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全國護士執業考試紀律管理的通知》為加強護士執業管理和促進管理教育發展而印發的一份檔案。
關於加強全國護士執業考試紀律管理的通知
衛醫護髮[1997]第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
全國護士執業考試(以下簡稱“考試”)已舉行三年,對加強護士執業管理和促進管理教育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二年來,各地採取了各種措施以嚴肅考風考紀,保證了考試的順利進行。為進一步加強考試管理,保證考試的公正性和權威性,請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從以下幾方面加強考試紀律管理:
一、 在考試過程中,考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者給予警告,並記錄其考號。情節嚴重或經警告後仍違紀者,立即沒收試卷和答卷,取消當年考試資格並通知考生所在單位:
(一) 交頭接耳;
(二) 互打暗號、手勢;
(三) 抄襲他人試卷或故意讓他人抄襲自己答卷。
二、 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沒收試卷和答卷,取消當年考試資格並通知所在單位。嚴重者由單位給予行政處理。
(一) 夾帶考試有關材料的;
(二) 查看工具書的;
(三) 接傳答案的;
(四) 交換答卷的;
(五) 將試卷或答卷帶出考場的;
(六) 代替他人考試的;
(七) 其它嚴重違紀行為的。
三、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試工作人員資格,並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法查處:
(一) 監考中不履行職責,吸菸、看書、看報、打瞌睡、聊天、擅自離開崗位,須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 擅自變動考試時間的;
(三) 考試期間,擅自將試卷帶出或傳出考場外的;
(四) 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的;
(五) 丟失、損壞考生答卷,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 指使、縱容、創造條件或夥同他人舞弊的;
(七) 利用考試工作索賄、受賄,以權謀私的;
(八) 違反保密規定,造成全國統一考試試題泄密,依照《國家保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給予相應處理;對當地考區負責人,追究領導責任。
四、 各考點對其所設的考場負責,發現任何作弊和違紀行為應及時處理。考試之日後三天內,主考應匯總本考點執行考試紀律情況,報考區總主考。重大違紀事件應及時報告。
五、 考區對本省的考試紀律負責。考試之日後一周內,應將各考點考試紀律情況匯總後報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發現重大違紀事件應及時向考試中心通報。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將上述規定立即轉發至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考務工作人員認真學習並嚴格執行,於考試前期傳達到每一位考生。
衛生部醫政司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三日
衛醫護髮[1997]第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
全國護士執業考試(以下簡稱“考試”)已舉行三年,對加強護士執業管理和促進管理教育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二年來,各地採取了各種措施以嚴肅考風考紀,保證了考試的順利進行。為進一步加強考試管理,保證考試的公正性和權威性,請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從以下幾方面加強考試紀律管理:
一、 在考試過程中,考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者給予警告,並記錄其考號。情節嚴重或經警告後仍違紀者,立即沒收試卷和答卷,取消當年考試資格並通知考生所在單位:
(一) 交頭接耳;
(二) 互打暗號、手勢;
(三) 抄襲他人試卷或故意讓他人抄襲自己答卷。
二、 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沒收試卷和答卷,取消當年考試資格並通知所在單位。嚴重者由單位給予行政處理。
(一) 夾帶考試有關材料的;
(二) 查看工具書的;
(三) 接傳答案的;
(四) 交換答卷的;
(五) 將試卷或答卷帶出考場的;
(六) 代替他人考試的;
(七) 其它嚴重違紀行為的。
三、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試工作人員資格,並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法查處:
(一) 監考中不履行職責,吸菸、看書、看報、打瞌睡、聊天、擅自離開崗位,須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 擅自變動考試時間的;
(三) 考試期間,擅自將試卷帶出或傳出考場外的;
(四) 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的;
(五) 丟失、損壞考生答卷,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 指使、縱容、創造條件或夥同他人舞弊的;
(七) 利用考試工作索賄、受賄,以權謀私的;
(八) 違反保密規定,造成全國統一考試試題泄密,依照《國家保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給予相應處理;對當地考區負責人,追究領導責任。
四、 各考點對其所設的考場負責,發現任何作弊和違紀行為應及時處理。考試之日後三天內,主考應匯總本考點執行考試紀律情況,報考區總主考。重大違紀事件應及時報告。
五、 考區對本省的考試紀律負責。考試之日後一周內,應將各考點考試紀律情況匯總後報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發現重大違紀事件應及時向考試中心通報。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將上述規定立即轉發至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考務工作人員認真學習並嚴格執行,於考試前期傳達到每一位考生。
衛生部醫政司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