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全面推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

意見印發,主要內容,

意見印發

關於全面推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近日聯合印發《關於全面推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業持續健康發展。

主要內容

意見對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案件範圍、調解協定的司法確認制度作出規定,規定平等民商事主體之間因金融業務產生的契約和侵權責任糾紛,可以向金融糾紛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經金融糾紛調解組織調解員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定,具有民事契約性質。經調解員和金融糾紛調解組織簽字蓋章後,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其效力。經人民法院確認有效的具有明確給付主體和給付內容的調解協定,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意見對規範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工作流程作出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審理金融糾紛案件過程中,應當落實“調解優先、調判結合”方針,引導當事人通過金融糾紛調解組織解決糾紛。各級人民法院要切實發揮多元解紛機製作用,將多元解紛機制建設與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結合起來。
意見強調,各部門要加強分工協作,完善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保障落實。要提升金融解紛信息化水平,建立完善金融糾紛典型案例庫、金融投訴資料庫,深化司法、金融信息共享,充分發揮智慧法院、智慧金融建設對金融糾紛多元化解的積極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立案庭與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將成立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工作小組,具體負責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指導和協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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