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公告〔2013〕58號
為貫徹落實國家區域發展戰略和國務院促進貿易便利化推動進出口穩定發展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大區域通關改革力度,最佳化海關作業流程,切實提高通關效率,促進區域通關一體化,海關總署決定全面深化區域通關業務改革。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拓展“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通關模式
(一)自2013年11月1日起,實行“屬地申報、屬地放行”。
“屬地申報、屬地放行”是“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通關模式的一種方式,是指收發貨人為AA類且報關企業為B類(含B類)以上企業(以下簡稱“AA類企業”)進出口貨物時,可自主選擇向屬地海關申報,並在屬地海關辦理貨物放行手續。
(二)對需查驗的進出口貨物、因海關規定或國家許可證件管理,須在貨物實際進出境地海關(以下簡稱“口岸海關”)申報並辦理驗放手續的進出口貨物、口岸海關未實現出口運抵報告和進口理貨報告電子數據傳輸的進出口貨物,不適用“屬地申報、屬地放行”方式。
“許可證件”不包括“入(出)境貨物通關單”。
(三)對於AA類企業涉嫌走私、侵犯智慧財產權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以下統稱“違法”)並被海關立案調查的,自立案之日起,暫停其適用“屬地申報、屬地放行”方式的資格。
(四)已與海關聯網的口岸海關監管場所,監管場所經營人憑口岸海關電子放行信息為企業辦理提貨手續;未與海關聯網的口岸海關監管場所,監管場所經營人憑口岸海關簽章的紙質單證為企業辦理提貨手續。
二、擴大“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通關模式適用範圍
(一)自2013年11月1日起,B類生產型出口企業(以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評定記錄為準)且一年內無違法記錄,適用“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進口通關模式。自2014年3月1日起,B類生產型企業(以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評定記錄為準)且一年內無違法記錄,適用“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進出口通關模式。
(二)對因海關規定或國家許可證件管理,須在口岸海關申報並辦理驗放手續的進出口貨物,不適用於“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通關模式。
“許可證件”不包括“入(出)境貨物通關單”。
(三)本公告所稱B類生產型企業,系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97號)有關規定,適用B類管理且經海關審核企業類型為生產型的企業。
三、明確適用“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通關模式企業職責義務
(一)凡企業擬採用“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通關模式的,需向所在地直屬海關提出書面申請(詳見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直屬海關根據海關對企業分類管理評定標準等對申請企業進行審核,並提出是否同意的書面答覆意見(詳見附屬檔案3)。
(二)凡適用“屬地申報、口岸驗放”(包括“屬地申報、屬地放行”方式)通關模式的企業,須與所在地直屬海關簽署關企合作備忘錄(詳見附屬檔案4)。
四、推行公路轉關作業無紙化
公路轉關作業無紙化是指海關運用信息化技術,改變海關驗核企業遞交紙質轉關申報單/載貨清單及隨附單證辦理公路轉關手續的做法,對企業向海關申報的轉關單電子數據/載貨清單進行無紙審核、放行、核銷的轉關作業方式。
自2013年12月1日起,在套用安全智慧型鎖、卡口前端設備、衛星定位裝置等物聯網設備以及卡口控制與聯網信息系統的基礎上,進出境運輸方式為海運、空運、鐵路、公路且境內運輸方式為“公路運輸”的進出口轉關貨物可實行公路轉關作業無紙化。
五、擴大跨境快速通關模式適用範圍
自2014年5月1日起,在啟用公路艙單的基礎上,將跨境快速通關改革範圍擴大至廣東省內各直屬海關。
六、本公告內容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一、拓展“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通關模式
(一)自2013年11月1日起,實行“屬地申報、屬地放行”。
“屬地申報、屬地放行”是“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通關模式的一種方式,是指收發貨人為AA類且報關企業為B類(含B類)以上企業(以下簡稱“AA類企業”)進出口貨物時,可自主選擇向屬地海關申報,並在屬地海關辦理貨物放行手續。
(二)對需查驗的進出口貨物、因海關規定或國家許可證件管理,須在貨物實際進出境地海關(以下簡稱“口岸海關”)申報並辦理驗放手續的進出口貨物、口岸海關未實現出口運抵報告和進口理貨報告電子數據傳輸的進出口貨物,不適用“屬地申報、屬地放行”方式。
“許可證件”不包括“入(出)境貨物通關單”。
(三)對於AA類企業涉嫌走私、侵犯智慧財產權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以下統稱“違法”)並被海關立案調查的,自立案之日起,暫停其適用“屬地申報、屬地放行”方式的資格。
(四)已與海關聯網的口岸海關監管場所,監管場所經營人憑口岸海關電子放行信息為企業辦理提貨手續;未與海關聯網的口岸海關監管場所,監管場所經營人憑口岸海關簽章的紙質單證為企業辦理提貨手續。
二、擴大“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通關模式適用範圍
(一)自2013年11月1日起,B類生產型出口企業(以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評定記錄為準)且一年內無違法記錄,適用“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進口通關模式。自2014年3月1日起,B類生產型企業(以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評定記錄為準)且一年內無違法記錄,適用“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進出口通關模式。
(二)對因海關規定或國家許可證件管理,須在口岸海關申報並辦理驗放手續的進出口貨物,不適用於“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通關模式。
“許可證件”不包括“入(出)境貨物通關單”。
(三)本公告所稱B類生產型企業,系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97號)有關規定,適用B類管理且經海關審核企業類型為生產型的企業。
三、明確適用“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通關模式企業職責義務
(一)凡企業擬採用“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通關模式的,需向所在地直屬海關提出書面申請(詳見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直屬海關根據海關對企業分類管理評定標準等對申請企業進行審核,並提出是否同意的書面答覆意見(詳見附屬檔案3)。
(二)凡適用“屬地申報、口岸驗放”(包括“屬地申報、屬地放行”方式)通關模式的企業,須與所在地直屬海關簽署關企合作備忘錄(詳見附屬檔案4)。
四、推行公路轉關作業無紙化
公路轉關作業無紙化是指海關運用信息化技術,改變海關驗核企業遞交紙質轉關申報單/載貨清單及隨附單證辦理公路轉關手續的做法,對企業向海關申報的轉關單電子數據/載貨清單進行無紙審核、放行、核銷的轉關作業方式。
自2013年12月1日起,在套用安全智慧型鎖、卡口前端設備、衛星定位裝置等物聯網設備以及卡口控制與聯網信息系統的基礎上,進出境運輸方式為海運、空運、鐵路、公路且境內運輸方式為“公路運輸”的進出口轉關貨物可實行公路轉關作業無紙化。
五、擴大跨境快速通關模式適用範圍
自2014年5月1日起,在啟用公路艙單的基礎上,將跨境快速通關改革範圍擴大至廣東省內各直屬海關。
六、本公告內容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3年10月29日
201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