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訂證券公司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指引第10號的通知

《關於修訂證券公司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指引第10號的通知》是證監局為落實行政許可公開透明原則、切實加強對證券公司股東的監管、推動證券公司完善治理結構、促進證券公司規範發展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修訂證券公司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指引第10號的通知
  • 類型:通知
  • 發布時間: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 文號:機構部部函[2010]505號
背景,正文,

背景

機構部部函[2010]5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證監局:
為進一步完善證券公司增資擴股和股權變更的審核工作,經研究,決定對《證券公司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指引第10 號——證券公司增資擴股和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審核要求》進行修訂。現發布經修訂的《證券公司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指引第10 號——證券公司增資擴股和股權變更》(見附屬檔案),統一適用於證券公司增資擴股、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股東的審核工作和變更持有5%以下股權股東的備案工作,請各局遵照執行,並做好轄區證券公司的指導工作。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證券公司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指引第10號
——證券公司增資擴股和股權變更

正文

為落實行政許可公開透明原則,切實加強對證券公司股東的監管,推動證券公司完善治理結構,促進證券公司規範發展,根據《行政許可法》、《公司法》、《證券法》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一、證券公司增資擴股和股權變更,適用本指引。
二、證券公司增資擴股和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准。證券公司變更持有5%以下股權的股東,應當事先向住所地證監局報備。
三、證券公司股東股權轉讓比例不到5%,但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准:
(一)股權變更導致股權受讓方持股比例達到5%以上。
(二)股權變更導致他人以持有證券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者其他方式,實際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的股權。
(三)股權變更導致境外投資者直接持有或者間接控制證券公司股權。
四、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應當淨資產不低於實收資本的50%,或有負債未達到淨資產的50%,不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形。
對於以提供擔保為常規性經營活動的股東,計算或有負債時可以剔除取得的反擔保金額。
五、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應當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可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為依據)。因為股東發生合併、分立,或者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導致證券公司股權變更,入股股東成立不滿2個會計年度的,應當自成立以來累計盈利。
六、入股股東應當充分知悉證券公司財務狀況、盈利能力、經營管理狀況和潛在的風險等信息,投資預期合理,出資意願真實。
七、股東入股後股權權屬應當清晰,不存在權屬糾紛以及未經批准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或者管理證券公司股權的情形。
八、入股股東應當具備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能力;出資款須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從以入股股東名義開立的銀行賬戶劃出。入股股東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入股股東對其他企業的長期投資餘額(包括本次對證券公司的投資額),不得超過入股股東的淨資產。國有投資控股公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九、入股股東應當充分知悉並且能夠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不存在未實際開展業務、停業、破產清算等影響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的情形。
十、入股股東應當信譽良好,3年來(成立未滿3年的股東自成立以來,下同)在中國證監會、銀行、工商、稅務、監管部門、主管部門等單位無不良誠信記錄;3年來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不存在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的情形。
十一、入股行為應當已經履行法定程式(包括證券公司、股權出讓方和入股股東的內部決策程式和應當由上級單位或者監管部門批准的批准程式等),不得損害老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存在潛在法律障礙或者糾紛。
十二、入股股東應當逐層說明其股權結構直至最終權益持有人,以及其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係或者一致行動人關係。
十三、入股股東以及入股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參股證券公司的數量不超過2家,其中控制證券公司的數量不超過1家。不存在境外投資者未經批准直接持有或者間接控制證券公司股權的情形;境外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參股的企業入股證券公司的,按照權益穿透計算,境外投資者間接擁有證券公司股權權益的比例不得達到5%以上。
十四、入股股東的持股期限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存在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證券公司,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以及受證券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自持股日起60個月內不得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其他股東,自持股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
(二)不存在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證券公司,股東自持股日起48個月內不得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
(三)證券公司以未分配利潤或者公積金轉增資本,如果參與增資的股東持股期限尚未屆滿,其新增股權在持股期限內也不得轉讓。
(四)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轉讓證券公司股權,或者原股東發生合併、分立導致所持證券公司股權由合併、分立後的新股東依法承繼,或者股東為落實中國證監會等監管部門的規範整改要求,或者因證券公司發生合併、分立、重組、風險處置等特殊原因,股東所持股權經中國證監會同意發生轉讓的,不受持股期限的限制,但入股股東應當符合上述第(一)、(二)項的規定。
(五)商業銀行行使質權取得證券公司股權的,不受持股期限限制,但應當自取得股權之日起2年內予以處分。
十五、證券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對完善證券公司治理結構有切實可行的計畫安排,對保持證券公司經營管理的獨立性、防範風險傳遞和不當利益輸送,有明確的自我約束機制和安排。
十六、信託公司入股證券公司,應當符合下列審慎性監管要求:
(一)不存在新增信託公司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情形。原股東發生合併、分立,或者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導致新增信託公司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不受此限。
(二)不存在信託公司成為證券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控股股東的情形。由於歷史原因成為證券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控股股東,或者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轉讓證券公司股權,或者原股東發生合併、分立,或者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導致已經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信託公司股東成為證券公司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且經有關監管部門同意的,不受此限。
(三)信託公司應當嚴格落實分業經營有關規定,與證券公司在人員、機構、資產、經營管理、業務運作等方面相互獨立。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入股證券公司,比照信託公司入股證券公司有關政策執行。
十七、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有限合夥企業入股證券公司的,有限合夥企業與負責執行有限合夥企業事務的普通合伙人應當綜合具備入股股東的資格條件和要求,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入股的證券公司存在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且股權結構和法人治理結構保持穩定。
(二)入股的證券公司家數不得超過2家,不得成為證券公司第一大股東、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不得參與證券公司經營管理,不得推薦人員擔任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三)如實說明資金來源和出資人的背景情況,包括名稱或者姓名、國籍、經營範圍或者職業、出資額等。
(四)負責執行有限合夥企業事務的普通合伙人,應當承諾有限合夥企業入股證券公司不違反反洗錢的規定,不違反我國證券業對外開放政策,不存在損害我國國家利益的情形,對有限合夥企業入股證券公司承擔最終責任。
(五)有限合夥企業設有存續期限的,其入股時剩餘的存續期限應當大於規定持股期限,並應當在存續期限屆滿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監管要求。
十八、證券公司應當明確增資擴股事項的具體責任人,制定明確可行的增資擴股方案,包括合理確定增資價格、規劃增資資金用途,明確增資股東篩選標準等。
十九、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負責增資擴股事項的公司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公司對增資股東符合本指引有關規定的情況做好盡職調查工作。
二十、證券公司應當向現有股東和入股股東真實、準確、完整說明公司財務狀況、盈利能力、經營管理狀況和潛在的風險等信息。入股股東中存在有限合夥企業的,公司應當向其他股東說明有限合夥企業入股的特殊性,包括有限合夥企業由其普通合伙人管理控制,其所持證券公司股權實際由普通合伙人全權管理,其入股證券公司的最終責任由普通合伙人承擔,設有存續期限的有限合夥企業須到期退出等。有限合夥企業入股的上市證券公司,還應當按規定對外進行信息披露。
二十一、增資擴股和股權變更過程中,對於股東可能出現的違法違規或者違反承諾行為,證券公司應當與入股股東事先約定處理措施。
對於證券公司可能出現的違法違規或者違反承諾行為,證券公司應當事先制定處理措施,明確對責任人的內部責任追究,並配合監管機構調查處理。
二十二、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增資擴股和股權變更適用本指引;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境外投資者持有證券公司股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三、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或者協定轉讓等方式,上市證券公司依法變更持有5%以下股權的股東,不適用本指引,但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我會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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