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與推廣套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國務院辦公廳《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和國家衛生計生委等部門《關於全面推進衛生與健康科技創新的指導意見》,結合衛生與健康行業實際,加強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
意見全文,重點任務,組織與實施,意見解讀,
意見全文
關於加強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衛科教發〔2016〕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科技廳(委、局)、食品藥品監管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人口計生委、科技局、食品藥品監管局,軍隊有關衛生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與推廣套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國務院辦公廳《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和國家衛生計生委等部門《關於全面推進衛生與健康科技創新的指導意見》,結合衛生與健康行業實際,加強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思路和主要目標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是衛生與健康科技創新的重要內容,是加強科技創新和衛生與健康事業發展緊密結合的關鍵環節,對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具有重要意義。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要緊扣衛生與健康事業發展需求,以滿足人民健康需要和解決阻礙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關鍵問題為導向,建立符合衛生與健康行業特點和市場經濟規律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體系;加強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系統部署,推動中央與地方、不同部門、不同創新主體之間的協同;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政策環境,充分調動各方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積極性;促進技術、資本、人才、服務等創新資源深度融合與最佳化配置,推動健康產業發展。
到2020年,基本建立功能完善、運行高效、市場導向的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體系,科技成果開放共享取得明顯成效,衛生與健康領域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適宜技術推廣能力顯著提升,科技中介服務能力和水平顯著提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政策環境進一步最佳化,成果轉移轉化的激勵力度顯著增強,對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進健康產業發展和優質健康醫療資源普惠共享等方面的貢獻度顯著提升。
具體目標:建設國家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信息共享平台;推動建設一批衛生與健康技術轉移轉化機構,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建設若干國家級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範區;建設若干國家級衛生與健康適宜技術推廣示範基地,推廣一批滿足基層需求的適宜技術示範項目,推動一批科技成果轉化為健康管理和疾病防診治的新產品、新技術和新方法;建立衛生技術評估體系,專業化的科技中介服務體系逐步健全。
為深入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與推廣套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國務院辦公廳《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和國家衛生計生委等部門《關於全面推進衛生與健康科技創新的指導意見》,結合衛生與健康行業實際,加強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思路和主要目標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是衛生與健康科技創新的重要內容,是加強科技創新和衛生與健康事業發展緊密結合的關鍵環節,對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具有重要意義。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要緊扣衛生與健康事業發展需求,以滿足人民健康需要和解決阻礙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關鍵問題為導向,建立符合衛生與健康行業特點和市場經濟規律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體系;加強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系統部署,推動中央與地方、不同部門、不同創新主體之間的協同;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政策環境,充分調動各方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積極性;促進技術、資本、人才、服務等創新資源深度融合與最佳化配置,推動健康產業發展。
到2020年,基本建立功能完善、運行高效、市場導向的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體系,科技成果開放共享取得明顯成效,衛生與健康領域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適宜技術推廣能力顯著提升,科技中介服務能力和水平顯著提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政策環境進一步最佳化,成果轉移轉化的激勵力度顯著增強,對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進健康產業發展和優質健康醫療資源普惠共享等方面的貢獻度顯著提升。
具體目標:建設國家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信息共享平台;推動建設一批衛生與健康技術轉移轉化機構,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建設若干國家級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範區;建設若干國家級衛生與健康適宜技術推廣示範基地,推廣一批滿足基層需求的適宜技術示範項目,推動一批科技成果轉化為健康管理和疾病防診治的新產品、新技術和新方法;建立衛生技術評估體系,專業化的科技中介服務體系逐步健全。
重點任務
(一)積極推動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開放共享。
開展科技成果信息匯交與發布。研究制定國家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匯交管理辦法,明確成果匯交的範圍和管理方式。建設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庫,實施科技成果線上登記匯交與發布。定期發布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包,提供科技成果和相關智慧財產權信息發布、查詢、篩選等公益服務。定期向社會公布國家衛生與健康適宜技術目錄,促進適宜技術推廣套用。
建設國家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實現科技成果信息匯交與發布、技術與智慧財產權交易、適宜技術推廣等功能。加強科技成果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積極開展科技成果信息增值服務,提供符合用戶需求的精準科技成果信息。
