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攀枝花市鐵礦資源及礦產品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辦法》的決定

關於修改《攀枝花市鐵礦資源及礦產品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辦法》的決定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85號
《攀枝花市鐵礦資源及礦產品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辦法》已於2005年11月21日經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通過,2006年5月18日市政府第98次常務會議決定修訂,現重新頒布,自2006年6月1日起實行。
市長:孫平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攀枝花市鐵礦資源及鐵礦產品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增強政府調控鐵礦資源及鐵礦產品市場價格能力,促進我市鐵礦資源及鐵礦產品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保障我市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四川省價格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鐵礦資源及鐵礦產品價格調節基金是指政府為合理開發利用及保護鐵礦資源,防止鐵礦資源及鐵礦產品市場價格發生突發性波動,提高鐵礦資源的綜合開發和利用能力,依法設立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鐵礦資源及鐵礦產品主要包括鐵礦原礦、鐵精礦、鈦精礦和球團礦。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鐵礦資源及鐵礦產品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管理。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鐵礦資源及鐵礦產品開採、加工的各類企業均應按照本辦法繳納鐵礦資源及鐵礦產品價格調節基金。
第五條 市物價局負責鐵礦資源及鐵礦產品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管理工作;市地稅局負責鐵礦資源及鐵礦產品價格調節基金的代征工作。
第六條 鐵礦資源及鐵礦產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標準為:
礦 種計征單位徵收標準
市內銷售市外銷售
鐵礦原礦元/噸010
鐵精礦元/噸520
鈦精礦元/噸1560
球團礦元/噸832
第七條 對同一企業在不同環節生產的鐵礦產品,鐵礦資源及鐵礦產品價格調節基金按照最終產品計征。
第八條 根據鐵礦資源及鐵礦產品價格市場變化情況和開採利用情況,可對徵收標準適時進行調整。
第九條 鐵礦資源及礦產品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範圍:
(一)用於平抑鐵礦資源及鐵礦產品的市場價格;
(二)用於支持鐵礦資源開發及鐵礦產品產業的持續發展;
(三)用於鐵礦資源及鐵礦產品價格調節基金日常征管工作經費支出;
(四)經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十條 鐵礦資源及鐵礦產品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主要通過“攀枝花市礦產資源及礦產品運銷管理系統”進行集中統一徵收,無法通過“攀枝花市礦產資源及礦產品運銷管理系統”徵收的,由執收單位按本辦法規定標準人工核定徵收。
第十一條 市物價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鐵礦資源及鐵礦產品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管理進行跟蹤監督檢查,確保應收盡收,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不按本辦法規定繳納鐵礦資源及鐵礦產品價格調節基金的,由物價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四川省價格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