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幫助盧安達種植水稻和修建農田的換文

關於中國幫助盧安達種植水稻和修建農田的換文是由盧安達在1981年06月09日,於基加利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農業
  • 簽訂日期:1981年06月09日
  • 生效日期:1981年06月09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換文
  • 簽訂地點:基加利
  (簽訂日期1981年6月9日
生效日期1981年6月9日)
(一)我方去文
盧安達共和國外交和合作部長
恩加盧基英特瓦利·弗朗索瓦先生閣下: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為發展兩國經濟技術合作關係,我們雙方經過友好商談,達成協定如下:
一、根據盧安達共和國政府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幫助盧安達政府在盧瓦瑪加納地區指導農民開發和種植水稻田約三百公頃和修建與上述農田相配套的主要生產性工程。
二、實施上述項目的考察設計費、由中方提供的設備材料費、及其海洋運保費和施工機具耗損費,在中、盧兩國政府一九七八年六月十日簽訂的經濟技術合作協定規定的貸款項下支付;該項目所需當地費用在上述協定第四條規定的當地費用額度內支付人民幣五十萬元,不足部分由盧安達政府自理。
實施上述項目的具體事宜,由中、盧雙方各自指定的機構另簽協定。
以上,如蒙閣下復函確認,本函和閣下的復函即成為一九七八年六月十日簽訂的經濟技術合作協定的組成部分。
順致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盧安達共和國
特命全權大使
岳良
(簽字)
一九八一年六月五日於基加利
(二)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閣下
大使先生:
我榮幸地收到您一九八一年六月五日關於擴大盧瓦瑪加納水稻項目的來函,內容如下:
(內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向您確認,盧安達政府同意上述建議。您的來函和本復函即成為兩國政府的一項協定,自即日起生效。
順致崇高的敬意。
盧安達共和國外交和合作部長
恩加盧基英特瓦利·弗朗索瓦
(簽字)
一九八一年六月九日於基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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