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十三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6年11月24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以財關稅〔2016〕64號印發《關於十三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該《通知》分免稅政策目標、免稅品種範圍、免稅申請條件、免稅政策操作流程、免稅政策監管、檔案有效期6部分。本通知有效期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十三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
  • 印發機關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 文號:財關稅〔2016〕64號
  • 印發時間:2016年11月24日
簡述,通知,

簡述

2016年11月24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於十三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

通知

關於十三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關稅〔2016〕64號
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武警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國務院批准,在“十三五”期間,即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以下簡稱種子種源)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為加強種子種源進口免稅政策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免稅政策目標
種子種源進口免稅政策旨在支持引進和推廣良種,加強物種資源保護,豐富我國動植物資源,發展優質、高產、高效農林業,降低農林產品生產成本。
二、免稅品種範圍
(一)與農林業生產密切相關,並直接用於或服務於農林業生產的下列種子(苗)、種畜(禽)和魚種(苗)(以下簡稱種子種苗):
1.用於種植和培育各種農作物和林木的種子(苗);
2.用於飼養以獲得各種畜禽產品的種畜(禽);
3.用於培育和養殖的水產種(苗);
4.用於農林業科學研究與試驗的種子(苗)、種畜(禽)和水產種(苗)。
(二)野生動植物種源。
(三)警用工作犬及其精液和胚胎。
三、免稅申請條件
(一)種子種苗進口免稅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免稅貨品清單內,即屬於附屬檔案1第一至第三部分所列貨品。
2.直接用於或服務於農林業生產。免稅進口的種子種苗不得用於度假村、俱樂部、高爾夫球場、足球場等消費場所或運動場所的建設和服務。
(二)野生動植物種源進口免稅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免稅貨品清單內,即屬於附屬檔案1第四部分所列貨品。
2.用於科研,或育種,或繁殖。進口單位應是具備研究和培育繁殖條件的動植物科研院所、動物園、專業動植物保護單位、養殖場和種植園。
(三)免稅進口工作犬相關貨品應為軍隊、武警、公安、安全部門(含緝私警察)進口的警用工作犬,以及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和胚胎。
四、免稅政策操作流程
(一)種子種苗和野生動植物種源操作流程。
申請免稅進口第二條(一)、(二)項下貨品的進口單位,應向農業部或國家林業局(以下稱產業主管部門)提出年度免稅進口需求。產業主管部門匯總後向財政部提出年度免稅進口建議,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在附屬檔案1所列免稅貨品清單範圍內,核定年度免稅進口計畫。產業主管部門在年度免稅進口計畫內為進口單位進行有關單據的標註工作。進口單位在產業主管部門標註的免稅品種、數量範圍內,按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具體流程及要求如下:
1.進口單位提出進口需求。
符合第三條(一)、(二)規定的進口單位,應按照產業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向其提出年度免稅進口需求,說明需要免稅進口的品種、數量、最終用途等必要情況。其中,以科研為目的,申請免稅進口野生動植物種源的,應說明科研項目簡況,並在科研項目結束後60日內,向產業主管部門提供科研項目成果。
2.產業主管部門提出免稅進口建議。
產業主管部門不遲於當年11月30日,結合產業發展規劃、進口單位免稅進口需求以及免稅進口計畫執行情況,在附屬檔案1所列免稅貨品清單範圍內,向財政部提出今後年度免稅進口建議,並抄送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
產業主管部門應在免稅進口建議中,對建議數量的增減情況進行分析說明,其中以育種或繁殖為目的的野生動植物種源,建議數量應以確保野生動植物存活和種群繁衍的合理需要為限。
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的免稅進口建議,應涵蓋其主管的全部免稅進口貨品,可以包括連續數個年度免稅進口數量,並按照附屬檔案2格式報送。
3.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年度免稅進口計畫。
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對產業主管部門報送的年度免稅進口建議進行審核,在附屬檔案1所列免稅貨品清單範圍內,核定年度免稅進口品種和數量。核定的年度免稅進口數量原則上不低於上一年度核定數量的40%。
經核定的年度免稅進口計畫在公曆年度當年內有效,不得跨年度結轉。除特殊情況外,已經核定的年度免稅進口計畫原則上不予追加。
4.產業主管部門標註確認進口單位的免稅進口品種和數量。
產業主管部門在對動植物苗種進(出)口、種子苗木(種用)進口、野生動植物種源進(出)口審批的同時,應分別按照附屬檔案3、4、5表格,標註確認進口單位所進口的品種和數量是否符合年度免稅進口計畫所核定的免稅品種、數量範圍,並對可轉讓和銷售的種子種源(僅限於附屬檔案1第1~3項,第9~11項,第16~30項,第44~47項貨品)的免稅品種和數量範圍,在“最終用途”欄內標註“可轉讓和銷售”。
對於每個免稅品種,產業主管部門標註確認的免稅數量合計,不得超出對該品種核定的年度免稅進口計畫數量。
在當年免稅進口計畫印發之日前,對於上一年度免稅進口計畫中已列名的品種,產業主管部門在對進口審批的同時,可以在上一年度核定的免稅進口計畫數量的40%以內,標註確認免稅進口品種和數量,並對可轉讓和銷售的種子種源(僅限於附屬檔案1第1~3項,第9~11項,第16~30項,第44~47項貨品)的免稅品種和數量範圍,在“最終用途”欄內標註“可轉讓和銷售”。
5.進口單位辦理進口減免稅手續。
進口單位應在附屬檔案3、4、5表格明確的有效期內,嚴格按照產業主管部門標註確認的免稅品種、數量、最終用途,按海關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
未經產業主管部門標註確認免稅的進口貨品應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工作犬相關貨品操作流程。
申請免稅進口第二條(三)項下貨品且符合第三條(三)項規定的進口單位,憑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有關工作犬和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屬於免稅品種範圍的說明檔案,以及其他相關材料,按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
五、免稅政策監管
種子種源在免稅進口後,由產業主管部門和工作犬相關貨品的主管部門加強管理。產業主管部門和工作犬相關貨品的主管部門應確保進口單位和免稅進口種子種源的最終用途符合第三條規定。
免稅進口的種子種源,除產業主管部門按第四條相關規定已標註“可轉讓和銷售”的以外,未經合理種植試驗、培育、養殖或飼養,不得擅自轉讓和銷售。產業主管部門應在本通知印發後2個月內另行制定出台“合理種植試驗、培育、養殖或飼養”的標準,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種子種源進口單位,暫停其1年免稅資格;對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種子種源進口單位,暫停其3年免稅資格。
從2017年起,產業主管部門每年不遲於1月31日向財政部報送上一年度免稅進口計畫執行情況,並對免稅進口計畫執行率較低的品種,進行分析說明。進口計畫執行情況按照附屬檔案6、7格式提供,同時抄送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將會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適時對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擅自超出核定免稅進口計畫以及超過上一年度核定免稅計畫數量40%標註確認免稅進口品種和數量的產業主管部門,一經核實,財政部將會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將有關情況函告產業主管部門,請其限期整改。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及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種子種源進口免稅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違反執行免稅政策規定的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檔案有效期
本通知有效期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從印發之日起,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十二五”期間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稅收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1〕9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政策及2011年進口計畫的通知》(財關稅〔2011〕36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十二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進口免稅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11〕76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2015年進口種子種源進口免稅政策執行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5〕38號)予以廢止。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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