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修改《交通建設項目委託審計管理辦法》的決定
- 發文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5 年 第 12 號
《關於修改〈交通建設項目委託審計管理辦法〉的決定》已於2015年6月19日經第8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部 長 楊傳堂
2015年6月24日
全文
關於修改《交通建設項目委託審計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交通建設項目委託審計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4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註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刪除 。
二、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中“其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00萬元,”刪除。
本決定自2015年6月24日起施行。
《交通建設項目委託審計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
一、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註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刪除 。
二、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中“其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00萬元,”刪除。
本決定自2015年6月24日起施行。
《交通建設項目委託審計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