建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報告制度。按照國家科技成果年度報告制度要求,醫療衛生機構和科研院所等要將年度科技成果許可、轉讓、作價投資以及推進醫研企合作、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績效和獎勵等情況,按期以規定格式報送主管部門。
(二)開展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
建設一批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範基地。支持醫療衛生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骨幹醫藥企業、生物醫藥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等聯合建立研發機構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心,構建協同研究網路和產業技術聯盟。重點建設一批國家和區域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範基地,開展創新藥物、新型疫苗、先進診斷試劑、高端醫療裝備以及健康醫療大數據等技術與產品的研究開發、臨床試驗、轉移轉化和推廣套用等;加強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關鍵技術、標準和裝備的研發與成果轉化和推廣套用,持續提升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科學化水平;加強傳染病防控創新技術體系的推廣套用和防控示範區建設。
推動醫療衛生機構和科研院所等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組織醫療衛生機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等梳理科技成果資源,發布科技成果目錄,推動科技成果與產業、企業需求有效對接,通過研發合作、技術轉讓、技術許可、作價投資等多種形式,實現科技成果市場價值。鼓勵醫療衛生機構等單位構建協同研究網路,加強臨床指南規範和技術標準的研究制定,加快推進符合成本效果的適宜技術和創新產品的推廣套用。
推動企業加強科技成果轉化套用。鼓勵和支持企業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構建多種形式的衛生與健康產業技術創新聯盟,促進創新成果與健康產業對接。圍繞產業鏈構建創新鏈,推動跨領域跨行業協同創新,加強行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和推廣套用,支持聯盟承擔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探索聯合攻關、利益共享、智慧財產權運營的有效機制與模式。
組織科技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緊密對接地方醫療健康產業技術創新和衛生與健康現實需求,動員醫療衛生科技人員和高層次專家深入基層一線開展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科技攻關、成果推廣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
(三)實施衛生與健康適宜技術推廣行動。
建設一批衛生與健康適宜技術推廣示範基地。圍繞常見病防治等健康問題,與扶貧工作相結合,以強基層為目標,依託區域醫療中心和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建設若干衛生與健康適宜技術推廣示範基地。各省(區、市)負責落實本地區適宜技術推廣示範基地建設規劃,整合適宜技術推廣套用要素,開展技術評估遴選、培訓和指導,培養基層衛生計生和中醫藥實用人才,發揮示範帶動和輻射套用作用。實施專家服務基層行動計畫和衛生與健康科技扶貧計畫等。
推廣一批衛生與健康適宜技術示範項目。制訂國家衛生與健康適宜技術推廣目錄,遴選實施一批技術可靠、適宜性強、能夠提高基層診療能力的推廣示範項目,建立自上而下、分類分級的推廣機制,形成示範效應。到2020年,使大部分縣級醫療衛生機構、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能夠規範套用常見病的預防干預、篩查診斷、治療康復等中西醫適宜技術,使常見病基層就診率、適宜衛生技術套用率及中醫藥使用率等大幅提高。
大力加強衛生與健康領域的科學普及工作。普及健康生活是健康中國建設的重要內容,積極推進國家科普示範和特色基地建設,大力開展民眾性科普活動,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普及健康生活;不斷提升科普創作能力和發展水平,推動科研與科普、創業與科普的結合。
(四)加強衛生技術評估與科技成果評價工作。
建設衛生技術評估體系。制定衛生技術評估指導意見,建立若干國家級衛生技術評估中心,加強衛生技術評估機構和隊伍建設。發展循證醫學,構建適應醫療、衛生、科研等各類機構需求和衛生與健康產品、高新與適宜技術等不同科技成果類型的評估方法,促進衛生技術評估結果的傳播和政策轉化。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評價制度。建設衛生技術評估和科技成果評價專家庫,積極推行科技成果第三方評價。構建政府、專業機構、學術團體、企業和公眾等多方參與的評價機制,提高評價的科學化、社會化和國際化水平。
(五)發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專業化服務。
大力培育和發展衛生與健康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科技成果轉化評估評價、智慧財產權和專利服務等科技創新服務,為科技創新提供成果轉化、創業孵化、智慧財產權、科技諮詢、科技金融、技術交易等專業化服務。積極發揮醫療衛生機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和社會團體在科技服務中的重要作用,引導一批公益類科研院所轉制為非營利性科技服務機構;鼓勵社會資本或企業參與科技服務機構建設,推動以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為主要內容的科技創新創業眾創空間和技術創新服務平台建設,構建多種形式的產業技術創新聯盟,提高服務科技和面向社會的能力和效率。
建設一支專業化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隊伍。支持醫療衛生機構等單位和企業聯合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要設立專門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部門和工作崗位,明確統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責任主體,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負責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的流程管理、智慧財產權管理、資產經營管理、契約管理和法律事務等工作,鼓勵與企業對接加速推進成果轉化。依託有條件的地方和機構建設一批技術轉移轉化人才培養基地。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紐帶作用。積極發揮中華醫學會、中華預防醫學會、中華中醫藥學會、以及衛生與健康相關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等社會團體在科技創新諮詢、成果推廣套用、學術交流和科技普及等方面的作用,有序推進落實承接政府職能轉移有關工作;支持其加快總結臨床實踐經驗,及時制訂、修訂臨床診療指南、規範,促進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快速在相應專業領域的研究、驗證、推廣、套用和再評價。依託國家級科技社團開展衛生與健康創新驅動助力工程,在其有關評獎中增加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適宜技術推廣獎項,提升服務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能力和水平。
(六)健全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收益分配等政策。
