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全文,內容解讀,
通知全文
中國保監會關於做好保險專業中介業務許可工作的通知
保監發〔2016〕82號
保監發〔2016〕82號
各保監局:
為切實做好保險專業中介業務許可工作,促進保險中介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股東出資自有真實合法
股東投資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出資資金應自有、真實、合法,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投資。法人股東投資的,其上一年末(設立時間不滿一年的,出資日上一月末)淨資產應不為負數。
法人股東出資的,申請業務許可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向保險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一)出資來源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二)法人股東上一年末(設立時間不滿一年的,出資日上一月末)的財務會計報告;(三)法人股東出資前銀行賬戶對賬單等能證明其貨幣資金大於出資額的材料;(四)保險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自然人股東出資的,申請業務許可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向保險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一)出資來源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二)自然人股東出資前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清單等能證明其貨幣資金大於出資額的材料;(三)個人信用報告;(四)保險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變更註冊資本、股東等事項的,股東及出資應符合上述要求。
二、註冊資本實施託管
申請保險代理、經紀業務許可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在大型商業銀行或股份制商業銀行等具有託管經驗的銀行中選擇1家,簽訂託管協定,開立託管賬戶,將全部註冊資本存入託管賬戶。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在向保險監管部門提交業務許可申請材料時,應一併提交託管協定複印件。
在取得許可證前,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不得動用註冊資本。取得許可證後,註冊資本應在許可證有效期間處於持續託管狀態,用途如下:(一)投資大額協定存款、定期存款的資金不少於註冊資本的10%,且不得質押;(二)購置不動產,支出總額不高於註冊資本的40%;(三)向基本戶轉賬,用於與業務相關、經營規模相符的日常運營等開支;(四)其他資金運用。註冊資本不得以虛構債權債務關係等任何手段抽逃。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未取得許可證的,可解除資金託管協定。
已取得許可證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除保險中介集團公司外)應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註冊資本託管,並自簽訂託管協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保險監管部門提交託管協定複印件。
申請保險公估業務許可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根據業務發展規劃,具備日常經營和風險承擔所必需的運營資金。
三、職業責任保險足額有效
申請業務許可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應出具按規定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承諾函,取得許可證後,應按規定足額投保並將證明提交保險監管部門,在許可證有效期間,每年度均應足額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並保持職業責任保險的有效性和連續性,不得違反規定退保職業責任保險或降低職業責任保險保障水平。
四、商業模式合理可行
申請業務許可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充分調研和論證,清晰定位,確定科學合理可行的商業模式。提交給保險監管部門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當地經濟、社會和金融保險發展情況,機構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場前景分析、發展規劃(包括業務和財務發展計畫)、風險管理計畫等。其中,業務發展計畫要聚焦保險中介主業,結合市場狀況、技術實力、人力規模和管理能力等,合理預估未來三到五年業務規模;財務發展計畫要全面考慮產品、佣金、稅費以及效益等因素,審慎估算盈利能力、收入結構、利潤總額、利潤分配方案等;風險管理計畫要充分評估市場、技術、財務、合規等風險因素,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客戶資金安全、日常經營合規、從業人員行為管理、關聯交易等風險點及薄弱環節,設計科學的風險管控制度及流程,形成完備的風險處置預案。依託專門技術、領域、行業開展業務的,業務發展模式及配套管理制度流程應明顯體現特色與專業性。
五、公司治理完善到位
申請業務許可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保監會相關政策要求,依照職責明晰、強化制衡、加強風險管理的原則,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制度。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根據公司的性質、規模及經營區域,可依法設立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等組織機構,並應在章程中細化明確其職責、議事制度和決策程式。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等應職責明晰、履職到位,有條件的公司可引入獨立董事、外部監事,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等要符合任職條件。建立健全面向全體股東的、完善的財務等信息公開制度,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強化激勵約束機制等。
六、風險測試符合要求
申請業務許可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按規定接受風險測試。風險測試要綜合考慮和全面了解機構、股東及存在關聯關係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歷史經營狀況,辨識是否存在利用保險中介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可能性,核查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業務、人員、資產、財務等方面是否嚴格隔離並實現獨立經營和核算,全面評估風險狀況。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保險監管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及本通知要求嚴格審核,發現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依法採取不予許可、給予行政處罰等措施。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申請經營區域由註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為全國的,參照本通知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6年9月29日
2016年9月29日
內容解讀
為切實做好保險專業中介業務許可工作,促進保險中介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日前,中國保監會印發了《關於做好保險專業中介業務許可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從六個方面對保險專業中介業務許可申請的審查提出明確要求:一是股東出資自有真實合法。股東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投資,法人和自然人股東應符合相關財務標準、出具出資能力證明材料等。二是註冊資本實施託管。機構應在資金雄厚、管理規範、具有託管經驗的銀行開立託管賬戶,將全部註冊資本進行託管,同時,細化動用條件,規範使用方式。三是職業責任保險足額有效。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機構應出具承諾函,並保持職業責任保險的足額性、有效性和連續性,不得違反規定退保或降低保障水平。四是商業模式合理可行,機構要全面評估當地經濟、社會和金融保險發展情況,機構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合理的市場前景分析、業務和財務發展規劃、風險管理計畫等。五是公司治理完善到位。機構要依照職責明晰、強化制衡、加強風險管理的原則,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制度。六是風險測試符合要求。對機構進行風險測試,綜合考察機構、股東及存在關聯關係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歷史經營狀況,辨識是否存在利用保險中介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可能性,全面評估其風險狀況。
《通知》是保監會根據新的政策和市場環境,按照“簡政放權,以管促放”、“嚴把關口,守住底線”原則制定的,將通過嚴格前端準入為後端過程管理夯實基礎,在引導社會資本合理有序投資、防範金融風險跨行業傳遞、提升機構風險承擔能力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保監會及各保監局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通知》的要求審核保險專業中介業務許可申請,支持合格的申請人有序進入市場。對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依法採取不予許可、給予行政處罰等措施。同時,還將做好配套政策制訂、跟蹤總結等相關工作,確保《通知》的全面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