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2019年代理記賬行業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關於做好2019年代理記賬行業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是財政部辦公廳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9年01月1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做好2019年代理記賬行業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 發文字號:財辦會〔2019〕2號
  • 成文日期:2019年01月11日
  • 發布單位:財政部辦公廳
檔案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政放權、創新監管方式、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工作部署,積極推進會計行政審批領域“放管服”改革,做好2019年代理記賬行業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做好2019年代理記賬機構年度備案工作
各省級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0號)第十七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於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專職從業人員變動情況”的有關規定,組織本地區財政部門代理記賬資格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審批機關)認真做好2019年代理記賬機構網上年度備案審核工作。
2018年12月31日前已經取得代理記賬資格的代理記賬機構,應於2019年4月30日前通過“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系統”向其審批機關進行備案。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向其所在地審批機關進行備案。代理記賬機構於2018年12月31日前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應向其遷入地審批機關進行備案。
對於代理記賬機構提交的備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審批機關應予以退回,並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於未按要求進行年度備案的,審批機關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點關注名單並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有關義務;對於未能持續符合代理記賬資格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責令其在60日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格。
二、持續最佳化審批服務和日常監管
各省級財政部門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改革要求,紮實推進代理記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按照國務院《關於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要求,在現有網上辦理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網上代理記賬業務資格申請和備案的普及率,能網上辦理的一概通過網上辦理,進一步壓縮審批時限、精簡審批材料,細化最佳化辦事指南,公開審批程式和辦理進度,並根據我部統一工作部署,做好電子證照改革試點相關工作。
要創新對代理記賬機構的事中事後監管理念和方式,加快建立以信息歸集共享為基礎、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息監管為核心的新型行業監管模式。要切實貫徹“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以及“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強化對本地區代理記賬機構的監管責任,加強對代理記賬機構的檢查力度,健全跨區域、跨層級、跨部門協同監管機制,進一步推進聯合執法,建立統一“黑名單”制度,切實維護代理記賬服務市場秩序。
三、加強代理記賬行業協會監管
各省級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代理記賬行業協會管理辦法》規定,切實加強對所轄地區依法成立的代理記賬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日常監督,建立健全工作聯繫機制,規範行業協會行為,發揮行業協會誠信自律和服務會員的作用。要加強代理記賬行業協會的報備工作,通過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系統,及時掌握代理記賬行業協會的基本情況,依法依規進行公示公告,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2018年12月31日前已經依法成立的代理記賬行業協會,應於2019年4月30日前通過“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系統”向其行業管理部門進行備案。
四、加強對本地區代理記賬管理工作的總結和分析
各省級財政部門要根據2018年開展代理記賬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行業協會備案的情況,形成本地區代理記賬行業分析報告,加強對行業發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數據分析。報告應至少包括本地區代理記賬機構和代理記賬行業協會的基本情況和主要特點、本地區代理記賬行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有關工作建議,以及圍繞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證放權、創新監管方式、最佳化政務服務所做的主要工作等,並於2019年8月31日前報送財政部會計司。
聯 系 人:財政部會計司綜合處 楊碩
財政部辦公廳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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