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全面推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中央管理企業,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為全面推開中央和地方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央和地方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於2019年全面推開。其中:中央層面,具備條件的企業於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確有難度的企業可於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待集中統一監管改革完成後予以劃轉;地方層面,於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劃轉工作。
二、國有股東應做好相關企業股權劃出工作,督促企業及時辦理相關手續。承接主體應紮實做好企業股權接收工作,保證接收股權的集中持有和單獨核算,接受考核監督。劃轉的地方企業國有股權,統一由各省級人民政府設立的一家國有獨資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運營,或委託一家具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功能的公司專戶管理。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劃轉工作負總責,加強組織領導,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落實辦法,確保按要求完成劃轉任務。同時,要加強對承接主體的監督和管理,確保劃轉的國有資本專項用於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資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切實履行職責。
四、為積極穩妥、規範有序推進劃轉工作,結合試點工作情況,制定了《關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有關事項的操作辦法》,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生效,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資委 稅務總局 證監會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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