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免收軍車通行費和軍隊生產經營車輛改掛地方車輛號牌問題的通知
- 發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
- 發文字號:國辦發〔1997〕7號
- 成文日期:1997年03月05日
- 發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大軍區、省軍區、各軍,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武警部隊:
為了進一步加強軍政軍民團結,確保軍隊順利履行職責、執行任務,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對軍車(含武警部隊車輛)免收過路過橋等費用,將軍隊(含武警部隊)生產經營車輛改掛地方車輛號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軍車免收過路過橋等費用,確保軍隊順利履行職責。從1997年8月1日起,各地無論以何種投資方式修建和何種經營方式管理的各種公路、橋樑、渡口、隧道和各類停車場,對軍車免收通行費和停車費。任何收費站、停車場不得以任何理由對軍車收取費用。有條件的收費站要設立有明顯標誌的軍車通道,沒有條件設立軍車通道的收費站,要優先保證軍車的順暢通行。軍隊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軍車的管理,積極協助地方交通部門維護好收費站的秩序。
二、軍隊生產經營車輛改掛地方車輛號牌,納入地方管理渠道。改掛號牌的工作,由軍隊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從1997年4月1日開始至6月30日結束。軍隊對生產經營單位改掛地方號牌的車輛要嚴格審批,不得藉機“搭車”,違反者將嚴肅查處。地方在辦理車輛改掛手續時,要減少環節、簡化手續。鑒於軍隊車輛管理方式與地方規定不同,這次改掛手續以軍隊軍以上單位出具的審批件和原有有關車輛檔案作為車輛來歷憑證,由公安機關核發民用機動車號牌。改掛的車輛免徵“落戶”時各地自行規定的收費。同時,為了支持軍隊建設,對改掛地方號牌的車輛每年定額包交8個月養路費。改掛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總後勤部商公安部、交通部另行制訂。
三、全軍更換新式軍車號牌,進一步加強對軍車的管理。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軍車的管理,軍隊要在1997年7月底前完成統一更換新式軍車號牌的工作。要加強領導,嚴格核發手續,嚴格控制軍車號牌的使用,從嚴查處違章違紀人員,嚴禁使用軍車從事營業性運輸活動;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支持軍隊有關部門的工作,加大對假冒軍車、偽造軍車號牌等案件的查處力度,對於嚴重違反交通、運輸、市政管理法規的軍車,要協同軍隊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各地區、各部門接到本通知後,要認真傳達,切實抓好貫徹落實。以往各地區、各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內容與此通知相違背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