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安徽省國內船舶搭靠外輪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安徽省國內船舶搭靠外輪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4.04.28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安徽省國內船舶搭靠外輪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4.28
  • 實施時間:1994.04.28
現將《安徽省國內船舶搭靠外輪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國內船舶搭靠外輪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加強對國內船舶搭靠外輪的管理,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內船舶,是指在我國註冊登記並懸掛我國國旗的民用船舶;外輪是指在國外註冊登記並懸掛註冊國國旗,停泊於本省對外開放港口的民用船舶。
第三條 國家設在本省對外開放港口的公安邊防檢查站,負責國內船舶搭靠外輪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凡因業務需要搭靠外輪的國內船舶,由船舶使用單位呈船長向公安邊防檢查站申請,填寫《搭靠外輪申請表》,經公安邊防檢查站審核批准,辦理《搭靠外輪許可證》(以下簡稱《搭靠證》)後,方可搭靠。
第五條 《搭靠證》分長期和臨時兩種。需要經常搭靠外輪的,可申請辦理長期《搭靠證》;臨時搭靠外輪的,應申請辦理臨時《搭靠證》。長期《搭靠證》的有效期為一年,臨時《搭靠證》的有效期以被搭靠外輪的一次在港時間為限。
第六條 下列船舶可以免辦《搭靠證》:
(一)聯合執行公務的公安邊防檢查站、海關、港務監督和衛生檢疫機關的交通船;
(二)執行消防任務的船舶;
(三)執行緊急救助任務的船舶;
(四)接送引水員和外輪靠離碼頭的拖船。
第七條 下列船舶不予辦理《搭靠證》:
(一)從事與外輪業務無關活動的;
(二)船舶或船長受到公安邊防檢查站處罰未滿三個月的;
(三)法律、法規禁止搭靠外輪的。
第八條 國內船舶搭靠外輪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公安邊防檢查站執法人員的管理,主動交驗《搭靠證》;
(二)不得載運無關人員及外輪員工;
(三)未經公安邊防檢查站批准,不得允許本船員工進入外輪。
第九條 國內船舶的員工因業務需要進入外輪或經過外輪上下國內船舶的,船長應事先將員工名單報公安邊防檢查站並按規定辦理手續。
獲準登外輪人員應主動向公安邊防檢查站執法人員交驗本人證件,不得在外輪上從事與業務無關的活動。
第十條 外輪在辦理入境檢查手續前、出境檢查手續後和檢查期間,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船舶外,其他國內船舶不論是否持有《搭靠證》均不得搭靠。
第十一條 國內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邊防檢查站可以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警告、五十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吊銷《搭靠證》:
(一)無《搭靠證》或持無效的《搭靠證》搭靠外輪的;
(二)在外輪入境檢查前、出境檢查後和檢查期間,搭靠外輪的;
(三)載運無關人員及外輪員工搭靠外輪的;
(四)未經公安邊防檢查站批准,準許本船員工進入外輪的。
第十二條 國內船舶員工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應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當地公安機關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當地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國內船舶對公安邊防檢查站作出的罰款和吊銷《搭靠證》處罰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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