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質檢收費十七不準>的通知

8月15日,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進一步規範質檢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和社會團體收費行為,從根本上遏制各種違法違規收費行為,質檢總局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印發<質檢收費十七不準>的通知》,就管住管好收費,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提出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質檢收費十七不準>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16年8月15日
  • 發布單位:質檢總局辦公廳
內容解讀
8月15日,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進一步規範質檢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和社會團體收費行為,從根本上遏制各種違法違規收費行為,質檢總局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印發<質檢收費十七不準>的通知》,就管住管好收費,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提出要求。
《通知》要求,行政機關不準將政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交由其他單位收費;不準將應由行政部門承擔的相關費用轉嫁給企業承擔;不準延期執行國家明令取消、停徵、免徵、降低收費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不準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服務收費或變相收費;不準擅自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制定收費標準、擴大徵收範圍、改變執收單位、轉變收費性質、調整資金管理方式、多征、提前徵收或者減征、免徵、緩徵;不準利用電子政務平台搭車收費;不準利用行政檢查搭車收費或要求被檢查單位接受付費服務;不準違規要求企業提供各類年檢、鑑證報告;不準利用行政權力、行政職能和壟斷地位,以服務為名,以簽訂自願服務協定等形式搭車收費、變相收費;不準通過設定不合理的市場監管和準入條件,拒絕引入有資質的專業服務機構,壟斷經營、指定服務、強制收費;不準在法檢過程中的同一環節、同一項目,存在2個以上單位重複取樣、檢驗報告一單多用、重複收費等情況;不準超越經營服務範圍收費、不準只收費不服務或少服務等;不準對收費目錄清單(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進出口環節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收費優惠政策目錄清單)和收費公示之外的項目收費;不準對未明碼標價的項目收費;不準有利用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等不正當的價格行為。
同時,《通知》要求質檢部門所屬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不準強制或變相強制企業入會並收取會費;不準強制或變相強制企業參加各類會議、培訓、展覽、考核評比、表彰、出國考察、贊助、捐贈、訂購刊物等活動並收費。
質檢部門將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堅決糾正簡政放權“不願”“懶政”等行為,嚴查違規收費,減輕企業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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