下放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權。轉變政府職能,完善衛生與健康領域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收益分配製度,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益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實行統一管理,處置收入不上交國庫。在對完成轉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後,主要用於科研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採取技術入股、共享收益等方式,充分調動衛生與健康領域科技人員參與技術和成果轉移轉化的積極性。
提高科研人員成果轉移轉化收益比例。醫療衛生機構等有關單位要研究制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獎勵和收益分配辦法,完善職務發明制度,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給予獎勵。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給予獎勵時,按照以下規定執行:以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所取得的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50%的比例用於獎勵;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應當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50%的比例用於獎勵;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於總額的50%。成果轉移轉化收益扣除對上述人員的獎勵和報酬後,應當主要用於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移轉化等相關工作,並支持技術轉移轉化機構的運行和發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獎勵和報酬支出,計入單位當年工資總額,不受單位當年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明確擔任單位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成果轉化收益分配規定。擔任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為成果轉移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單位制定的成果轉移轉化獎勵和收益分配辦法給予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給予股權激勵;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為成果轉移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單位制定的成果轉化獎勵和收益分配辦法給予現金、股份或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實行公示和報告制度,明確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轉化過程中的貢獻情況及擬分配的獎勵、占比情況等。
支持科技人員面向社會提供科技服務。探索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有效機制與模式,鼓勵支持科技人員開展研究開發、專利轉讓、項目對接、諮詢評估、培訓推廣等專業化技術轉移服務。科技人員面向社會和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技術諮詢與服務、技術培訓等橫向合作活動,是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形式,其管理應依據契約法和科技成果轉化法執行;單位應當與合作單位依法簽訂契約或協定,約定任務分工、資金投入和使用、智慧財產權歸屬、權益分配等事項,經費支出按照契約或協定約定執行,淨收入可按照單位制定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獎勵和收益分配辦法對完成項目的科技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對科技人員承擔橫向科研項目與承擔政府科技計畫項目,在業績考核中同等對待。
(七)建立有利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人事管理制度。
建立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績效考核評價制度。有關單位要建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績效評價機制,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業績突出的機構和人員給予獎勵。上級主管部門要根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年度報告情況,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績效進行評價。醫療機構、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要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作為科研人員和技術轉移人員職稱評定、崗位和薪酬管理、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和依據之一。對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套用技術研究開發的人員,要提高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指標在職稱評定和考核中的權重。
支持科研人員以多種形式創業。有關單位要建立和完善科技人員在崗兼職、離崗創業和返崗任職制度,對在崗兼職的兼職時間和取酬方式、離崗創業期間和期滿後的權利和義務及返崗條件作出規定。鼓勵醫療衛生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企業及其他組織開展科技人員交流,支持本單位的科技人員以在職創業、離崗創業等方式到企業及其他組織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對攜帶科技成果或利用自身專業優勢離崗創業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勞動)關係,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受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險方面的權利。離崗創業期間,科技人員所承擔的國家科技計畫和基金項目原則上不得中止,確需中止的應當按照有關管理辦法辦理手續。
(八)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保護和成果轉移轉化程式規則。
健全醫藥衛生領域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各級醫療衛生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等要完善內部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提升智慧財產權質量,並通過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作價投資等形式推動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工作。依託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建立智慧財產權信用體系,強化對侵犯智慧財產權等失信行為的聯動懲戒。
明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程式與規則。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和單位實際建立科技成果使用、處置的程式與規則,加強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管理。建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明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管理機構和職能,統籌成果管理、技術轉移、資產經營管理、法律等事務,落實科技成果報告、智慧財產權保護、資產經營管理等工作的責任主體。
