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向投資者公開發售股份的行為,中國證監會於2014年3月21日發布了關於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暫行規定》的決定。
基本信息,附屬檔案內容,
基本信息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監會公告[2014]11號
現公布《關於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暫行規定〉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4年3月21日
附屬檔案內容
關於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暫行規定》的決定
為進一步規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向投資者公開發售股份的行為,現決定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3〕44號)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主要用於籌集企業發展需要的資金。新股發行數量應根據企業實際的資金需求合理確定;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數量不得超過自願設定12個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資者獲得配售股份的數量。”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自願設定12個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資者不得與公開發售股份的公司股東及相關利益方存在財務資助或者補償、股份代持、信託持股等不當利益安排。存在上述行為的,中國證監會將比照《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40條的規定處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暫行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為進一步規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向投資者公開發售股份的行為,現決定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3〕44號)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主要用於籌集企業發展需要的資金。新股發行數量應根據企業實際的資金需求合理確定;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數量不得超過自願設定12個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資者獲得配售股份的數量。”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自願設定12個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資者不得與公開發售股份的公司股東及相關利益方存在財務資助或者補償、股份代持、信託持股等不當利益安排。存在上述行為的,中國證監會將比照《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40條的規定處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暫行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