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教育儲蓄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教育儲蓄管理辦法》的通知在2000.03.28由中國人民銀行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教育儲蓄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 頒布時間:2000.03.28
  • 實施時間:2000.03.28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了鼓勵城鄉居民以儲蓄方式為子女教育積蓄資金,支持教育事業發展,在總結中國工商銀行試辦教育儲蓄業務經驗的基礎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教育儲蓄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凡開發教育儲蓄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確保此項業務順利開展。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加強管理和協調,督促、檢查本轄區教育儲蓄業務的開展情況,並將有關部門和建議及時報告上級行。
中國人民銀行
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教育儲蓄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儲蓄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鼓勵城鄉居民以儲蓄存款方式,為其子女接受非義務教育(指九年義務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專、大學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積蓄資金,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特開辦教育儲蓄。
第三條 辦理儲蓄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不含郵政儲蓄機構)均可開辦教育儲蓄。
第四條 教育儲蓄具有儲戶特定、存期靈活、總額控制、利率優惠、利息免稅的特點。
第五條 教育儲蓄的對象(儲戶)為在校國小四年級(含四年級)以上學生。
第六條 教育儲蓄採用實名制。辦理開戶時,須憑儲戶本人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到儲蓄機構以儲戶本人的姓名開立存款賬戶,金融機構根據儲戶提供的上述證明,登記證件名稱及號碼等事項。
第七條 教育儲蓄為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存期分為一年、三年和六年。最低起存金額為50元,本金合計最高限額為2萬元。開戶時儲戶應與金融機構約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額,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應在次月補齊,未補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教育儲蓄實行利率優惠。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儲蓄按開戶日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六年期按開戶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第九條 教育儲蓄在存期內遇利率調整,仍按開戶日利率計息。
第十條 教育儲蓄到期支取時按實存金額和實際存期計算利息。教育儲蓄到期支取時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儲戶憑存摺和學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以下簡稱“證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儲戶憑“證明”可以享受利率優惠,並免徵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金融機構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後,應在“證明”原件上加蓋“已享受教育儲蓄優惠”等字樣的印章,每份“證明”只享受一次優惠。
(二)儲戶不能提供“證明”的,其教育儲蓄不享受利率優惠,即一年期、三年期按開戶日同期同檔次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六年期按開戶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息計付利息。同時,應按有關規定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第十一條 教育儲蓄逾期支取,其超過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按有關規定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第十二條 教育儲蓄提前支取時必須全額支取。(提前支取時,儲戶能提供“證明”的,按實際存期和開戶日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免徵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儲戶未能提供“證明”的,按實際存取和支取日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按有關規定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第十三條 儲戶辦理掛失,應按《儲蓄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凡因戶口遷移辦理教育儲蓄異地托收的,必須在存款到期後方可辦理。儲戶須向委託行提供戶口遷移證明及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身份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不享受利率優惠,並應按有關規定徵收個人存款利息所得稅。
第十五條 參加教育儲蓄的儲戶,如申請助學貸款,在同等條件下,金融機構應優先解決。
第十六條 學校應從嚴管理“證明”,對開具的“證明”必須建立備案存查制度。其教育主管部門應定期檢查,嚴禁濫開、濫用“證明”。
第十七條 各金融機構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修改和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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