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棉花的民眾選種自留種和良棉保種工作的通知

《關於做好棉花的民眾選種自留種和良棉保種工作的通知》是於1957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發布單位】糧食部/紡織工業部/農業部/供銷合作總社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57-08-20
【生效日期】1957-08-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糧食部、紡織工業部、農業部、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關於做好棉花
民眾選種自留種和良棉保種工作的通知
(一九五七年八月二十日)
為了做好民眾(農業社和個體農民)選留棉種和國家有計畫地保種工作,並正確地執行良種籽棉加價4%的辦法,特聯合通知如下:
一、民眾選種留種:
明年(1958年)不準備更換新品種或更新棉種的棉田, 要求民眾都要選好、 留夠明年(1958年)所需的棉種,在一般情況下,國家不再供應棉種。各省、區(市)農業部門在秋季要及早規定民眾選種留種數量和質量的標準,隨同明年(1958年)植棉計畫布置自留棉種任務(一般每畝留20市斤左右的棉種,其中包括補種和粒選時剔出的部分),同時供銷合作部門制定收購計畫時,應將此情況估計在內,避免脫離實際上市量的情況。但是要動員民眾,把自留種以外的籽棉,留種多餘的棉籽,和留種時軋出的皮棉,應積極賣給國家。
一九五六年很多棉區的農業社開展多種經營,添配了軋花工具,有的由鄉(鎮)人民委員會組織自留棉種軋花站來解決軋自留棉種的方法很好,使民眾選留棉種的比重顯著增加,不僅有利於棉花增產,更減輕了供銷合作社供應棉種的數量。因此各地應該繼續組織交流經驗, 大力推廣。 缺少軋花車的地區可由縣或鄉人民委員會召集有關部門研究解決。
從民眾自留棉種上脫取短絨時,應注意支持留足民眾所需棉種的工作。對農民留做自食油料的部分棉籽,國家經濟的業務部門可以油、餅換取或代農民加工。
二、國家有計畫地進行良棉保種:
各地明年(1958年)所需更換、更新用的棉種,擴大棉田和受災地區所需的棉種,都要有計畫地進行保種供應。保種計畫由各省、區(市)農業部門與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制定。在農業部門經營良種軋花廠的地區,原則上應由農業部門自行貯備;在供銷合作部門經營軋花廠的地區,由供銷合作部門負責按保種計畫,軋花保種,並嚴格實行分收、分軋。良棉軋花廠加工所需的良種籽棉和普通籽棉,由各省、區(市)農業部門和供銷合作部門協商決定,儘量支持解決籽棉來源問題。所有供應的棉種,應由農業部門嚴格進行檢驗,合於標準規格的,方準供應做種。
需要進行省間調劑的良種,省、區(市)農業廳(局)務於八月底以前提出計畫報農業部,以便及早與供種省份洽商保留。
國家對良種的保管數量,和預備種籽的貯備數量,應儘量可靠一些,以免留得過多,造成不必要的費用開支和影響食油加工。
三、良種的供應和經營:
凡縣內就地供應的棉種,由負責保種的軋花廠(站)直接向農村供應;專、縣間調運供應的棉種(包括省與省間),由供銷合作部門根據農業部門計畫按其所列的地區、數量負責經營運銷;在保種計畫以外臨時發生擴種棉田,和補充需要的棉種,因棉籽已撥交糧食部門,應由當地糧食部門負責從當地生產的棉籽中擇優直接向農村供應。
良種定價:良種的出廠(站)價格,按當地一般棉籽出售價格,加上軋花廠(站)因保種和檢驗支出的費用為計算售價的標準;經營棉花良種,以按實際成本出售為原則,調運過程中根據實際需要,可酌加必要的手續費,由掌握棉種的部門會同農業部門提出,經當地人民委員會核定。地區間運銷的棉種,如因增加運雜開支,超過銷地價格時,可由當地人民委員會根據民眾接受能力,酌量核減,規定出售價格。調運的良種價格,低於銷地棉種價格時,應按銷地價格出售。 在良棉保種
範圍內, 按農業部門計畫掌握或運銷的良種,於播種期後,如有剩餘,得改做油
料處理,其差價虧損連同上述減價差額和提價盈餘等,由供銷合作部門會同農業部門上報,經省、區(市)供銷合作社及農業廳(局)匯總對銷後,如有不足部分,由省、區(市)農業廳(局)在事業費內予以報銷,不屬於上述範圍以內者不予報銷。
四、收購良種籽棉加價4%辦法:
幾年來收購良種籽棉加價4%的辦法,對繁殖推廣良種面積,已起到很大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缺點。為了改進這一工作,決定:凡接受國家特約、委託繁殖做為目前推廣的新品種或更新的復壯種,在收購籽棉時仍繼續執行加價(自己有軋花設備的繁殖農場或西北、西南民眾習慣出售皮棉的地區加價辦法,得改按皮棉計算),基層收購單位根據規定加價籽棉的標準、地區和數量,憑農業部門所發的良棉證進行收購,必須嚴格掌握,防止浪費。 其餘一般繁殖的與當地普遍栽培的
品種和品質相同的棉種, 不應適用加價辦法。
4%加價費用,由紡織工業部和供銷合作者各分擔2%(供銷負擔2%,由當地加入棉花調撥成本,不另上報)。加價收購的籽棉標準、地區和預算,各省、區(市)農業廳(局)務於八月底以前,報農業部核轉有關部門。紡織工業部負擔部分,在新棉上市前撥交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良棉加價預算,如不能按時上報,紡織工業部負擔部分按農業部控制數字先行撥付供銷社以便統一下撥。加價期限自今年(1957年)新花上市起至明年(1958年)一月截止。紡織部門應負擔的2%加價款,各省、區(市)農業廳(局),供銷合作社應於二月底以前匯總聯合上報,以便結算。
為了做好上述工作,在新花上市前後,應以農業部門為主,共同組織力量,分期進行督促檢查,及時發現問題,並研究解決。
各省、區(市)農業廳(局)、 供銷合作社、 糧食廳(局),應及時根據通知的原則,結合當地情況,共同研究具體辦法,切實執行, 並將布置和進行情況
, 隨時分別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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