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河北省汽車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

《關於印發<河北省汽車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是河北省財政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0年04月1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河北省汽車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
  • 發文字號: 冀財建[2009]202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財政廳
  • 發布日期:2010年04月15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各設區市財政局、商務局、宣傳部、發展改革委(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安局、環保局、交通局、工商局、質監局,各直管縣財政局:
為做好我省汽車以舊換新工作,按照財政部、商務部等十部門《關於印發〈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333號)精神,我們制定了《河北省汽車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省財政廳 省商務廳 省委宣傳部 省發改委
省工信廳 省公安廳 省環保廳 省交通廳
省工商局 省質監局
二○○九年八月七日

檔案全文

河北省汽車以舊換新實施方案
根據財政部、商務部等十部委《關於印發〈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333號,檔案可從商務部網站下載)以及有關會議精神,為切實做好汽車以舊換新工作,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主要政策
(一)實施時間: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二)補貼範圍。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間,將符合下列條件的汽車交售給依法設立的指定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並換購新車的(報廢汽車的車主名稱與換購新車車主名稱應一致):
1、使用不到8年的老舊微型載貨車,老舊中型出租載客車;
2、使用不到12年的老舊中、輕型載貨車;
3、使用不到12年的老舊中型載客車(不含計程車);
4、與《汽車報廢標準規定使用年限表》(詳見附1)中規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報廢的各類“黃標車”。
使用年計算的起始和終止日期分別為車輛初次登記日期和註銷日期。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車主只能選擇申請一種補貼:
既符合財政部、商務部等十部委下發的《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第六條第四項、又符合第六條第一至第三項規定條件之一的;既符合第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又符合2009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的車輛補貼範圍及補貼標準公告(財政部、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20號)規定條件的。提前報廢“黃標車”並換購新車,新車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車減半徵收車輛購置稅政策的,不再享受補貼。
(三)補貼標準。提前報廢老舊汽車、“黃標車”並換購新車的,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
1、報廢老舊汽車的補貼標準:
報廢中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6000元;
報廢輕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5000元;
報廢微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4000元;
報廢中型載客車,每輛補貼人民幣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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