡 |
三級重大危險源 | 可能造成3—9人死亡 |
四級重大危險源 | 可能造成1-2人死亡 |
5.5.1下列礦井為一級重大危險源
5.5.1.1高瓦斯礦井;
5.5.1.2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5.5.2其它級別礦井參考管理制度、技術措施、裝備水平、教育培訓、生產能力、安全狀況等因素後確定礦井可能死亡人數,採用因素係數法評定等級,可分二種情況按照下式計算:
5.5.2.1年產45萬噸(含45萬噸)及以上礦井按生產採區人數計算可能死亡人數。
5.5.2.2年產45萬噸以下礦井按礦井當班最多人數計算可能死亡人數。
R=K〔R1/(A+G)×J×C〕
其中:R-重大危險源可能死亡人數
R1-採區(盤區)當班最大人數
A-生產能力係數 A=
G-安全管理係數 G=G1+G2+G3+G4
G1-安全體系係數 有專職的礦領導,健全的機構,嚴謹的制度及職責並經過上級認可。G1=1
G2-安全機構係數。有獨立的安全管理,通風及六類災害專職管理機構。全有G2=1,有一項缺失G2=0
G3-安全人員係數。 G3=
當G3>3時G3=1 ; G3<3時G3=0
G4-安全培訓係數 G4=
J-安全技術係數 J=J1+J2+J3+J4
J1-檢測系統係數 有通風,排水及六類危險因素監測系統並經過上級驗收,J1=1。缺失1項J1=0
J2-感測器係數
J2=
J2>1時J2=1 J2<1 時J2=0
J3-監測器係數 有通風,瓦斯,一氧化碳,氧氣及6類危險因素監測儀器,並經過上級驗收J3=1否則J3=0
J4-自救係數 J4=
J4>1時 J4=1 J4<1時 J4=0
C-安全績效係數。3年內未發生六類事故C=1;5年內未發生六類事故C=1.5;10年內未發生六類事故C=2;15年內未發生六類事故C=3。
K-危險因素係數 當有一種危險因素時K=1;二種以上時K=1.2。
按上述公式計算後對重大危險源分級進行評定。
5.6煙火劑、煙花爆竹重大危險源分級
5.6.1分級依據
以《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規定的臨界量為基準,以其計算出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危險化學品數量的臨界量的倍數,確定重大危險源等級。
5.6.2煙火劑、煙花爆竹重大危險源分級評定標準
煙火劑、煙花爆竹重大危險源分級標準見5.6.2
表5.6.2煙火劑、煙花爆竹重大危險源分級評定標準
危險源等級 | - |
一級重大危險源 | ≥4 |
二級重大危險源 | 3~4(不含4) |
三級重大危險源 | 2~3(不含3) |
四級重大危險源 | 1~2(不含2) |
表中公式:
其中:q——單元內每一種危險化學品的存在數量(kg);
Q——相對應的危險化學品的臨界量(kg)。
附屬檔案
表1 危險物品危險化學品臨界量表
類別 | 危險化學品名稱和說明 | 臨界量(T) |
爆炸品 | 疊氮化鋇 | 0.5 |
疊氮化鉛 | 0.5 | - |
雷酸汞 | 0.5 | - |
三硝基苯甲醚 | 5 | - |
三硝基甲苯 | 5 | - |
硝化甘油 | 1 | - |
硝化纖維素 | 10 | - |
硝酸銨(含可燃物>0.2%) | 5 | - |
易燃氣體 | 丁二烯 | 5 |
二甲醚 | 50 | - |
甲烷、天然氣 | 50 | - |
氯乙烯 | 50 | - |
氫 | 5 | - |
液化石油氣(含丙烷、丁烷及其混合物) | 50 | - |
一甲胺 | 5 | - |
乙炔 | 1 | - |
乙烯 | 50 | - |
毒性氣體 | 氨 | 10 |
二氟化氧 | 1 | - |
二氧化氮 | 1 | - |
二氧化硫 | 20 | - |
氟 | 1 | - |
光氣 | 0.3 | - |
環氧乙烷 | 10 | - |
甲醛(含量>90%) | 5 | - |
磷化氫 | 1 | - |
硫化氫 | 5 | - |
氯化氫 | 20 | - |
氯 | 5 | - |
