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微博、微信等網路社交平台傳播視聽節目管理的通知
- 發布機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發布日期:2016年12月7日
- 實施日期:2016年12月7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於加強微博、微信等網路社交平台傳播視聽節目管理的通知
新廣電發[2016]1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廣電局:
隨著微博、微信等網路社交平台的迅速發展,利用網路社交平台傳播影視劇、紀錄片和新聞節目等視聽節目的行為日益增多,其中不乏大量由無資質的機構或個人製作的新聞節目和不符合國家相關管理政策的影視劇、紀錄片。為進一步規範網際網路視聽節目的傳播秩序,根據《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微博、微信等網路社交平台(含微博賬號、微信公眾號,下同)面向公眾傳播視聽節目管理通知如下:
一、利用微博、微信等各類社交套用開展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網路平台,應當取得《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AVSP)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並嚴格在許可證載明的業務範圍開展業務。在網路平台上使用微博賬號、微信公眾號等各類社交套用開展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且已持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機構,應當按照許可證的各項要求開展業務;未持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機構和個人使用微博賬號、微信公眾號等各類社交套用開展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應由網路平台作為該項服務的開辦主體,按照視聽節目管理的各項要求,對節目內容履行內容把關等各項管理責任,節目範圍不得超出平台自身許可證載明的業務範圍。網路平台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微博賬號、微信公眾號等,不得為其提供接入服務等技術支持。
二、利用微博、微信等各類網路社交平台傳播的電影、電視劇,相關影視劇應當具有《電影片公映許可證》或《電視劇發行許可證》。
三、利用微博、微信等各類網路社交平台傳播的網路劇、網路電影、新聞節目、紀錄片、專題片、綜藝節目等視聽節目,節目內容應當符合網際網路視聽節目管理的相關規定。微博、微信等網路社交平台不得轉發網民上傳的自製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會同相關部門對本區域內利用微博、微信等各類網路社交平台傳播視聽節目的情況進行全面排查,並組織不符合要求的網路社交平台立即進行整改。排查和整改情況報我局網路司。
內容解讀
通知包含以下幾個要點:一、利用微博、微信等社交套用開展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網路平台,需要取得《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等資質,並嚴格在許可證業務範圍內展開業務。二、利用微博、微信等各類網路社交平台傳播的電影、電視劇應當具有《電影片公映許可證》《電視劇發行許可證》。三、利用微博、微信等各類網路社交平台傳播的網路劇、網路電影、新聞節目、紀錄片、專題片、綜藝節目等,節目內容要符合網際網路視聽節目管理的相關規定。同時,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不得轉發網民上傳的自製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
有業內人士分析,這份通知對於依靠別人平台的內容創業者而言影響不大,但對微博、微信、今日頭條、秒拍等擁有獨立伺服器的平台而言則意味著監管壓力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