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優秀運動員獎學金、助學金試行辦法》的通知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優秀運動員獎學金、助學金試行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家體育總局
廢止,前言,檔案內容,
廢止
根據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9號公布的《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2003年11月6日國家體育總局公布的《關於印發〈優秀運動員獎學金、助學金試行辦法〉的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廢止。
前言
關於印發《優秀運動員獎學金、助學金試行辦法》的通知
體人字[2003]4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體育局:
現將《優秀運動員獎學金、助學金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國家體育總局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檔案內容
優秀運動員獎學金、助學金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優秀運動員努力學習科學文化知識,適應退役後再就業的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優秀運動員是指: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高水平運動隊正式在編享受體育津貼獎金制且訓練時間在兩年以上的在役運動員(包括集訓、試訓期間參加過學歷教育或職業技術培訓的運動員,集訓、試訓時間可以連續計算);
(二)承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水平運動隊訓練比賽任務並從事奧運會、全運會項目的地市級優秀運動隊正式在編享受體育津貼獎金制且訓練時間在兩年以上的在役運動員;
(三)符合第一或第二項條件並已經正式辦結全部退役手續的退役運動員。
第三條 國家體育總局設立在役運動員獎學金、退役運動員助學金(以下簡稱為“獎學金、助學金”),對優秀運動員進行資助。獎學金、助學金所需經費從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基金列支。
第四條 獎學金、助學金的發放堅持有利於提高運動訓練水平,有利於鼓勵運動員加強文化學習、提高綜合素質,有利於運動員退役後再就業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體育總局負責獎學金、助學金有關政策的制定,並委託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條 申請獎學金、助學金的優秀運動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努力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熱愛體育事業,刻苦訓練,嚴格遵守體育職業道德和體育賽事紀律。
(三)在役期間取得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大學本科或大學專科學歷證書;或退役後一年內取得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全日制高等學校大學本科或大學專科錄取通知書,進入全日制高等學校學習,並簽訂自主擇業協定,辦結全部退役手續;或在役期間或退役後半年內經所在單位批准,參加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職業培訓機構舉辦的職業培訓並取得勞動保障部門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 符合條件的在役運動員取得學歷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後可以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退役運動員分配工作或自主擇業後,在半年內取得勞動保障部門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書或在一年內取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全日制高等學校入學通知書可以提出申請。
第八條 申請獎學金、助學金的優秀運動員填寫《優秀運動員獎學金、助學金申請表》,經所在單位(離開運動隊後須經原所在單位)同意,報相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體育局審核。
承擔省、自治區、直轄市訓練比賽任務的各地市級運動隊運動員申請獎學金、助學金,須經地市體育局審核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體育局審核、匯總。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體育局統一將審核通過的材料報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具體材料包括:
(一)申請獎學金、助學金的綜合報告;
(二)《優秀運動員獎學金、助學金申請表》;
(三)學歷證書複印件(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或錄取通知書複印件);
(四)退役運動員提供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體育局批准退役的證明複印件;
(五)自主擇業的運動員退役後參加學習或培訓的,提供自主擇業協定書或審批表複印件。
第十條 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確定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優秀運動員名單,報國家體育總局備案。
第十一條 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定期通過媒體發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享受獎學金、助學金人員名單。
第十二條 在役運動員獲得獎學金的,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通過銀行將獎學金直接劃轉給個人。
退役優秀運動員獲得助學金的,根據相應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體育局提供的運動員學籍證明複印件、第一學期學習成績單複印件或職業資格證書進行,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在退役運動員入學後的第二學期或獲得職業資格證書後將助學金直接劃轉到省區市、計畫單列市體育局指定的賬號內,由其統一發放。
第十三條 獎學金、助學金標準:
(一)在役期間或退役後半年內經所在單位批准,參加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職業培訓機構舉辦的職業培訓並取得勞動保障部門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書的,一次性給予獎學金或助學金2000元;
(二)在役期間參加學歷教育並取得大專學歷證書的,一次性給予獎學金3000元;
(三)在役期間參加學歷教育並取得大學本科學歷證書的,一次性給予獎學金5000元;
(四)退役後參加全日制大專學歷教育且簽訂自主擇業協定的,一次性給予助學金10000元;
(五)退役後參加全日制大學本科學歷教育且簽訂自主擇業協定的,一次性給予助學金15000元。
在役期間參加學歷教育,退役時尚未畢業的,如退役後繼續參加學歷教育,堅持完成學業,按照在役期間參加學歷教育標準給予助學金。
第十四條 獎學金、助學金原則上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曾獲得過獎學金、助學金的運動員,再次參加學歷教育,如應享受標準高於前一次,可增發差額。
第十五條 優秀運動員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後,發生以下情況,收回獎學金、助學金:
(一)偽造學歷證書(入學錄取通知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二)未到院校就讀的;
(三)違反院校紀律被開除的;
(四)因其他原因沒有完成學業的,沒有取得正式畢業證書的。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體育局要加強獎學金、助學金管理,嚴格審核申報材料,不得推薦不符合條件的人員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對出現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單位,取消其單位所屬運動員享受獎學金、助學金的資格。
第十七條 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為籌集體育基金舉辦籌資活動及聯誼活動,邀請獲得獎學金、助學金運動員參加的,運動員應積極參與和配合。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優秀運動員不包括職業運動員。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