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布已取消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公告

《關於公布已取消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公告》是稅務總局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9年03月0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公布已取消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公告 
  • 發文字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1號
  • 成文日期:2019年03月01日
  •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檔案全文,附屬檔案,

檔案全文

2018年歡甩夜12月29日,第十三照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作出修改,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中的“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修改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槳遙宙套設立兩個或者兩個戲勸定霸以上機構、場所,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
根據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淚朽判一條第一款規定和《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催灶嘗,現將已取消的“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事項予以公布,並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第67號修改)所附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和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予以更新。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全面落實取消“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行政許可事項有關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變相審批;要及乘擔燥時修改涉及取消事項的相關規定、表證單書、征管流程和信息系統,在信息系統升級前,要輔以手工操作方式確保申報納稅事項辦理順暢,不得以信息系統不支持為由延緩取消事項落地;要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切實加強對取消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事中事後監管,不斷提高稅收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水平。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

1.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
2.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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