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訂《三鄉鎮基塘整治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是2015年三鄉鎮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修訂《三鄉鎮基塘整治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三鄉鎮政府
各村(社區),各有關部門、單位:
為加強我鎮基塘整治項目和項目專項金管理,鎮農業和農村工作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對《三鄉鎮基塘整治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三鄉鎮基塘整治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鎮農業和農村工作局反映。
中山市三鄉鎮人民政府
2015年4月7日
三鄉鎮基塘整治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我鎮基塘整治項目管理,促進我鎮漁業增效、漁農增收和漁業發展,保證項目資金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項目順利實施。根據《中山市基塘整治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中海漁〔2013〕29號)精神,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鎮基塘整治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和項目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經批准設立,專門用於我鎮基塘整治的項目資金。
第四條 項目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二)因地制宜,突出重點;
(三)成片建設,避免重複。
第五條 專項資金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整合,適當集中;
(二)因素分配,公平公正;
(三)及時到位,專款專用;
(四)績效管理,獎優罰劣。
第六條 項目建設內容
(一)修塘築基;
(二)水產養殖區域作業路網、橋網建設;
(三)灌排水網、竇閘建設,用水及養殖廢水處理設施建設;
(四)基塘棚舍規範化整治;
(五)功能標示及其他。
第七條 項目申報條件
(一)項目實施後有利於調整水產養殖結構,發揮特色水產優勢,推進現代漁業發展,促進漁農增收;
(二)符合土地利用規劃,有明確的區域範圍,而且在相當一段時間內應為漁業用地,農地發包、契約管理符合我鎮相關要求,2014年2月以後新承租的魚塘需符合《三鄉鎮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中三委通〔2014〕4號);
(三)整治後的池塘能夠確保最少3年用於水產養殖;
(四)近三年內大部分養殖基塘未整治,地塊集中連片,原則上低產塘集中連片10畝以上(整治跨村的連片基塘,應先做好協調工作)。已有漁業相應項目的單位及農戶原則上不受理申報;
(五)申請單位或農戶申請前三年內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六)魚塘塘基搭建的臨時建築符合臨時建築規範,或者承諾在限期內完成臨時建築規範整改;
(七)水源有保證,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口,主要灌排工程基本具備;
(八)項目所在村幹部和農戶有建設項目的意願,能積極進行項目工程建設,落實管理措施。
第八條 項目申報程式
(一)項目資金實行農戶申報(填報《三鄉鎮基塘整治項目申請表》)、村(社區)和鎮農業和農村工作局聯合逐級申報審批制度;
(二)由鎮農業和農村工作局下發項目申報通知;
(三)各村(社區)要在規定時間內結合實際制定下一年度的基塘整治計畫(每年的11月15日前),組織填報《三鄉鎮基塘整治項目申請表》等項目申報材料,每年12月20日前向鎮農業和農村工作局上交下一年度《三鄉鎮基塘整治項目申請表》,逾期遞交申報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九條 項目申報材料
(一)《三鄉鎮基塘整治項目申請表》;
(二)項目計畫實施位置的現狀圖或照片;
(三)租地契約複印件。
第十條 項目評審
(一)項目申報單位或農戶如實填報項目申請事項,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發現提供虛假材料的,取消當年資金分配資格及以後的申報資格並列入黑名單監管,構成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鎮農業和農村工作局負責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審核申報項目的可行性及所附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三)鎮農業和農村工作局負責對所報項目及所附相關材料的合規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
(四)鎮農業和農村工作局負責按建設項目的要求組織對項目進行評審及現場考察評估。
第十一條 項目立項及公示
鎮農業和農村工作局根據評審結果,制定出基塘及棚舍整治農戶名單、面積及棚舍改造補貼金額在相關的村(社區)村務公開欄公示七個工作日,廣泛徵詢民眾意見,接受社會監督,公示無異議後實施。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
基塘整治項目由水產養殖戶聘請施工單位實施,項目實施過程要嚴把工程質量關和做好安全防範措施,鎮農業和農村工作局負責監督。
第十三條 項目驗收
(一)項目完工後,由鎮農業和農村工作局會同項目所在村(社區)組成驗收小組按《三鄉鎮基塘整治項目驗收考評表》進行驗收。
(二)項目竣工驗收必須提供的材料:
1. 項目建設總結材料。包括建設計畫完成情況、工程質量評價、建設效益等;
2. 項目工程圖紙、預算清單;
3. 項目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契約書;
4. 項目實施前、後及實施期間的照片;
5. 竣工驗收表和竣工結算收據;
6. 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其它資料。
(三)鎮農業和農村工作局會同相關部門組成驗收小組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檢查,並對竣工的工程進行驗收,確保項目工程按質按量完成。
(四)驗收標準:基塘整治項目驗收應根據現代漁業的集約、健康、環保以及大流通的要求,採取計分方法進行劃定,具體計分方式參照市海洋與漁業局關於基塘整治標準制定。
第十四條 資金籌集
鎮農業和農村工作局要按照關於加強漁業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定,向鎮財政申請專項資金,用於基塘整治項目建設,每年專項資金約為100萬元。
第十五條 資金使用範圍
(一)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補貼水產養殖企業(農戶)基塘整治項目建設工程費,每畝基塘整治補貼最高為500元,補貼比例不大於總工程費用的50%; 最終核補面積和補貼金額由鎮農業和農村工作局審定。
(二)專項資金部分用於基塘棚舍規範整改(標準板房),由養殖企業(農戶)申請,每平方棚舍規範整改補貼50元,每戶補貼上限100平方米。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的撥付
經驗收合格,由鎮農業和農村工作局支付給水產養殖企業或養殖農戶。
第十七條 本專項資金應按照有關會計制度、財務制度和預算管理規定進行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 部門職責
(一)鎮農業和農村工作局職責
1. 擬定基塘整治項目的總體計畫;
2. 統籌協調基塘整治項目的各項管理工作;
3. 組織基塘整治項目的申報與實施;
4. 負責對專項資金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
5. 跟蹤、檢查專項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和績效目標的實現;
6. 匯總報送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
(二)鎮財政分局職責
1. 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等事項的審核工作,並按規定程式報批;
2. 負責對鎮農業和農村工作局提出的專項資金撥付環節進行合規性審核;
3. 嚴格按照相關制度規定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
4. 監督管理專項資金收支活動,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九條 鎮紀委、鎮審計辦要依照專項資金使用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鎮農業和農村工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從公布日起實施,試行兩年。此前印發的相關檔案內容與此件衝突的,以此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