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徵收教育費附加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徵收教育費附加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在1995.07.01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徵收教育費附加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07.01
  • 實施時間:1995.07.01
各行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對《寧夏回族自治區徵收教育費附加的實施辦法》(寧政發〔1990〕127號)予以修改,現通知如下:
一、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中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均改為“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
第五條規定中的“營業稅”、“產品稅”,改為“增值稅”。
二、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依照本辦法繳納教育費附加。
三、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教育費附加,以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其計征率為3%。
四、第七條修改為:各地徵收的教育費附加,主要用於當地實施義務教育。銀川市、石嘴山市、平羅縣、吳忠市、青銅峽市徵收的教育費附加,按總額的15%上繳自治區財政,由自治區教育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統籌安排使用。
五、第十條修改為:本實施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