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2023年春耕化肥保供穩價工作的通知》是2023年2月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生態環境部、交 通 運 輸 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國務院國資委、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供銷合作總社、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做好2023年春耕化肥保供穩價工作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9日
-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生態環境部、交 通 運 輸 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國務院國資委、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供銷合作總社、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修訂信息,內容全文,
修訂信息
2023年2月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生態環境部、交 通 運 輸 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國務院國資委、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供銷合作總社、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發布《關於做好2023年春耕化肥保供穩價工作的通知》。
內容全文
化肥是農業生產的重要基礎物資。2022年受國內外多重因素疊加影響,國內化肥市場形勢複雜多變,經過各方面共同努力,化肥保供穩價工作取得積極成效,較好保障了國內農業生產需要。2023年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的開局之年,國內化肥保供穩價工作仍面臨不確定、不穩定因素,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統籌發展和安全,積極穩妥推動春耕化肥保供穩價工作高質量發展,切實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穩定化肥生產和要素供應
(一)穩定化肥生產。化肥的穩定生產是保供穩價的基礎和前提,各地區、各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保障國內化肥生產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主動落實出台的各項政策措施,督促指導重點化肥生產企業堅決落實好2023年最低生產計畫,在符合環保、安全生產等要求和水資源支撐保障條件的前提下,推動本地化肥生產企業縮短停產時間,努力開工生產,提高產能利用率,做到“能開盡開、應開盡開”。鉀肥生產大省有關部門支持鉀肥企業提高鉀資源利用效率,提升鉀肥自主供應能力。
(二)保障生產要素供應。煤炭供應企業、化肥生產企業要加強供需對接,鼓勵煤炭供應企業積極回響化肥生產企業需求,充分考慮化肥產品支農屬性,將化肥生產用煤價格維持在合理水平,化肥生產企業要主動與上游煤炭供應企業開展業務對接,積極與煤炭企業建立穩定的商業關係。鼓勵煤炭供應企業、鐵路與重點化肥生產企業簽訂產運需三方中長期契約。各地要督促供需企業切實履行煤炭供應契約,及時協調解決企業存在的困難問題。鐵路對已簽訂產運需三方中長期契約的化肥生產用煤運輸計畫與電煤同等優先安排。全國煤炭交易中心要將經產運需三方自主協商一致、單筆10萬噸以上化肥用煤中長期契約,列為重點監管契約,並全部納入國家誠信履約保障平台進行監管,原則上保證月度履約率不低於80%,季度和年度履約率不低於90%,監管情況按月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經貿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等天然氣和硫磺生產供應企業要積極踐行企業社會責任,加強氣源落實和契約保供力度,保障面向國內市場的化肥生產所需天然氣、硫磺等生產要素供應穩定、價格合理,特別是確保化肥生產重點省份原料供應。各地電力運行部門和電網企業要加強電力調度,支持化肥生產企業簽訂電力中長期契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對化肥生產企業實施有序用電。化肥生產大省在組織電力市場交易時,要繼續給予化肥生產企業傾斜支持,電力交易價格較本地燃煤發電基準價最高上浮不超過20%。湖北、貴州、雲南等磷礦石產出大省要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決策部署,全面清理廢除限制磷礦石全國流通的政策規定。鉀肥生產大省水利部門要在符合水資源承載能力和生態保護要求的前提下,切實保障鉀肥生產用水需求,指導鉀肥生產企業合理高效用水。
二、提高化肥流通效率
(三)組織做好化肥幹線運輸。在疫情防控政策不斷最佳化、生產生活秩序加快恢復、運輸需求大量增加的情況下,鐵路要積極調集運力,全力滿足重點化肥和糧食生產集中地區化肥調運需求,重點向青海、新疆等鉀肥生產基地傾斜運力,嚴格落實農用化肥鐵路運價優惠政策。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優先保障供應國內的化肥及生產原料水路、公路運輸通暢。公鐵水等接駁站點要確保化肥高效集疏,優先協調保障化肥周轉堆存用地用庫、裝卸用工、裝卸設備和汽運車輛需要。各地要積極主動了解化肥生產企業運輸需求,及時協調解決相關困難和問題。
(四)暢通化肥末端流通網路。糧食主產區特別是化肥調入大省相關部門要支持、推動農資流通企業加快備肥進銷進度,鼓勵農資流通企業與化肥生產企業建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上下游良性合作機制,提高流通領域備肥積極性;積極引導化肥生產流通企業創新行銷服務模式,利用微商、電商、直播帶貨等方式,直接面向終端用戶銷售化肥,減少化肥流通環節、降低化肥流通成本、提升化肥流通現代化水平。供銷社系統企業要充分發揮農資流通主渠道和“國家隊”作用,根據當地種植結構實際,加大適銷對路品種備貨力度,提高餘缺調劑能力,保證終端銷售網點貨源充足,確保春耕期間化肥供應不斷檔脫銷、不誤農時;進一步提升縣域化肥應急配送能力,保障極端情況下農民用肥需求;保持化肥合理進銷差價,主動讓利於農民。
