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概要
《意見》指出,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從嚴必依法度。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是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的必然要求,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內容,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保障,事關黨長期執政和國家長治久安。
《意見》要求,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必須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堅持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堅持思想建黨和制度治黨相結合,堅持從管黨治黨、治國理政實際出發,堅持制定和實施並重,改革創新、與時俱進,把中央要求、民眾期盼、實踐需要和新鮮經驗結合起來,紮實推進黨的工作和黨的建設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為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增強抵禦風險和拒腐防變能力提供堅強法規制度保證,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堅強領導核心。
《意見》提出,到建黨100周年時,形成比較完善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高效的黨內法規制度實施體系、有力的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保障體系,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的能力和水平顯著提高。
《意見》強調,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是以黨章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為核心,以準則、條例等中央黨內法規為主幹,由各領域各層級黨內法規制度組成的有機統一整體。要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按照“規範主體、規範行為、規範監督”相統籌相協調原則,完善以“1+4”為基本框架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即在黨章之下分為黨的組織法規制度、黨的領導法規制度、黨的自身建設法規制度、黨的監督保障法規制度4大板塊。完善黨的組織法規制度,全面規範黨的各級各類組織的產生和職責,夯實管黨治黨、治國理政的組織制度基礎。完善黨的領導法規制度,加強和改進黨對各方面工作的領導,為黨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領導核心作用提供制度保證。完善黨的自身建設法規制度,加強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增強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完善黨的監督保障法規制度,切實規範對黨組織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監督、考核、獎懲、保障等,確保行使好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
《意見》要求,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和各省區市黨委要按照黨中央決策部署,統籌謀劃、積極推進本系統本地區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探索賦予副省級城市和省會城市黨委在基層黨建、作風建設等方面的黨內法規制定權。
《意見》強調,制定黨內法規制度必須牢牢抓住質量這個關鍵,方向要正確、內容要科學、程式要規範,保證每項黨內法規制度都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
《意見》要求,提高黨內法規制度執行力,要堅持以上率下,從各級領導機關和黨員領導幹部做起,以身作則、嚴格要求,帶頭尊規學規守規用規。加強學習教育,加大黨內法規宣講解讀力度,將黨內法規制度作為各級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重要內容,納入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必修課程。強化監督檢查,將黨內法規制度實施情況作為各級黨委督促檢查、巡視巡察的重要內容,對重要黨內法規制度實施情況開展定期督查、專項督查。加大責任追究和懲處力度,嚴肅查處違反和破壞黨內法規制度的行為。完善備案審查制度,建立貫通上下的備案工作體系,建立備案工作考核通報制度。
《意見》強調,中央各部門和地方各級黨委要認真抓好職責範圍內的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工作,與黨建其他工作一同部署、抓好落實。加強黨內法規工作機構建設,充實配強工作力量。省區市黨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黨內法規工作機構,承擔黨內法規制度規劃計畫、起草審核、備案清理、督促指導和服務黨委領導立法、法律顧問等職責。制定黨內法規人才發展規劃,建設黨內法規專門工作隊伍、理論研究隊伍、後備人才隊伍。堅持把思想政治建設擺在首位,著力打造一支對黨絕對忠誠、綜合素質高、專業能力強、勇於擔當負責、甘於吃苦奉獻的黨內法規專門工作隊伍。
內容解讀
新時代黨的建設要求建成一個什麼樣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意見》從兩個方面作了回答:從邏輯結構來看,“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是以黨章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為核心,以準則、條例等中央黨內法規為主幹,由各領域各層級黨內法規制度組成的有機統一整體。”從質量要求來看,黨內法規制度體系要滿足“內容科學、程式嚴密、配套完備、運行有效”16字標準。根據該《意見》,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基本架構由兩個“1+4”縱橫交錯而成。
“1”是指黨章。作為黨的根本大法,黨章是“萬規之本”,其他黨內法規制度都是從黨章這個“根”上生髮出來的枝椏;是“萬規之基”,整個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大廈建築於黨章這個“基石”之上;是“萬規之首”,統領著覆蓋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各方面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建設;是“萬規之王”,在各級各類黨內法規中具有最大權威和最高效力。
第一個“1+4”指的是縱向上的效力位階。“1”是指黨章。“4”依次是指由黨中央制定的中央黨內法規,由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制定的部委黨內法規,由省級黨委制定的地方黨內法規,以及由黨中央授權的副省級城市和省會城市黨委制定的地方黨內法規。
第二個“1+4”指的是橫向上的調整領域。“1”是指黨章。“4”是指按照“規範主體、規範行為、規範監督”相統籌相協調原則形成的4大制度板塊,即黨的組織法規制度、黨的領導法規制度、黨的自身建設法規制度、黨的監督保障法規制度。其中,黨的組織法規制度側重從“主體”上規範黨的中央組織、地方組織、基層組織,黨的紀檢機關、工作機關、派出機關、黨組以及其他黨組織的產生和職責問題;黨的領導法規制度側重規範黨對黨外實施的領導“行為”,規範黨領導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以及外事、國防軍隊建設等活動;黨的自身建設法規制度側重規範黨在黨內實施的自身建設“行為”,規範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等活動;黨的監督保障法規制度側重從“監督保障”上規範黨的工作責任制、黨內監督、問責、組織處理、黨紀處分、獎勵表彰、黨員權利保障、黨的機關運行保障等活動。據此,形成主體、行為、監督保障三位一體的黨內法規制度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