採取多種形式合理形成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價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主要包括轉讓、實施許可、作價入股等形式,在向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轉移轉化科技成果時可通過評估作價、協定定價、技術市場掛牌交易和拍賣等方式合理確定轉化價格。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通過技術交易市場掛牌、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的,或者通過協定定價並按規定在單位內公示的,單位領導在履行勤勉盡職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後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最佳化並公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流程。對科技成果的使用、處置在單位內部實行公示制度,同時明確並公開異議處理程式和辦法,公示時間不少於15日。涉及國家秘密和國家安全的,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開展科技成果信息匯交與發布。研究制定國家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匯交管理辦法,明確成果匯交的範圍和管理方式。建設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庫,實施科技成果線上登記匯交與發布。定期發布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包,提供科技成果和相關智慧財產權信息發布、查詢、篩選等公益服務。定期向社會公布國家衛生與健康適宜技術目錄,促進適宜技術推廣套用。
建設國家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實現科技成果信息匯交與發布、技術與智慧財產權交易、適宜技術推廣等功能。加強科技成果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積極開展科技成果信息增值服務,提供符合用戶需求的精準科技成果信息。
建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報告制度。按照國家科技成果年度報告制度要求,醫療衛生機構和科研院所等要將年度科技成果許可、轉讓、作價投資以及推進醫研企合作、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績效和獎勵等情況,按期以規定格式報送主管部門。
(二)開展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
建設一批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範基地。支持醫療衛生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骨幹醫藥企業、生物醫藥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等聯合建立研發機構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心,構建協同研究網路和產業技術聯盟。重點建設一批國家和區域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範基地,開展創新藥物、新型疫苗、先進診斷試劑、高端醫療裝備以及健康醫療大數據等技術與產品的研究開發、臨床試驗、轉移轉化和推廣套用等;加強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關鍵技術、標準和裝備的研發與成果轉化和推廣套用,持續提升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科學化水平;加強傳染病防控創新技術體系的推廣套用和防控示範區建設。
推動醫療衛生機構和科研院所等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組織醫療衛生機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等梳理科技成果資源,發布科技成果目錄,推動科技成果與產業、企業需求有效對接,通過研發合作、技術轉讓、技術許可、作價投資等多種形式,實現科技成果市場價值。鼓勵醫療衛生機構等單位構建協同研究網路,加強臨床指南規範和技術標準的研究制定,加快推進符合成本效果的適宜技術和創新產品的推廣套用。
推動企業加強科技成果轉化套用。鼓勵和支持企業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構建多種形式的衛生與健康產業技術創新聯盟,促進創新成果與健康產業對接。圍繞產業鏈構建創新鏈,推動跨領域跨行業協同創新,加強行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和推廣套用,支持聯盟承擔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探索聯合攻關、利益共享、智慧財產權運營的有效機制與模式。
組織科技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緊密對接地方醫療健康產業技術創新和衛生與健康現實需求,動員醫療衛生科技人員和高層次專家深入基層一線開展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科技攻關、成果推廣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
(三)實施衛生與健康適宜技術推廣行動。
建設一批衛生與健康適宜技術推廣示範基地。圍繞常見病防治等健康問題,與扶貧工作相結合,以強基層為目標,依託區域醫療中心和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建設若干衛生與健康適宜技術推廣示範基地。各省(區、市)負責落實本地區適宜技術推廣示範基地建設規劃,整合適宜技術推廣套用要素,開展技術評估遴選、培訓和指導,培養基層衛生計生和中醫藥實用人才,發揮示範帶動和輻射套用作用。實施專家服務基層行動計畫和衛生與健康科技扶貧計畫等。
推廣一批衛生與健康適宜技術示範項目。制訂國家衛生與健康適宜技術推廣目錄,遴選實施一批技術可靠、適宜性強、能夠提高基層診療能力的推廣示範項目,建立自上而下、分類分級的推廣機制,形成示範效應。到2020年,使大部分縣級醫療衛生機構、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能夠規範套用常見病的預防干預、篩查診斷、治療康復等中西醫適宜技術,使常見病基層就診率、適宜衛生技術套用率及中醫藥使用率等大幅提高。
大力加強衛生與健康領域的科學普及工作。普及健康生活是健康中國建設的重要內容,積極推進國家科普示範和特色基地建設,大力開展民眾性科普活動,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普及健康生活;不斷提升科普創作能力和發展水平,推動科研與科普、創業與科普的結合。
(四)加強衛生技術評估與科技成果評價工作。
建設衛生技術評估體系。制定衛生技術評估指導意見,建立若干國家級衛生技術評估中心,加強衛生技術評估機構和隊伍建設。發展循證醫學,構建適應醫療、衛生、科研等各類機構需求和衛生與健康產品、高新與適宜技術等不同科技成果類型的評估方法,促進衛生技術評估結果的傳播和政策轉化。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評價制度。建設衛生技術評估和科技成果評價專家庫,積極推行科技成果第三方評價。構建政府、專業機構、學術團體、企業和公眾等多方參與的評價機制,提高評價的科學化、社會化和國際化水平。
(五)發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專業化服務。
大力培育和發展衛生與健康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科技成果轉化評估評價、智慧財產權和專利服務等科技創新服務,為科技創新提供成果轉化、創業孵化、智慧財產權、科技諮詢、科技金融、技術交易等專業化服務。積極發揮醫療衛生機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和社會團體在科技服務中的重要作用,引導一批公益類科研院所轉制為非營利性科技服務機構;鼓勵社會資本或企業參與科技服務機構建設,推動以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為主要內容的科技創新創業眾創空間和技術創新服務平台建設,構建多種形式的產業技術創新聯盟,提高服務科技和面向社會的能力和效率。
