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慈善信託備案有關工作的通知

《關於做好慈善信託備案有關工作的通知》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簡稱《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的通知。該通知是2016年8月25日,由民政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做好慈善信託備案有關工作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16年8月25日
  • 發布單位民政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通知規定,通知內容,

通知規定

《通知》指出,除依法設立的信託公司或依法登記(認定)的慈善組織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慈善信託”“公益信託”等名義開展活動。
《通知》提出,民政部門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各自法定管理職責,對慈善信託受託人應當履行的受託職責、管理慈善信託財產及其收益的情況、履行信息公開和告知義務以及其他與慈善信託相關的活動實行監督檢查。按照要求,每年3月31日前,慈善信託受託人應當向備案的民政部門報告上一年度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對受託人將信託財產及其收益用於非慈善目的,或未按照規定將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或者向社會公開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通知》要求,接受備案民政部門應當在統一的信息平台上,要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信託備案事項、對慈善信託檢查評估的結果、對慈善信託受託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慈善信託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及其他需要依法公開的信息。

通知內容

一、確定備案管轄機關
信託公司擔任慈善信託受託人的,由其登記註冊地設區市的民政部門履行備案職責;慈善組織擔任慈善信託受託人的,由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履行備案職責。
  信託公司設立慈善信託項目實行報告制度,新設立的慈善信託項目應當在信託成立前10日逐筆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二、明確程式和要求
(一)設立備案。
慈善信託受託人按照《慈善法》規定向民政部門提出備案申請的,應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1.備案申請書(格式見附屬檔案1)。
2.委託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3.擔任受託人的信託公司的金融許可證或慈善組織的社會組織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
4.信託契約、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信託檔案。信託檔案至少應載明以下內容:
(1)慈善信託的名稱;
(2)慈善信託的慈善目的;
(3)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名稱及其住所;
(4)不與委託人存在利害關係的不特定受益人的範圍;
(5)信託財產的範圍、種類、狀況和管理方法;
(6)受益人選定的程式和方法;
(7)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方式;
(8)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和方法;
(9)受託人報酬;
(10)如設定監察人,監察人的姓名、名稱及其住所。
5.開立慈善信託專用資金賬戶證明、商業銀行資金保管協定。
6.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提交民政部門指定的受理視窗。
申請備案材料符合要求的,由民政部門當場出具備案回執(見附屬檔案2);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告知受託人補正相關材料。
(二)重新備案。
慈善信託設立後,出現受託人違反信託義務或者難以履行職責情形致使受託人變更的,變更後的受託人到原備案民政部門重新備案時,應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1.原備案的信託檔案。
2.重新備案申請書(見附屬檔案3)。
3.原受託人出具的慈善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情況報告。
4.作為變更後受託人的信託公司的金融許可證或慈善組織的社會組織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
5.重新簽訂的信託契約等信託檔案,信託檔案應載明內容同設立備案要求。
6.開立慈善信託專用資金賬戶證明、商業銀行資金保管協定。
7.其他材料。
以上書面材料一式四份,提交民政部門原備案受理視窗。
申請重新備案材料符合要求的,由民政部門當場出具備案回執(見附屬檔案4);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告知受託人補正相關材料。
三、依法管理和監督
民政部門依法履行受理慈善信託受託人關於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報告、公開慈善信託有關信息、對慈善信託監督檢查及對受託人進行行政處罰等管理職責。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對信託公司慈善信託業務和商業銀行慈善信託賬戶資金保管業務監督管理職責。
民政部門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各自法定管理職責,對慈善信託受託人應當履行的受託職責、管理慈善信託財產及其收益的情況、履行的信息公開和告知義務以及其他與慈善信託相關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具體包括:
(一)受託人履行的受託職責:
1.依照慈善信託檔案管理信託財產;
2.對不同的慈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3.根據慈善信託檔案的約定,及時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
4.編制慈善信託財務會計報告;
5.妥善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
6.自慈善信託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報告慈善信託備案民政部門;
7.慈善信託終止後,編制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
(二)受託人管理慈善信託財產及其收益的情況:
1.處理、使用慈善信託財產及其收益,符合慈善目的;
2.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
3.除契約另有特別約定之外,慈善信託財產及其收益應當運用於銀行存款、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金融債券和貨幣市場基金等;
4.按照信託目的,恪盡職守,履行誠信、謹慎管理的義務。
(三)受託人履行的信息公開和告知義務:
1.根據慈善信託檔案約定、慈善法規定,在民政部門統一指定的平台上發布真實慈善信息;
2.向社會公開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
3.向受益人告知其資助標準、工作流程和工作規程等信息。
(四)除依法設立的信託公司或依法登記(認定)的慈善組織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慈善信託”“公益信託”等名義開展活動。
每年3月31日前,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當向備案的民政部門報告上一年度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具體包括但不限於上述四項內容。對受託人將信託財產及其收益用於非慈善目的,或未按照規定將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或者向社會公開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四、加強信息公開
接受備案民政部門應當在統一的信息平台上,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信託的下列信息:
(一)慈善信託備案事項;
(二)對慈善信託檢查、評估的結果;
(三)對慈善信託受託人的行政處罰決定;
(四)慈善信託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依法公開的信息。
五、做好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民政部門、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高度重視慈善信託備案工作。明確接受備案的內設機構和責任人,並嚴格責任考核。建立民政部門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協同機制,加強溝通協調,及時通報情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履行好相應的監管職責。
(二)提高工作能力。針對慈善信託業務新、專業性強等特點,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通過信息化手段,提高備案受理及監督管理的工作效率,為信息公開、信息共享及其他服務工作提供支撐。
(三)注重研究探索。各地可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通知精神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檔案。對工作中遇到相關法律法規和本通知沒有規定的情形,各地要從促進和規範慈善事業發展角度,根據慈善信託本質要義和立法本義研究相關處理措施。注重實踐創新,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結合當地實際先行先試,探索慈善信託發展的不同模式和支持舉措,為完善後續法規政策措施奠定基礎、積累經驗。
(四)強化風險防控。各地要在發展慈善信託的同時,強化風險防控,確保慈善信託有序健康發展。監督受託人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管理慈善信託財產,規範投資行為,保障資金安全。及時發現和化解苗頭性問題,防止借慈善信託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洗錢等活動。
各地要將慈善信託備案和開展情況以及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形成專報信息,自今年10月起,每季度末向民政部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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