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九五”交通部行業聯合科技攻關計畫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5.12.11由交通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九五”交通部行業聯合科技攻關計畫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交通部
- 頒布時間:1995.12.11
- 實施時間:1995.12.1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辦):
《“九五”交通部行業聯合科技攻關計畫管理辦法》,已由部行業聯合科技攻關理事會原則通過,現正式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九五”交通部行業聯合科技攻關計畫管理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科教興國、科教興交戰略,充分發揮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兩級交通管理部門的積極性,促進科技與交通發展的緊密結合,加速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繼續執行各自的科技進步計畫的同時,自1996年起,在部科技進步年度執行計畫中,繼續安排《“九五”交通部行業聯合科技攻關計畫》。
第二條 交通部行業聯合科技攻關計畫的宗旨是,根據《公路、水運交通科技發展“九五”計畫和到2010年長期規劃》的總體要求,結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特點和需求,針對重點工程建設、技術裝備的開發、新技術的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關鍵技術問題,實行“集資投入,共同管理,協調計畫,聯合攻關”,以促進公路、水運交通全行業的科技進步。
第三條 為保證《“九五”交通部行業聯合科技攻關計畫》任務的順利開展和完成,科學、合理、規範地實施組織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二、管理機構
第四條 在交通部的領導下,《“九五”交通部行業聯合科技攻關計畫》由部科學技術司和集資參加聯合科技攻關工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共同組成交通部行業聯合科技攻關理事會負責管理。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按規定交齊“九五”行業聯合科技攻關所需經費(集資額)的單位,即成為本理事會理事單位,理事單位指定的負責人則為理事會理事。
第六條 交通部行業聯合科技攻關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設名譽理事長一人,由部主管科技工作的副部長擔任;設理事長一人,由科技司司長擔任;設副理事長三人,其中常設副理事長由部科技司主管科技計畫的副司長擔任,另二名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推選輪流擔任。
第七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是行業聯合科技攻關工作的決策機構,其職責是:
1.制定或修改《“九五”交通部行業聯合科技攻關計畫管理辦法》;
2.聽取和審議理事會辦公室的工作報告;
3.審定理事會領導人員;
4.討論並決定《“九五”交通部行業聯合科技攻關計畫》項目的立項或中止;
5.討論並決定年度經費的使用原則,審議年度預決算;
6.討論並決定獎懲事項;
7.討論並決定有關行業聯合科技攻關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理事會理事單位的義務:
1.按規定交納參加行業聯合科技攻關所需的經費;
2.作為主持單位負責對所申報並被理事會批准的行業聯合科技攻關項目的實施管理,並督促、協助承擔單位按契約完成所承擔的行業聯合科技攻關任務;
3.指派一名科技處長為理事會聯絡員,參與行業聯合科技攻關日常管理工作;
4.完成理事會委託的有關行業聯合科技攻關方面的工作;
5.為行業聯合科技攻關理事單位的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6.“九五”期間中途退出時,不再追索所交納的集資經費。
第九條 理事會理事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理事會的有關會議和理事會組織的其他活動;
2.對理事會和行業聯合科技攻關工作提出建議;
3.行使表決權、選舉權,並有被選舉權;
4.了解和檢查督促交通部行業聯合科技攻關計畫項目的進展情況,獲取項目成果報告;
5.單獨或聯合其他理事單位申請交通部行業聯合科技攻關計畫項目,並主持理事會批准的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十條 理事會辦公室是理事會的辦事機構,設在交通部科學技術司內,其成員由部科技司政策計畫處人員兼任。其職責是:
1.處理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2.參與籌備理事會全體會議,向理事會提出年度工作報告和預決算報告;
3.參與聯絡員會議,商討交通部行業聯合科技攻關有關工作;
4.承接理事會理事單位提出的項目申請,並負責組織向理事會聯絡員會議和理事會全體會議提出立項建議;
5.了解、掌握交通部行業聯合科技攻關計畫執行情況,協助主持單位做好組織、協調和督促工作;
6.組織交通部行業聯合科技攻關計畫項目的驗收、鑑定,並及時組織將成果報告分送各理事單位;
7.完成理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計畫編制和組織實施管理
第十一條 “九五”交通部行業聯合科技攻關計畫採取年度計畫方式編制,由組織單位(交通部科學技術司)組織理事會各理事單位共同完成,由交通部統一下達。
第十二條 “九五”交通部行業聯合科技攻關項目的選擇,以《公路、水運交通科技發展“九五”計畫和到2010年長期規劃》為指導,遵循“目標明確、適應市場、重點突破、協調發展、加速轉化、重在套用”的原則,同時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科技發展的需求,重點開發或推廣套用具有行業或地區特色的、支撐省市交通發展、促進交通科技整體水平上新台階的先進適用技術和高新技術。
行業聯合科技攻關項目的選擇要儘量避免重複開發,並要充分考慮與技術改造、基本建設、技術引進、運輸生產等的銜接和結合。
“九五”期間各理事單位所主持的行業聯合科技攻關項目經費總額不多於各理事單位集資額及部匹配所相應的資金額度。
第十三條 “九五”交通部行業聯合科技攻關計畫立項程式:
