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生物質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於加強生物質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在2006.06.01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生物質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06.06.01
  • 實施時間:2006.06.0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解放軍環境保護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起實施),鼓勵生物質能的發展,加強生物質發電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和《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生物質發電項目主要為農林生物質直接燃燒和氣化發電、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和垃圾填埋氣發電及沼氣發電項目。
二、現階段,採用流化床焚燒爐處理生活垃圾的發電項目,因採用原料熱值較低,其消耗熱量中常規燃料的消耗量按照熱值換算可不超過總消耗量的20%。其他新建的生物質發電項目原則上不得摻燒常規燃料,否則不得按照生物質發電項目進行申報和管理。國家鼓勵對常規火電項目進行摻燒生物質的技術改造,當生物質摻燒量按照熱值換算低於80%時,應按照常規火電項目進行管理。
三、建設生物質發電項目應充分發揮當地的優勢,合理規劃和布局,防止盲目布點。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建設要以城市生活垃圾集中處置規劃為基礎,確定合理的布局及建設規模。秸稈發電項目原則上應布置在農作物相對集中地區,要充分考慮秸稈產量和合理的運輸半徑;林木生物質發電項目原則上布置在重點林區;沼氣發電項目要與大型畜禽養殖場、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工程、工業企業的廢水處理工程配套建設。在採暖地區縣級城鎮周圍建設的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應儘量結合城鎮集中供熱,建設生物質熱電聯產工程。
四、生物質發電項目必須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除生活垃圾填埋氣發電及沼氣發電項目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外,其他生物質發電項目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應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他生物質發電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報項目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審批完成後三個月內,將審批檔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在生物質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審批工作中,應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具體技術要點詳見附屬檔案):
(一)切實做好生物質發電項目的選址和論證工作。根據區域總體規劃及生物質資源分布特點,深入論證生物質發電項目選址的可行性。一般不得在大中城市建成區、規劃區新建生物質發電項目。
(二)做好污染預防和廠址周邊環境保護。應根據項目污染物排放情況,明確合理的防護距離要求,防止對周圍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不利影響。
(三)結合生物質發電項目的發展現狀,明確嚴格的污染物治理措施,確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引進國外設備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應不高於引進國同類設備的排放限值。
(四)採用農林生物質、生活垃圾等作為原燃料的生物質發電項目,在環境影響評價中必須考慮原燃料收集、運輸、貯存環節的環境影響。
(五)加強環境風險防範工作,督促企業落實風險防範應急預案,杜絕污染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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