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財稅〔2015〕67號印發《關於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涉農貸款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該《通知》決定,自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中國農業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提供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自2015年5月1日起確,廢止2014年印發的《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涉農貸款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號)。
基本介紹
通知,附屬檔案,
通知
關於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涉農貸款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一、自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中國農業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也稱縣事業部),提供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具體貸款業務清單見附屬檔案)取得的利息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二、本通知所稱農戶貸款,是指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的貸款,但不包括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並完善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02號)規定免徵營業稅的農戶小額貸款。
本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指一年及一年以上,下同)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範圍內或者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以下統稱農村)的住戶,包括戶口不在農村而長期在農村居住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農戶以戶為單位,既可以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也可以是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的。但位於農村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學校、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或者有農村戶口但舉家長期外出謀生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
本通知所稱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機構發放給註冊在農村地區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貸款。
三、中國農業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的縣域支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九條及其他相關規定,單獨核算享受營業稅減稅政策的貸款利息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營業稅政策。
四、《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涉農貸款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號)自2015年5月1日起相應廢止。
附屬檔案: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涉農貸款業務清單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6月11日
附屬檔案
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涉農貸款業務清單
1、法人農業貸款
2、法人林業貸款
3、法人畜牧業貸款
4、法人漁業貸款
5、法人農林牧漁服務業貸款
6、法人其他涉農貸款(煤炭、菸草、採礦業、房地產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其他類的法人涉農貸款除外)
7、小型農田水利設施貸款
8、大型灌區改造
9、中低產田改造
10、防澇抗旱減災體系建設
11、農產品加工貸款
12、農業生產資料製造貸款
13、農業物資流通貸款
14、農副產品流通貸款
15、農產品出口貸款
16、農業科技貸款
17、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建設
18、農田水利設施建設
19、農產品流通設施建設
20、其他農業生產性基礎設施建設
21、農村飲水安全工程
22、農村公路建設
23、農村能源建設
24、農村沼氣建設
25、其他農村生活基礎設施建設
26、農村教育設施建設
27、農村衛生設施建設
28、農村文化體育設施建設
29、林業和生態環境建設
30、個人農業貸款
31、個人林業貸款
32、個人畜牧業貸款
33、個人漁業貸款
34、個人農林牧漁服務業貸款
35、農戶其他生產經營貸款
36、農戶助學貸款
37、農戶醫療貸款
38、農戶住房貸款
39、農戶其他消費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