建設一支專業化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隊伍。支持醫療衛生機構等單位和企業聯合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要設立專門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部門和工作崗位,明確統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責任主體,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負責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的流程管理、智慧財產權管理、資產經營管理、契約管理和法律事務等工作,鼓勵與企業對接加速推進成果轉化。依託有條件的地方和機構建設一批技術轉移轉化人才培養基地。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紐帶作用。積極發揮中華醫學會、中華預防醫學會、中華中醫藥學會、以及衛生與健康相關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等社會團體在科技創新諮詢、成果推廣套用、學術交流和科技普及等方面的作用,有序推進落實承接政府職能轉移有關工作;支持其加快總結臨床實踐經驗,及時制訂、修訂臨床診療指南、規範,促進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快速在相應專業領域的研究、驗證、推廣、套用和再評價。依託國家級科技社團開展衛生與健康創新驅動助力工程,在其有關評獎中增加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適宜技術推廣獎項,提升服務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能力和水平。
(六)健全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收益分配等政策。
下放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權。轉變政府職能,完善衛生與健康領域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收益分配製度,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益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實行統一管理,處置收入不上交國庫。在對完成轉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後,主要用於科研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採取技術入股、共享收益等方式,充分調動衛生與健康領域科技人員參與技術和成果轉移轉化的積極性。
提高科研人員成果轉移轉化收益比例。醫療衛生機構等有關單位要研究制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獎勵和收益分配辦法,完善職務發明制度,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給予獎勵。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給予獎勵時,按照以下規定執行:以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所取得的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50%的比例用於獎勵;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應當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50%的比例用於獎勵;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於總額的50%。成果轉移轉化收益扣除對上述人員的獎勵和報酬後,應當主要用於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移轉化等相關工作,並支持技術轉移轉化機構的運行和發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獎勵和報酬支出,計入單位當年工資總額,不受單位當年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明確擔任單位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成果轉化收益分配規定。擔任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為成果轉移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單位制定的成果轉移轉化獎勵和收益分配辦法給予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給予股權激勵;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為成果轉移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單位制定的成果轉化獎勵和收益分配辦法給予現金、股份或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實行公示和報告制度,明確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轉化過程中的貢獻情況及擬分配的獎勵、占比情況等。
支持科技人員面向社會提供科技服務。探索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有效機制與模式,鼓勵支持科技人員開展研究開發、專利轉讓、項目對接、諮詢評估、培訓推廣等專業化技術轉移服務。科技人員面向社會和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技術諮詢與服務、技術培訓等橫向合作活動,是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形式,其管理應依據契約法和科技成果轉化法執行;單位應當與合作單位依法簽訂契約或協定,約定任務分工、資金投入和使用、智慧財產權歸屬、權益分配等事項,經費支出按照契約或協定約定執行,淨收入可按照單位制定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獎勵和收益分配辦法對完成項目的科技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對科技人員承擔橫向科研項目與承擔政府科技計畫項目,在業績考核中同等對待。
(七)建立有利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人事管理制度。
建立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績效考核評價制度。有關單位要建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績效評價機制,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業績突出的機構和人員給予獎勵。上級主管部門要根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年度報告情況,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績效進行評價。醫療機構、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要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作為科研人員和技術轉移人員職稱評定、崗位和薪酬管理、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和依據之一。對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套用技術研究開發的人員,要提高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指標在職稱評定和考核中的權重。
