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的決定在2011.03.28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修改《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
- 頒布時間:2011.03.28
- 實施時間:2011.03.28
《關於修改〈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我局決定對《專利代理管理辦法》(2003年6月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30號發布)第二十三條予以修改,修改後的內容為:
第二十三條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負責頒發、變更以及註銷專利代理人執業證的具體事宜,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進行監督和指導。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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