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計生委日前下發通知,要求加強對連續腎臟替代治療技術(CRRT技術)的臨床套用管理。醫療機構開展CRRT技術應嚴格掌握適應證,並建立器材藥品登記制度,保證來源可追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連續腎臟替代治療技術臨床套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 文號:衛辦醫政函〔2013〕405號
- 發布單位: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3年5月17日
通知涉及單位,通知目的,通知全文,
通知涉及單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通知目的
連續腎臟替代治療技術(以下簡稱CRRT技術)在全世界範圍內得到快速發展,在治療急、慢性腎功能衰竭和搶救急危重症患者生命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規範該技術臨床套用行為,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現將加強CRRT技術臨床套用管理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通知全文
一、醫療機構開展CRRT技術應當與其功能、任務相適應,配備相應的醫師、護士和相關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設備、設施等條件符合開展CRRT技術相關要求。
二、醫療機構開展CRRT技術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技術操作規範和臨床診療指南。根據患者病情、可選擇的治療方案、患者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綜合判斷治療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療,嚴格掌握CRRT技術適應證。
三、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療機構CRRT技術器材藥品登記制度,保證器材藥品來源可追溯。不得違反《藥品管理法》或違規使用與CRRT技術無關的診療器材和藥品。
四、醫療機構開展CRRT技術使用的設備、耗材及血液濾過置換液,應當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文號。
五、地方各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轄區開展CRRT技術的醫療機構進行技術臨床套用能力評價,包括病例選擇、技術生存率、病人生存率及生存質量、相關感染髮生率、醫療事故發生情況等,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二、醫療機構開展CRRT技術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技術操作規範和臨床診療指南。根據患者病情、可選擇的治療方案、患者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綜合判斷治療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療,嚴格掌握CRRT技術適應證。
三、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療機構CRRT技術器材藥品登記制度,保證器材藥品來源可追溯。不得違反《藥品管理法》或違規使用與CRRT技術無關的診療器材和藥品。
四、醫療機構開展CRRT技術使用的設備、耗材及血液濾過置換液,應當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文號。
五、地方各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轄區開展CRRT技術的醫療機構進行技術臨床套用能力評價,包括病例選擇、技術生存率、病人生存率及生存質量、相關感染髮生率、醫療事故發生情況等,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