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工作的原則意見

《關於加強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工作的原則意見》在2000.10.23由文化部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31號)《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文化部2002年5月17日發布的《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工作的原則意見
  • 頒布單位:文化部
  • 頒布時間:2000.10.23
  • 實施時間:2000.10.23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會業餘藝術教育逐步得到普及和發展,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現象也隨之自發產生。現階段,蓬勃發展的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活動,作為一種有一定民眾基礎的社會藝術教育現象,已成為專業藝術教育的一種補充形式。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專業機構依照規定程式對業餘學習藝術者的水平通過考試形式進行鑑定和指導的行為。開展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應以普及藝術教育、提高國民素質為宗旨,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為素質教育服務。
隨著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活動的發展,也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由於受經濟利益驅動,考級工作多頭介入,各類考級泛濫,良莠不齊;由於沒有明確歸口管理的行政部門,多家考級主體自成體系,各自為政,缺乏規範,給管理工作造成較大難度;有些地區將考級結果與升學掛鈎,片面強調了考級的功利目的。考級工作的混亂狀況亟待政府部門實施有效管理。
為了使考級工作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於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的指示精神,結合考級工作的現狀,現提出如下原則意見:
一、文化部巨觀管理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工作,教育部協同做好有關工作。
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劃內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各級文化、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直接參與和組織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活動,已經參與或組織考級的應立即退出、停止。
準確定位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活動。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結果不得與各級各類學校學生的升學考試掛鈎,也不得將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的結果作為認定特長生的依據。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必須堅持考生自願參加的原則,各中、國小校和教師不得動員和組織本校學生參加藝術水平考級。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活動不得在中、國小校內進行。
二、針對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行政管理部門將首先對現階段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活動進行清理整頓,為規範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活動打好基礎。
自本意見下達之日起,有關部門不得批准新的考級單位。目前已開展考級的單位,不得增設新的考點,並根據本原則意見的精神進行自查自糾。待有關管理辦法發布後,主管部門將對考級單位重新進行審批。目前國外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以及港澳台地區的機構在中國大陸(內地)開辦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活動一律暫停,管理辦法將另行制定。
三、建立健全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的組織管理機構。
由文化部牽頭,有關部門組成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是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的決策機構,其常設機構為辦公室,設在文化部教育科技司,負責處理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專家指導委員會,對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四、文化部將按“專家論證、政府決策”的指導思想,通過論證,儘快制訂發布《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管理暫行辦法》,並逐步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使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規範化。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將按有關管理規章重新對考級單位的資格進行審批、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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