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全文
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公通字〔2020〕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近年來,“碰瓷”現象時有發生。所謂“碰瓷”,是指行為人通過故意製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採取
詐欺、
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實踐中,一些不法分子有的通過“設局”製造或者捏造他人對其人身、財產造成損害來實施;有的通過自傷、造成同夥受傷或者利用自身原有損傷,誣告系被害人所致來實施;有的故意製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或者酒後駕駛、無證駕駛、機動車手續不全等違法違規行為,通過被害人害怕被查處的心理來實施;有的在“碰瓷”行為被識破後,直接對被害人實施搶劫、搶奪、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等。此類違法犯罪行為性質惡劣,危害後果嚴重,敗壞社會風氣,且易滋生黑惡勢力,人民民眾反響強烈。為依法懲治“碰瓷”違法犯罪活動,保障人民民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意見。
一、實施“碰瓷”,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賠償,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以
詐欺罪定罪處罰;騙取保險金,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的,以
保險詐欺罪定罪處罰。
實施“碰瓷”,捏造人身、財產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虛構民事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規定的,以
虛假訴訟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實施“碰瓷”,具有下列行為之一,敲詐勒索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以
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1.實施撕扯、推搡等輕微暴力或者圍困、阻攔、跟蹤、貼靠、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扣留財物等軟暴力行為的;
2.故意製造交通事故,進而利用被害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或者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相要挾的;
3.以揭露現場掌握的當事人隱私相要挾的;
4.揚言對被害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實施侵害的。
三、實施“碰瓷”,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劫取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以
搶劫罪定罪處罰。
四、實施“碰瓷”,採取轉移注意力、趁人不備等方式,竊取、奪取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分別以
盜竊罪、
搶奪罪定罪處罰。
五、實施“碰瓷”,故意造成他人財物毀壞,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以
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六、實施“碰瓷”,駕駛機動車對其他機動車進行追逐、衝撞、擠別、攔截或者突然加減速、急剎車等可能影響交通安全的行為,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以
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八、實施“碰瓷”,為索取財物,採取非法拘禁等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分別以
非法拘禁罪、
非法搜查罪定罪處罰。
九、共同故意實施“碰瓷”犯罪,起主要作用的,應當認定為
主犯,對其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應當認定為
從犯,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人以上為共同故意實施“碰瓷”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應當認定為
犯罪集團。對
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
十、對實施“碰瓷”,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
治安管理處罰。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要嚴格依法辦案,加強協作配合,對“碰瓷”違法犯罪行為予以快速處理、準確定性、依法嚴懲。一要依法及時開展調查處置、
批捕、
起訴、
審判工作。公安機關接到報案、控告、舉報後應當立即趕到現場,及時制止違法犯罪,妥善保護案發現場,控制行為人。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及時開展立案偵查,全面收集證據,調取案發現場監控視頻,收集在場證人證言,核查涉案人員、車輛信息等,並及時串併案進行偵查。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碰瓷”案件,符合逮捕、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儘快予以批捕、起訴。對於“碰瓷”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判,構成犯罪的,嚴格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二要加強協作配合。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要加強溝通協調,解決案件定性、管轄、證據標準等問題,確保案件順利辦理。對於疑難複雜案件,公安機關可以聽取人民檢察院意見。對於確需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要製作明確、詳細的補充偵查提綱,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補充證據。人民法院要加強審判力量,嚴格依法公正審判。三要嚴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落實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要綜合考慮主觀惡性大小、行為的手段、方式、危害後果以及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等因素,切實做到區別對待。對於“碰瓷”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積極參加的犯罪分子以及屢教不改的犯罪分子,應當作為打擊重點依法予以嚴懲。對犯罪性質和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犯罪分子,雖具有酌定從寬情節但不足以從寬處罰的,依法不予從寬處罰。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的,依法從寬處理。同時,應當準確把握法律尺度,注意區分“碰瓷”違法犯罪同普通民事糾紛、行政違法的界限,既防止出現“降格處理”,也要防止打擊面過大等問題。四要強化宣傳教育。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依法懲處此類犯罪的過程中,要加大法制宣傳教育力度,在依法辦案的同時,視情通過新聞媒體、微信公眾號、微博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揭露“碰瓷”違法犯罪的手段和方式,引導人民民眾加強自我保護意識,遇到此類情形,應當及時報警,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要適時公開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通過對案件解讀,有效震懾違法犯罪分子,在全社會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各地各相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上報各自上級機關。
2020年9月22日
內容解讀
近年來,“碰瓷”現象時有發生,性質惡劣、手法隱蔽多樣,既嚴重危害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也擾亂社會秩序。10月14日,公安部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答記者問見四版)有關情況。
公安部法制局局長孫茂利介紹,《指導意見》主要規定了“碰瓷”行為的定性處理、公檢法辦案部門分工配合、加強宣傳教育等內容。第一次對“碰瓷”行為作出了準確定義:指行為人通過故意製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採取詐欺、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
《指導意見》在總結以往辦案實踐的基礎上,既規定了通過“碰瓷”實施詐欺、敲詐勒索等常見犯罪行為的定性處理,又明確了實施“碰瓷”所衍生犯罪行為的定性處理。包括在實施“碰瓷”行為時,實施的搶劫、搶奪、盜竊、故意毀壞財物、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行為的定性處罰。同時,還對“碰瓷”行為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等情形明確了法律定性。如實施“碰瓷”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傷亡的,應分別視情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孫茂利表示,《指導意見》對公檢法機關辦理此類案件提出明確工作要求。要求公檢法機關嚴格履職,依法及時開展對此類案件的現場處置、偵查取證,起訴、審判工作,理順了案件辦理流程。另外,《指導意見》還要求公檢法機關加強協作配合,共同解決案件定性、管轄、證據標準等問題,確保案件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依法嚴懲違法犯罪分子。
實踐中,“碰瓷”犯罪日益呈現團伙化和集團化的特點,甚至在一定地區形成黑惡勢力。與單個主體實施的“碰瓷”犯罪相比,共同實施、通過犯罪集團、黑社會性質組織等實施的“碰瓷”犯罪的社會危害更為嚴重,影響更為惡劣。為此,《指導意見》對“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惡勢力犯罪的認定和從嚴從重懲處予以明確,規定對於符合黑惡勢力認定標準的,應當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有利於剷除此類犯罪組織的根基,淨化社會環境。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人民法院將準確實施、有效貫徹《指導意見》,依法嚴懲“碰瓷”犯罪。根據刑法和《指導意見》的規定,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準確定性,恰當量刑,確保罪責刑相適應。同時,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根據不同“碰瓷”行為的特點,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行為手段、危害後果以及行為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體現區別對待,落實寬嚴相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