煤氣(CO、CO和H2、CH4的混合物等) | 20 | - |
砷化三氫(胂) | 1 | - |
銻化氫 | 1 | - |
硒化氫 | 1 | - |
溴甲烷 | 10 | - |
易燃液體 | 苯 | 50 |
苯乙烯 | 500 | - |
丙酮 | 500 | - |
易燃液體 | 丙烯腈 | 50 |
二硫化碳 | 50 | - |
環已烷 | 500 | - |
環氧丙烷 | 10 | - |
甲苯 | 500 | - |
甲醇 | 500 | - |
汽油 | 200 | - |
乙醇 | 500 | - |
乙醚 | 10 | - |
乙酸乙酯 | 500 | - |
正已烷 | 500 | - |
易於自燃的物質 | 黃磷 | 50 |
烷基鋁 | 1 | - |
戊硼烷 | 1 | - |
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 電石 | 100 |
鉀 | 1 | - |
鈉 | 10 | - |
氧化性物質 | 發煙硫酸 | 100 |
過氧化鉀 | 20 | - |
過氧化鈉 | 20 | - |
氯酸鉀 | 100 | - |
氯酸鈉 | 100 | - |
硝酸(發紅煙的) | 20 | - |
硝酸(發紅煙的除外,含硝酸>70%) | 100 | - |
硝酸銨(含可燃物≤0.2%) | 300 | - |
硝酸銨基化肥 | 1000 | - |
有機過氧化物 | 過氧乙酸(含量≥60%) | 10 |
過氧化甲乙酮(含量≥60%) | 10 | - |
毒性物質 | 丙酮合氰化物 | 20 |
丙烯醛 | 20 | - |
氟化氫 | 1 | - |
環氧氯丙烷(3-氯-1,2-環氧丙烷) | 20 | - |
環氧溴丙烷(表溴醇) | 20 | - |
甲苯二異氰酸酯 | 100 | - |
氯化硫 | 1 | - |
氰化氫 | 1 | - |
三氧化硫 | 75 | - |
烯丙胺 | 20 | - |
溴 | 20 | - |
乙撐亞胺 | 20 | - |
異氰酸甲酯 | 0.75 | - |
表2 未在表1中列出的危險物品危險化學品臨界量表
類別 | 危險性類別及說明 | 臨界量(T) |
爆 炸 品 | 1.1A項爆炸品 | 1 |
除1.1A項外的其他1.1項爆炸品 | 10 | - |
除1.1項外的爆炸品 | 50 | - |
氣 體 | 易燃氣體:危險性屬於2.1項的氣體 | 10 |
氧化性氣體:危險性屬於2.2項非易燃無毒氣體且次要危險性為5類的氣體 | 200 | - |
劇毒氣體:危險性屬2.3項且急性毒性為類別1的毒性氣體 | 5 | - |
有毒氣體:危險性屬2.3項的其他毒性氣體 | 50 | - |
易燃液體 | 極易燃液體:沸點<35℃且閃點<0℃的液體;或保存溫度一直在其沸點以上的易燃液體 | 10 |
高度易燃液體:閃點<23℃的液體(不包括極易燃液體);液態退敏爆炸品 | 1000 | - |
易燃液體:23℃≤閃點<61℃的液體 | 5000 | - |
易燃固體 | 危險性為4.1項且包裝為Ⅰ類的物質 | 200 |
易於自燃的物質 | 危險性為4.2項且包裝為Ⅰ或Ⅱ類的物質 | 200 |
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 危險性為4.3類且包裝為Ⅰ或Ⅱ類的物質 | 200 |
氧化性物質 | 危險性為5.1項且包裝為Ⅰ類的物質 | 50 |
危險性為5.1項,且包裝為Ⅱ或Ⅲ類的物質 | 200 | - |
有機過氧化物 | 危險性為5.2項的物質 | 50 |
毒性物質 | 危險性為6.1項且急性毒性為類別1的物質 | 50 |
危險性為6.1項且急性毒性為類別2的物質 | 500 | - |
註:1、本表所列舉的危險物品類別及其臨界量是指表1中未列舉的。 2、以上危險化學品危險性類別及包裝類別依據GB12268確定,急性毒性依據GB20592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