三、積極穩妥做好儲備和進出口調節
(五)充分發揮儲備兜底保障作用。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中化控股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供銷集團有限公司等重點化肥生產流通企業要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帶頭履行社會責任,積極承擔國家化肥商業儲備任務。各省級發展改革委、供銷合作社等部門要會同有關承貸銀行切實履行好國家化肥商業儲備監督核查責任,督促承儲企業嚴格按照《國家化肥商業儲備管理辦法》開展儲備和投放工作,切實發揮國家化肥商業儲備保供穩價作用。各省級發展改革委及時協調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和單位以及農發行等有關金融機構,解決本地區國家化肥商業儲備承儲企業在貸款、運輸及貨源等方面的困難。中國農業生產資料流通協會要切實做好“國家化肥商業儲備數據管理平台”日常運營、維護工作,支持承儲企業用好平台,並及時調度、積極反映企業在執行承儲任務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
(六)最佳化完善進出口工作。主營進口企業要進一步做好鉀肥進口工作,與國內接卸港口企業提前做好進口化肥船舶到港計畫銜接,及時從港口提離進口貨物,避免壓港。深入挖掘國際鐵路進口鉀肥運輸潛力,積極提供優質高效運輸服務,優先保障進口鉀肥口岸接運換裝,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出台進口鉀肥運價優惠補助政策。航運企業要積極克服各方面困難,全力保障進口鉀肥海運運輸需求。交通運輸部門要及時督促有關港口優先接卸進口到港鉀肥及硫磺等化肥生產原料,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優先安排進口鉀肥、硫磺海運船舶靠港。各直屬海關要為進口鉀肥、硫磺提供通關便利,加快通關速度;繼續執行好化肥出口檢驗制度,確保出口化肥質量。化肥行業協會要引導化肥企業加強行業自律,倡導企業持續最佳化內外銷結構,春耕期間保障好國內用肥需求。
四、規範化肥市場生產經營秩序
(七)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化肥行為。各地農業農村、市場監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繼續深入開展農資打假專項行動,加強從源頭到地頭、從生產到消費、從線下到線上的全鏈條各環節協同聯動監管,切實加大對虛標含量、偷換養分、摻雜使假、以次充好、標識欺詐等制售假劣肥料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及時通過新聞媒體曝光典型案例。鼓勵企業、媒體、個人等社會各界積極參與農資打假工作,提高農民維權意識和維權能力,暢通維權投訴舉報渠道,發揮相關部門投訴舉報熱線及平台作用,切實維護化肥市場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和農民合法權益。加大化肥知識普及力度,增強農民識假辯假能力,提高農民對施用假冒偽劣化肥危害的認識,引導農民通過正規渠道購買化肥。各地要引導和鼓勵化肥生產企業按照《化肥產品追溯系統要求》標準建設產品追溯系統,加快實現化肥生產銷售全程可追溯,堅決打擊制假售假行為。
(八)淨化化肥市場經營環境。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大化肥市場監管力度,嚴厲查處化肥市場經營者相互串通、囤積居奇、捏造散布漲價信息等操縱市場、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化肥行業協會要及時發布真實客觀的化肥市場形勢和價格信息,針對化肥市場虛假信息、錯誤觀點和言論及時發聲糾正,營造良好市場輿論氛圍;加強國際和國內化肥價格監測,相關變動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提升肥料施用水平
(九)持續推進化肥減量化。各地農業農村部門、供銷合作社要不斷提高農民科學施肥意識和水平,加大力度普及科學施肥知識,積極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機械深施、水肥一體化等科學施肥技術,引導農戶科學施用緩控釋肥料等新型肥料,推廣套用種肥同播機、側深施肥機等高效施肥機械;積極發展統測統配、智慧型配肥、代施代管等農化服務,提升施肥專業化、集約化水平和肥料利用率,推進化肥減量增效。
(十)加快提高有機肥替代水平。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統籌用好有機肥資源,因地制宜推廣有機肥、生物有機肥、有機無機復混肥等,促進有機無機結合,指導農民通過增施有機肥、種植綠肥、秸稈還田、生物固氮等方式替代部分化學肥料投入,實現多元替代。
各地方、各方面要高度重視春耕化肥保供穩價工作,加大統籌協調力度,集中力量開展工作。省級發展改革委牽頭本地區春耕化肥保供穩價工作,會同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國資、海關、市場監管、供銷、鐵路等部門和單位,結合本地實際,5月底前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會商,集中分析研判本地區春耕化肥市場供需和價格形勢,主動協調解決化肥生產、運輸、儲備、銷售、使用等環節存在的問題,其中13個糧食主產省要成立專門的春耕化肥保供穩價工作專班。5月底前,各地區、各單位按月(次月前10日內)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經貿司)化肥保供穩價工作情況,其中各地區情況由省級發展改革委牽頭匯總報送;6月份至年末,按季度(下一季度前10日內)報送工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