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和改進政府文史研究館工作的意見

關於加強和改進政府文史研究館工作的意見

2011年10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11〕46號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政府文史研究館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做好新時期文史研究館工作的重要意義、進一步明確文史研究館的工作任務、規範文史研究館館員的選聘、搞好文史研究館建設、加強對文史研究館工作的領導5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和改進政府文史研究館工作的意見
  • 印發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 文號:國辦發〔2011〕46號
  • 印發時間:2011年10月1日
檔案通知,意見,

檔案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政府文史研究館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1〕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關於加強和改進政府文史研究館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月一日

意見

關於加強和改進政府文史研究館工作的意見
中央文史研究館的前身是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文史研究館,為毛澤東周恩來等老一輩革命家所創立。60年來,中央文史研究館和各地方文史研究館在敬老崇文、存史資政、統戰聯誼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館員們發揚"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傳統,為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促進祖國和平統一大業作出了寶貴貢獻。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以及國家文化建設的大發展大繁榮,政府文史研究館(以下簡稱文史研究館)的獨特作用和優勢進一步顯現。為充分發揮各級文史研究館的作用,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新時期文史研究館工作的重要意義
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必由之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必然伴隨著中華文化的繁榮興盛。文史研究館作為統戰性、榮譽性的機構,在這個歷史進程中仍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加強文史研究館工作,有利於弘揚敬老崇文的優良傳統,充分發揮館員在存史資政和文化建設等方面的作用,有利於加強黨和政府同知識界、文化界的聯繫,鞏固和壯大愛國統一戰線
當前,我國正處於可以大有作為的重要戰略機遇期,既面臨難得的發展機遇,也面臨諸多風險和挑戰。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需要社會各界齊心協力,培育文明風尚,營造良好氛圍,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文史研究館館員作為德、才、望兼備之士,能夠以其社會影響力和公信力發揮獨特作用。
二、進一步明確文史研究館的工作任務
文史研究館要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統一戰線政策,弘揚敬老崇文的優良傳統,在存史資政、文化建設、統戰聯誼方面發揮獨特作用。文史研究館的主要任務是,組織館員開展文史研究和藝術創作,傳承、弘揚和創新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圍繞文化建設的重要問題,深入研究、建言獻策;開展統戰聯誼活動;開展對外文化交流。文史研究館館員要本著從容淡定、因人而異、量力而行、各展所長的原則,履行職責,發揮作用。
三、規範文史研究館館員的選聘
中央文史研究館館員由國務院總理聘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史研究館館員分別由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聘任,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史研究館館員由市長聘任。館員不規定任期。
館員主要從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選聘,少量的也可以從中國共產黨黨員專家學者中選聘。館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具有高尚的道德品格;
(三)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和藝術成就;
(四)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較大的社會影響與較高的知名度;
(五)新聘館員年齡一般不低於60歲,不高於75歲。
聘任館員的程式是:
(一)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和有關方面向文史研究館推薦館員人選;
(二)文史研究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館員選聘條件,研究確定考察人選並進行考察;
(三)擬聘館員人選經商黨委統戰部門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
(四)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聘書。
館員不再符合聘任條件時,文史研究館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予以解聘。
館員可以向文史研究館申請辭聘。館員申請辭聘的,由文史研究館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館員職數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四、搞好文史研究館建設
文史研究館館長、副館長,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聘任或任命。
文史研究館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文史研究館館員的組織管理和服務。
中央文史研究館與國務院參事室合署辦公。地方文史研究館與地方參事室合署辦公或分設,由本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中央文史研究館負責對地方文史研究館的業務指導。要組織全國文史研究館系統開展理論研究、經驗交流、幹部培訓,完善合作機制,發揮整體優勢。
加強文史研究館機關建設,不斷提高組織協調和服務保障能力與水平。對館員的生活和工作待遇要本著從優的原則給予照顧。
五、加強對文史研究館工作的領導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文史研究館工作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來抓,暢通知情渠道,注意通報有關情況,接受館員對政府工作的民主監督。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館員的研究和創作活動,及時辦理館員建議並向文史研究館反饋辦理情況。要為文史研究館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提供經費保障。
設立文史研究館的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精神,制定加強和改進文史研究館工作的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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