支持科研人員以多種形式創業。有關單位要建立和完善科技人員在崗兼職、離崗創業和返崗任職制度,對在崗兼職的兼職時間和取酬方式、離崗創業期間和期滿後的權利和義務及返崗條件作出規定。鼓勵醫療衛生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企業及其他組織開展科技人員交流,支持本單位的科技人員以在職創業、離崗創業等方式到企業及其他組織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對攜帶科技成果或利用自身專業優勢離崗創業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勞動)關係,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受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險方面的權利。離崗創業期間,科技人員所承擔的國家科技計畫和基金項目原則上不得中止,確需中止的應當按照有關管理辦法辦理手續。
(八)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保護和成果轉移轉化程式規則。
健全醫藥衛生領域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各級醫療衛生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等要完善內部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提升智慧財產權質量,並通過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作價投資等形式推動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工作。依託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建立智慧財產權信用體系,強化對侵犯智慧財產權等失信行為的聯動懲戒。
明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程式與規則。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和單位實際建立科技成果使用、處置的程式與規則,加強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管理。建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明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管理機構和職能,統籌成果管理、技術轉移、資產經營管理、法律等事務,落實科技成果報告、智慧財產權保護、資產經營管理等工作的責任主體。
採取多種形式合理形成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價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主要包括轉讓、實施許可、作價入股等形式,在向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轉移轉化科技成果時可通過評估作價、協定定價、技術市場掛牌交易和拍賣等方式合理確定轉化價格。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通過技術交易市場掛牌、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的,或者通過協定定價並按規定在單位內公示的,單位領導在履行勤勉盡職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後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最佳化並公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流程。對科技成果的使用、處置在單位內部實行公示制度,同時明確並公開異議處理程式和辦法,公示時間不少於15日。涉及國家秘密和國家安全的,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組織與實施
加強組織領導。各級科技主管部門和衛生與健康部門要充分認識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在新時期衛生與健康事業發展中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大宣傳力度,建立協同推進機制,加強政策協同配合,及時研究解決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將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並結合實際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切實加大資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條件保障力度。
加強示範引導。加強對試點示範工作的指導,及時交流各地經驗與做法,對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和模式及時總結推廣,發揮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與適宜技術推廣套用的帶動作用。加強政策落實情況的檢查督導,建立和完善政策執行與通報制度,把促進成果轉化與適宜技術推廣工作情況作為衛生與健康行政部門目標責任制考核的內容。
加強示範引導。加強對試點示範工作的指導,及時交流各地經驗與做法,對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和模式及時總結推廣,發揮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與適宜技術推廣套用的帶動作用。加強政策落實情況的檢查督導,建立和完善政策執行與通報制度,把促進成果轉化與適宜技術推廣工作情況作為衛生與健康行政部門目標責任制考核的內容。
國家衛生計生委 科學技術部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衛生局
2016年9月30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衛生局
2016年9月30日
意見解讀
一、出台《關於加強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的指導意見》的背景和思路是什麼?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是衛生與健康科技創新的重要內容,是加強科技創新和衛生與健康事業發展緊密結合的關鍵環節。加快建立符合衛生與健康行業特點和市場經濟規律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體系,促進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與推廣套用,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國務院辦公廳《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等系列決策部署的要求。國家衛生計生委、科技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家中醫藥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衛生局等相關部門共同研究制定的《加強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轉移轉化指導意見》)是對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系列決策部署的細化和落實,是推動衛生與健康領域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的指導性檔案。
加強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的基本思路是,緊扣衛生與健康事業發展需求,以滿足人民健康需要和解決阻礙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關鍵問題為導向,建立符合衛生與健康行業特點和市場經濟規律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體系;加強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系統部署,推動中央與地方、不同部門、不同創新主體之間的協同;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政策環境,充分調動各方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積極性;促進技術、資本、人才、服務等創新資源深度融合與最佳化配置,推動健康產業發展。
二、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的目標和重點任務是什麼?
