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朝兩國邊境地方易貨貿易的議定書

關於中朝兩國邊境地方易貨貿易的議定書是由朝鮮在1958年12月16日,於平壤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邊境
  • 簽訂日期:1958年12月16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平壤
  為了加強兩國邊境人民的傳統友誼,促進雙方邊境地方經濟的發展和進一步滿足人民生活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吉林、遼寧省的代表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消費協同組合中央聯盟的代表經過友好商談,同意兩國邊境間進行以貨易貨的貿易。為此,雙方議定如下:
第一條
雙方地方貿易機構應本著平等互利、互助合作的原則,根據雙方地方的需要和供應的可能進行以貨易貨的貿易。
易貨的範圍不應與雙方國家間的貿易相牴觸,雙方地方貿易機構進出口的貨物必須保持年度平衡。
第二條
雙方交換的商品、數量、規格、交貨時間等由雙方地方貿易機構協商確定,並簽訂易貨契約。
雙方辦理易貨的機構和易貨的範圍規定如下:
(一)雙方辦理易貨的機構:
中國方面是:延邊朝鮮族自治州、長白縣、臨江縣、輯安縣、安東市的供銷合作社。
朝鮮方面是:鹹鏡北道、惠山市、中江郡、滿浦郡、新義州市的收買事業所。
(二)易貨的範圍:
中國方面出口:日用百貨商品類、文教用品類、染料類、種子種苗及種畜類、藥材類、其他類。
朝鮮方面出口:水產品類、農村土產品類、種子種苗及種畜類、絲綢類、藥材類、其他類。
第三條
雙方易貨的價格,應根據平等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則,由雙方的地方貿易機構在簽訂契約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
雙方交接貨物的口岸:
中國方面是:吉林省的沙坨子、圖們、開山屯、南坪、長白、臨江、輯安和遼寧省的安東站、六道溝、浪頭。
朝鮮方面是:鹹鏡北道的鏡原、南陽、會寧、茂山,兩江道的惠山,慈江道的中江、滿浦,平安北道的清水、新義州、辛島。
商品交接的口岸如果需要變更時,經雙方協商,並報請各自政府同意後執行。
第五條
雙方地方貿易機構交換的商品,在每方國境內的關稅由各該方自理。
第六條
雙方對相互輸出的動物、植物和植物性產品的檢疫,應按照兩國政府間的規定辦理,並由輸出方檢驗機構出具檢疫證。如因條件所限不能進行檢疫時,雙方地方貿易機構在簽訂易貨契約時確定。
第七條
雙方交換的商品運抵交接地點後,輸入方如發現與契約規定不符時,有權向輸出方提出索賠。索賠的具體辦法由雙方辦理易貨的機構在簽訂契約時協商確定。
第八條
雙方對於執行本議定書有關人員的相互往來,貨物過境和運輸等問題,應相互給予便利條件。
第九條
在執行本議定書的過程中,雙方如有意見分歧或爭執時,應本著平等互利、互助合作的原則協商解決。
第十條
本議定書雙方各自報請本國政府核准,並相互通知核准後生效,有效期限為一年。在期滿前一個月,如果雙方均未提出廢止、修改或另簽新的議定書的意見時,本議定書的有效期限即自動延長一年,並依照這個辦法順延。
本議定書於1958年12月16日在平壤簽字,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朝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吉林、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遼寧省人民委員會消費協同組合中央聯盟
代表代表
郭溫庭劉澤鎮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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