1.由理事會各理事單位按照項目選擇原則,經審查簽署意見後,向理事會辦公室提出立項建議;
2.理事會辦公室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對建議項目提出諮詢意見;
3.聯絡員會議對經過評議的項目進行協調和綜合平衡後,由理事會辦公室綜合向理事會全體會議提出預選項目建議草案;
4.經理事會全體會議批准(需有1/2以上的實際票數通過)的項目,組織單位統一編入部科技進步年度執行計畫,由部下達實施。
第十四條 本年度未完成的項目按計畫由組織單位結轉列入下一年度執行計畫。
第十五條 年度計畫項目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則須撤消:
1.經實踐證明所選技術路線不合理或無實用價值的;
2.國內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同類科技成果並實用化的;
3.項目執行不力,長期拖延或技術骨幹發生重大變化,使計畫無法執行的;
4.與項目結合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和運輸生產任務發生變化而不落實的;
5.集資經費以及與項目相匹配的自籌資金、貸款、外匯和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條件長期不落實的。
撤銷的項目,由理事會辦公室提出意見,商組織單位和項目主持單位後,提請理事會全體會議批准執行。
第十六條 承擔單位在計畫的執行過程中,如需對契約書中所列攻關目標、內容、進度進行調整時,應與項目主持單位商定後提出申請,由組織單位審批後執行。
第十七條 “九五”交通部行業聯合科技攻關計畫採用契約方式管理。由主持單位負責,並商組織單位,擇優選擇承擔單位(必要時可向社會招標),合理組織優勢力量,確定契約內容。由組織單位、主持單位與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契約。
第十八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各有關方的主要職責是:
1.組織單位:
(1)作為聯絡員的組長單位召開聯絡員會議;
(2)籌備理事會會議;
(3)編制並下達年度執行計畫;
(4)及時制定撥款計畫並劃撥經費;
(5)檢查項目進展情況,負責統計報表,組織驗收鑑定。
2.主持單位(申請項目的理事單位):
(1)提出項目申請;
(2)負責項目的組織與實施;
(3)為承擔單位提供必要的支撐條件;
(4)及時提出年度計畫及經費預算;
(5)檢查督促承擔單位按契約要求完成任務;
(6)參與驗收鑑定。
3.承擔單位:
(1)嚴格執行契約,按契約規定的內容和進度完成攻關任務,並提出驗收鑑定所需技術總結和經費報告;
(2)及時提交攻關進度、年度經費使用報告和統計報表;
(3)負責按期償還應償還的撥款;
(4)協助完成驗收鑑定的準備工作。
第十九條 在行業聯合科技攻關工作中作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理事會進行表彰和獎勵;凡因管理不善等原因而導致項目不能按計畫執行,甚至造成損失的,應視情況追究相應責任。
四、經費管理
第二十條 交通部行業聯合科技攻關經費的來源為:
1.參加行業聯合科技攻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理事單位的集資經費,每份集資額為200萬元;
2.部匹配經費,相當於地方交通主管部門理事單位集資總額的百分之五十,由部科技經費支出;
3.按有償契約回收的科技經費;
4.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二十一條 行業聯合科技攻關經費的使用範圍:
1.行業聯合科技攻關項目的科技補助費;
2.行業聯合科技攻關項目的前期工作費,總額按不超過行業聯合科技攻關經費總數的1.0%提取;
3.所需的行業聯合科技攻關工作管理費用,其總額按不超過行業聯合科技攻關經費總數的2.5%提取;
4.為在行業聯合科技攻關工作中作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獎勵資金,其按不超過行業聯合科技攻關經費總數的1.5%提取;
5.其他由理事會全體會議同意支出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 行業聯合科技攻關經費要做到帳目公開,並設立專門帳戶,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擠占。
第二十三條 行業聯合科技攻關經費屬補助性質,經費使用參照財政部關於科技三項費用的管理辦法執行,項目相應的配套經費,包括工程費用、應屬基建費開支的儀器設備購置費、技術改造經費等仍按原渠道解決。各級財政部門對經費使用情況有權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每年一月底前主持單位提出經費預算和年度計畫,由組織單位匯總後,按照項目工作進展情況分批將年度經費下達到課題的主持單位,並由主持單位撥到承擔單位。
第二十五條 視項目性質和效益不同,行業聯合科技攻關項目經費實行無償使用、部分償還等不同辦法。項目類型及償還額度和期限要在契約中確定。償還的經費按比例分別交回組織單位和主持單位。
第二十六條 項目經費實行一次確定,分期撥付;年終結存經費應轉入下年度使用;工作全部完成後,應在申請驗收、鑑定時作出項目經費決算報告報送主持單位和組織單位。
第二十七條 項目因故經準撤消或中止時,承擔單位應將剩餘經費和器材處理收入,悉數交回主持單位。
五、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條 項目完成後,應及時作出工作總結,並將研究報告、技術總結及有關資料,按規定上報主持單位和組織單位,經組織單位和主持單位共同組織鑑定並驗收合格後,項目方告結束。行業聯合科技攻關計畫項目的成果鑑定按國家科委規定的鑑定辦法進行。
第二十九條 在項目執行過程中的所有實驗記錄、數據、報告等,在任務完成後,應按照技術檔案管理辦法整理歸檔,不得散失。
第三十條 取得成果的單位有推廣攻關成果的責任,應及時將研究報告分送理事會各理事單位。為加速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促進科技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要採取各種有效措施鼓勵科技成果的有償轉讓,對在科技成果推廣套用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三十一條 項目研究成果可以申請各級科技進步獎、自然科學或重大發明獎;凡符合專利條件的,承擔單位應及時向專利部門申請專利。
六、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理事會全體會議通過,經交通部批准後執行,並由交通部科技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