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蒙邊界548—I號界樁重建的協定書

關於中蒙邊界548—I號界樁重建的協定書是由蒙古在1972年09月07日,於巴彥呼舒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邊境
  • 簽訂日期:1972年09月07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巴彥呼舒
  關於中蒙邊界548-I號界樁重建的協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阿木古郎邊防代表與蒙古人民共和國東方省邊防代表,於一九七二年四月十日和四月二十五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阿拉哈沙塔邊防站和蒙古人民共和國克爾倫邊防哨所,就維修本管區內界標問題,舉行了會談。會談中,鑒於548-I號界樁,由於自然原因造成了界樁毀滅,原界樁點已置於呼賚高勒(科爾沁高勒)河的水中。雙方認為,在原處已無法恢復、修理或重建,需另行選擇地點重新樹立界樁。548號界標為同號雙立水泥界樁,位於呼賚高勒(科爾沁高勒)河的兩岸。(I)號界樁在界線上,位於呼賚高勒(科爾沁高勒)河的東岸,距離河道中心點5.5米處;在磁方位角330度36分、距離640米處為中國境內一棵刻有“十”字的樺樹。根據中蒙兩國政府關於兩國邊界的議定書規定,在不改變邊界線的原則下,經雙方代表協商,達成如下協定:
一、重建後的548-I號界樁:
1.從原來的位置上,沿邊界線向東南移動8米,距原河道中心點13.5米,在呼賚高勒(科爾沁高勒)河東岸的界線上,未改變界線。
2.直角座標為:縱座標(×)5201756.0;橫座標(+)20719133.0;地理座標為:經度:119度52.6分,緯度:46度54.8分。
3.距548-Ⅱ號界樁72.5米,真方位角290.8度。
4.距原一棵刻有“十”字的樺樹方位物646米,磁方位角329度30分。
二、548-Ⅰ號界樁,已按原規格、原材料,由中方協助製作,於一九七二年六月二十三日,由負責維修的蒙方,在中方在場並協助下,重新樹立。
三、界樁重新樹立後,雙方均已繪製標明界樁位置的簡圖,拍攝照片,附於本協定書後面。
四、本協定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根據中蒙兩國政府關於兩國邊界的議定書第三十五條規定,本協定書自生效時起,即為兩國邊界議定書附屬檔案。
五、本協定書自生效時起,中蒙兩國邊界議定書第三十一條中有關548-Ⅰ號界樁位置的說明,即行作廢。
本協定書,於一九七二年九月七日,在蒙古人民共和國巴彥呼舒邊防哨所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蒙古人民共和國
阿木古郎邊防代表東方省邊防代表
金長功喬格敦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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