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來華留學生保留學籍服兵役有關事宜的通知

教外司來〔2005〕4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

近年來,來華留學生逐年增多,2004年全年共有來自178個國家的11萬名各類來華留學人員在我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420所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學習。

按部分國家法律,符合條件的公民必須在規定的時期內服兵役,因此,韓國等國家的部分來華留學生提出了保留學籍服兵役的要求,對此,我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處理方法不盡相同。為規範我高等學校接收外國留學生管理秩序,我司對此問題進行了多次國內外調研,並徵求了部分專家的意見。在總結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經研究,現對實行強制兵役制的國家來華留學生保留學籍服兵役事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來華留學生保留學籍服兵役有關事宜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05年
  • 發布單位: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
  • 內容:同意留學生保留學籍服兵役的要求
關於來華留學生保留學籍服兵役有關事宜的通知
一、尊重各國的法律,一般情況下,應同意實行強制兵役制國家的來華留學生保留學籍服兵役的要求。
二、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可參照“韓國來華留學生申請保留學籍服兵役及復學辦理程式(試行)”(見附屬檔案一)處理來華留學生申請保留學籍服兵役事宜,申請條件和審批資格(如已在學時間、申請時間、學生類別和休學時間等)請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自行制訂並向學生公布,做好對有關國家來華留學生的宣傳工作,使學生能夠提前籌劃並按時、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三、學生保留學籍的年限不計入學生在校學習年限。
四、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
五、鑒於服完兵役的來華留學生已較長時間脫離專業學習和漢語使用環境,建議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對服完兵役復學的來華學生進行漢語和專業測試,並向漢語和專業知識水平下降者提出補習要求,具體辦法由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自行決定。
請將此通知轉發屬地接收來華留學生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並將有關機構辦理來華留學生保留學籍服兵役的有關做法備案,以便查詢。各地在執行“來華留學生保留學籍服兵役程式(試行)”過程中如遇到問題或有修改建議,請及時向我司反饋。
特此通知。
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
二○○五年十月八日
附屬檔案:韓國來華留學生辦理保留學籍服兵役及復學程式(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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