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21日拉薩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2年12月18日拉薩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 根據2012年9月10日拉薩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2年9月24日拉薩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修改《拉薩市布達拉宮廣場管理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拉薩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09.24
- 實施時間:2012.09.24
(2012年9月10日拉薩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2年9月24日拉薩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經2012年9月10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對《拉薩市布達拉宮廣場管理辦法》(2002年12月18日發布的第1號政府令)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管理處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制定廣場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體系和處置機制,並組織應急演練。”
二、第五條第(二)項修改為:“廣場派出所應當做好廣場內的日常治安秩序管理,人員密集時做好人員疏導工作;廣場便民警務站協同廣場派出所做好廣場治安秩序管理工作。”
三、第六條修改為:“確有必要在廣場舉辦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向管理處提出申請,由管理處徵求市維穩一線指揮部意見後報請市人民政府核准。
“社會、商業等一般活動不得在廣場舉行;確有必要舉行的,由管理處審核並徵求市維穩一線指揮部意見後報請市人民政府核准。
“經核准可以在廣場舉辦的活動,管理處應當將相關資料抄送公安部門。”
四、刪去第十條。
五、第十一條修改為:“除應急車輛、工程車輛、管理處公務車輛外,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廣場。”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廣場實行封閉式管理,進入廣場的人員應當接受現場安檢人員的安全檢查。”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進入廣場的人員應當自覺維護廣場秩序,不得攜帶下列物品: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二)槍枝、彈藥、匕首等管制器具;
“(三)毒品、淫穢等違禁物品;
“(四)影響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其他物品。”
八、第十三條作為第十四條,刪去第(十)項。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
此外,對個別文字及條款順序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2月18日拉薩市人民政府第1號令發布的《拉薩市布達拉宮廣場管理辦法》依照本決定修正後重新公布。
拉薩市布達拉宮廣場管理辦法(2012年修正本)
(2002年11月21日拉薩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2年12月18日拉薩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 根據2012年9月10日拉薩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2年9月24日拉薩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對布達拉宮廣場的管理,維護布達拉宮廣場秩序、環境和形象,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布達拉宮廣場(以下簡稱廣場)範圍內的所有機關、企事業單位和進入廣場從事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廣場是指拉薩市市區康昂東路以西,自治區人民政府北圍牆以北,布達拉宮南圍牆以南,白塔以東的地段。具體界線以規劃確定線為準。
第四條 拉薩市人民政府設立布達拉宮廣場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
管理處負責廣場內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做好廣場內的環境衛生、廣播音響、水電供應、園林綠地等管理、維修、保潔工作,協助、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管理處應當明確廣場內綠地、水面、空地、道路的區域劃分,並保證區域功能。
管理處負責保證廣場的夜景照明,督促廣場周圍單位做好“門前三包”落實工作。
管理處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制定廣場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體系和處置機制,並組織應急演練。
第五條 本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各盡職責,做好以下工作: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維護廣場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暢通;必要時可以實行臨時交通管制;
(二)廣場派出所應當做好廣場內的日常治安秩序管理,人員密集時做好人員疏導工作;廣場便民警務站協同廣場派出所做好廣場治安秩序管理工作;
(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積極配合管理處的工作,對廣場內的違法行為按照職責及有關規定進行糾正、處罰,維護廣場秩序;
(四)市政養護部門負責廣場內照明設施維護等工作;
(五)園林綠化部門負責廣場內綠地更新和其他技術指導工作;
(六)環衛部門負責廣場垃圾清運工作;
(七)城關區人民政府、物價、工商、環保、文物、民政等部門應當配合做好廣場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確有必要在廣場舉辦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向管理處提出申請,由管理處徵求市維穩一線指揮部意見後報請市人民政府核准。
社會、商業等一般活動不得在廣場舉行;確有必要舉行的,由管理處審核並徵求市維穩一線指揮部意見後報請市人民政府核准。
經核准可以在廣場舉辦的活動,管理處應當將相關資料抄送公安部門。
第七條 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書面申請提交管理處,書面申請中應當載明:
(一)活動目的、舉行時間、活動區域、規模、主題;
(二)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承辦單位及單位名稱、地址、聯繫電話、聯繫人或者法人資格的證明材料等相關內容;
(三)活動場地的平面圖、布置圖及人員、車輛分布圖;
(四)標語、宣傳品、口號的內容等;
(五)活動安全保衛方案。
第八條 管理處在接到書面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按規定作出書面答覆。
第九條 經批准同意舉行的活動,其活動時間、地點、內容發生變更或者停止舉行的,主辦單位應當在原定活動舉行時間之日5日前向管理處提出變更申請或者註銷登記。
經批准舉行的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方式、起止時間及其他事項進行。
第十條 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由公安部門負責。主辦單位、管理處應當積極配合公安部門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第十一條 除應急車輛、工程車輛、管理處公務車輛外,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廣場。
第十二條 廣場實行封閉式管理,進入廣場的人員應當接受現場安檢人員的安全檢查。
第十三條 進入廣場的人員應當自覺維護廣場秩序,不得攜帶下列物品: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二)槍枝、彈藥、匕首等管制器具;
(三)毒品、淫穢等違禁物品;
(四)影響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其他物品。
第十四條 廣場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允許,進入和平解放紀念碑、國旗警戒線;
(二)焚燒可燃物、堆放石塊、便溺、亂扔廢棄物、踐踏草坪、損壞樹木;
(三)侵占、破壞公用設施;
(四)流動經營、兜售貨物、追逐拉扯遊客強買強賣或者強迫提供服務;
(五)露宿、乞討;
(六)攜帶寵物進入廣場;
(七)踢足球、滑板等;
(八)未經批准,舉辦各種陳列展覽、商業影視拍攝、表演、產品推銷等活動;
(九)設定、張貼、懸掛、散發商業廣告;
(十)影響廣場形象、擾亂廣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在廣場內進行照相等定點經營活動,應當經管理處同意。經營者應當服從管理,不得有影響廣場形象的行為。
第十五條 廣場舉行國旗升旗、降旗儀式時,在國旗升降旗的過程中,廣場內的人員應當面向國旗肅立致敬。
解放軍、武警官兵按規定禮儀執行。
第十六條 在廣場內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辦法》及《拉薩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辦法》。
第十七條 廣場管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利用職權牟取私利。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之一的,由管理處視其情節責令改正、予以賠償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管理處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管理措施,管理措施報市政府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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