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6月16日市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06年5月18日市政府第98次常務會議決定修訂,現重新頒布,自2006年6月1日起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修改《攀枝花市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辦法》的決定
- 發布日期:2006-05-26
- 發布單位: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關於修改《攀枝花市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辦法》的決定
第84號
《攀枝花市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6月16日市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06年5月18日市政府第98次常務會議決定修訂,現重新頒布,自2006年6月1日起實行。
市長:孫平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攀枝花市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增強政府調控煤炭市場價格的能力,調節煤炭市場供求,促進合理配置煤炭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四川省價格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辦法所稱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是指政府為調控煤炭價格,防止煤炭市場價格突發性波動,穩定煤炭市場,依法徵集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管理。
第四條 攀枝花市物價局負責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統一徵集、管理工作。
市地稅局負責基金的具體代征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基金的徵集、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凡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炭生產經營的各類企業均應按煤炭銷售量繳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
第六條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收標準按煤炭品種分類確定,其中,市內銷售部分按原煤每噸10元、洗精煤(含塊煤)每噸17元、焦炭每噸24元;市外銷售部分原煤按每噸30元、洗精煤(含塊煤)每噸51元、焦炭每噸72元。
根據煤炭市場價格的變化情況,經市政府批准可適時調整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收標準。
第七條 攀煤集團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按原煤產量統一徵收。其他各類煤炭生產企業通過煤炭運銷管理系統統一徵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無法通過煤炭運銷管理系統徵收的,由執收單位按本辦法規定標準人工核定徵收。
第八條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通用票據》。
第九條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範圍:
(一) 用於平抑市場煤炭價格;
(二) 用於煤炭及非煤產業後續發展;
(三) 用於礦區地質災害治理和煤礦安全生產補欠;
(四) 用於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日常征管工作支出;
(五) 經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十條 市物價局、市經委、市財政局根據煤炭市場供求變化趨勢、煤炭產業及相關產業發展情況,依據有關規定,確定煤炭價格調控目標和任務,制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年度收支預算,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應保持一定規模的儲備。當煤炭價格出現突發性波動時,市物價局會同市經委、市財政局提出應急方案,報經市政府批准,可以臨時動用基金儲備調控煤炭價格,穩定煤炭市場。
第十一條 使用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所申報的項目和用途必須符合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年度收支預算規定的使用範圍,並提供項目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概算等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使用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應當嚴格按批准用途使用,並按項目實施進度向市財政局報送使用情況報告和結算報告。
第十三條 市物價局、市財政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管理進行跟蹤監督檢查,確保應收盡收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期繳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由相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四川省價格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物價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