主要目標是到2020年,基本建立功能完善、運行高效、市場導向的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體系,科技成果開放共享取得明顯成效,衛生與健康領域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適宜技術推廣能力顯著提升,專業化的技術交易中介服務體系不斷健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政策環境進一步最佳化,加大成果轉移轉化的激勵力度,對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和優質醫療衛生資源普惠共享等方面的貢獻度顯著提升。
為實現上述目標,部署了八方面的重點任務,包括積極推動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開放共享、開展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實施衛生與健康適宜技術推廣計畫、加強衛生技術評估與科技成果評價工作、發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專業化服務、健全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收益分配政策、建立有利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保護和成果轉移轉化程式規則等。
三、如何推動衛生與健康領域科技成果的開放共享?
科技成果的開放共享是實現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重要基礎,是實現科技成果擁有者和轉化套用者的重要途徑。推動衛生與健康領域科技成果的開放共享,重點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做好科技成果信息的匯交與發布。建設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庫,定期發布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包和適宜技術目錄,提供科技成果和相關智慧財產權信息發布、查詢、篩選等服務。
二是建設國家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實現科技成果信息匯交與發布、技術與智慧財產權交易、適宜技術推廣等功能。
三是建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報告制度等。
四、《轉移轉化指導意見》對科技成果的轉移轉化和適宜技術的推廣套用做了哪些安排?
為做好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指導意見提出要開展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主要措施有,建設一批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範基地,支持推動醫療衛生機構和科研院所等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推動企業加強科技成果轉化套用,支持組織科技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等。
適宜技術推廣套用是科技成果的轉移轉化的重要形式,是加強基層建設、提高基層服務能力和水平、開展健康扶貧的重要舉措。指導意見提出要實施衛生與健康適宜技術推廣行動,包括建設一批衛生與健康適宜技術推廣示範基地,推廣一批衛生與健康適宜技術示範項目,加強衛生與健康領域的科學普及工作等。
五、推進科技成果的轉移轉化需要哪些支撐條件?
科技成果的轉移轉化能否順利進行,需要科技成果的評價和衛生技術評估作為科學支撐,也離不開專業化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指導意見提出,一是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評價制度,積極推行科技成果的第三方評價,提高評價的科學化、社會化水平;二是建設衛生技術評估體系,開展衛生技術評估工作,促進衛生技術評估結果的傳播和政策轉化。三是大力發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專業化服務,包括培育和發展衛生與健康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建設一支專業化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隊伍、發揮行業協會和學術團體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紐帶作用等。
六、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激勵政策都有哪些?
如何激勵科技成果的轉移轉化,關鍵是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以及國務院辦公廳《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等系列政策檔案的要求。指導意見結合衛生與健康行業的特點,進一步明確了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益分配、建立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績效考核評價制度、規範科技成果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方面的政策要求。
在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益分配方面,明確提出要健全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收益分配政策,下放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益全部留歸單位,提高科研人員成果轉移轉化收益比例,明確擔任單位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成果轉化收益分配規定,支持科技人員面向社會提供科技服務等。有關單位要建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績效評價制度,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業績突出的機構和人員給予獎勵,支持科研人員以多種形式創業。要建立健全醫藥衛生領域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規範科技成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七、如何規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程式規則?
《轉移轉化指導意見》要求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和單位實際建立科技成果使用、處置的程式與規則,加強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管理。要採取多種形式合理形成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價格,在向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轉移轉化科技成果時可通過評估作價、協定定價、技術市場掛牌交易和拍賣等方式合理確定轉化價格。要進一步最佳化並公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流程,對科技成果的使用、處置在單位內部實行公示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