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三鄉鎮“農轉城”“雙軌制”並軌參保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三鄉鎮“農轉城”“雙軌制”並軌參保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是中山市人民政府於2014年發布的相關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三鄉鎮“農轉城”“雙軌制”並軌參保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
  • 類型:通知
  • 地點:廣東省中山市三鄉鎮
各村(社區),各有關部門、單位:
《三鄉鎮“農轉城”“雙軌制”並軌參保補貼實施辦法》業經鎮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鎮人社分局反映。
中山市三鄉鎮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2月9日
三鄉鎮“農轉城”“雙軌制”並軌參保補貼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解決城鎮職工與“農轉城”參保人養老保險“雙軌制”問題,使“農轉城”養老保險正式併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進一步完善我鎮城鄉一體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的通知》(中府辦會函〔2014〕50號)精神,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18周歲以上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三鄉戶籍人員(2015年1月1日起從外省市遷入的須在三鄉鎮企業工作及參保滿5年),包括並軌後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的“農轉城”人員、原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及首次參保等人員。
本鎮戶籍應徵服兵役及在校學生暫不按本辦法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行使本鎮區基本養老保險行政管理職能,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鎮財政、稅務、審計、社會事務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參保人員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遵循“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堅持個人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推動和農村居民自願參加相結合、補貼水平與三鄉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等原則,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
第五條 “農轉城”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登記參保,征繳主體為村(居)民個人。
第二章 補貼對象及標準
第六條 為減輕參保負擔,參保人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可享受市財政、鎮財政補貼。
第七條 市財政補貼。補貼對象:2011年4月底前按我市“農轉城”繳費標準補繳、補差或按月繳交養老保險的參保人達到“中人”(男45-59歲、女40-54歲),可享受市財政參保補貼。補貼標準:2015年每人每月補貼120元,2016年每人每月補貼150元,2017年以後每人每月補貼180元。
符合享受市財政補貼的參保人已登記靈活就業人員繳費的,市財政將在個人繳費金額中沖減,參保人每月只需繳納補貼後應繳金額。
第八條 鎮財政補貼:
(一)三鄉戶籍人員(2015年1月1日起從外省市遷入的須在三鄉鎮工作且在用人單位參保滿5年)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的,由鎮政府給予參保補貼。補貼標準為“中人”(男45-59歲,女40-54歲)每人每月補貼240元,“新人”(男18-44歲,女18-39歲)每人每月補貼110元。
(二)低保人員參保的,扣除市、鎮兩級財政補貼後,每人每月只承擔88元,剩餘部分由鎮財政全額補助並隨繳費基數的調整相應增加補助部分。
符合享受鎮財政補貼的參保人已登記靈活就業人員繳費的,鎮財政將在參保人繳費的次月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把補貼直接發到經個人確認的銀行賬戶。
第九條 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可對參保人給予繳費補助,該補助應視同並以分紅分配形式發放。補助標準應與本村經濟收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補助最高標準原則上不應高於本人實際應繳部分的50%,且村(社區)集體年度補助總額不應高於本村當年度經營純收入的20%。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和侵占養老保險補貼資金,違者責令如數歸還外,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
第三章 參保管理
第十一條 2015年1月23日前,“農轉城”人員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及在中山開戶的活期銀行存摺到所屬村(居)委會填寫《參保申請表》,辦理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就”)參保登記手續。同時簽署《“農轉城”人員養老保險參保承諾書》(以下簡稱“《承諾書》”)。《承諾書》一式兩份,分別由承諾人及鎮人社分局留存。低保人員參保的,還需提供鎮社會事務局出具的“低保證明”。
2015年1月23日後,申請以靈活就業身份參保的人員(包括首次參保人員)統一到鎮人社分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原靈活就業參保人員繼續以靈活就業身份參保的,如要享受鎮財政補貼,需先到鎮人社分局申請。
第十三條 原在用人單位參保,失業後以靈活就業身份參保的,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及在中山開戶的活期銀行存摺以及用人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到鎮人社分局填寫《參保申請表》,辦理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養老保險費統一委託銀行扣繳,參保人務必注意自身銀行賬戶內委託扣繳的資金是否成功劃扣,以保障自身參保權益。
第十五條 參保人的銀行賬戶在扣繳當月因餘額不足等原因致使銀行未能成功扣繳社保費的,養老保險即停保。直至扣費成功後,才從扣費成功的當月起繼續正常參保。
第十六條 已辦理靈活就業參保登記手續的參保人,需轉換到用人單位參保的,本人先到鎮人社分局辦理靈活就業參保終止手續後,參保單位方能進行申報繳費。
在用人單位參保後,鎮補貼停發。
第十七條 參保人戶籍遷出中山或離境定居的,本人須及時到鎮人社分局辦理參保終止手續。未及時辦理的,市人社局可根據相關信息終止本人參保繳費登記,並不再進行扣費處理。同時鎮補貼在未繳費的次月停發補貼。
第十八條 已辦理靈活就業參保的“農轉城”人員,可申請停保並轉入中山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終止參保後不享受市、鎮財政補貼。
第四章 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本辦法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費依照我市有關規定委託指定銀行辦理扣繳。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依法監督我鎮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條 鎮財政對參保人養老保險的補貼納入鎮財政預算予以安排。鎮政府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建立養老保險補貼財務、會計、統計和審計等管理制度,監督養老補貼專款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 鎮人社分局按照鎮養老保險補貼政策,對享受市鎮兩級財政補貼的參保人員進行核定、固化,做好資料錄入工作以及人員底冊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鎮人社分局、各部門單位、各村(社區)及參保人,有責任共同維護養老保險基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運作,防止貪污、冒領或套取等違法行為的發生。鎮人社分局、財政、審計、社會事務局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對人社部門和參保人進行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鎮人社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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