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一)保證標準質量
各單位要嚴把標準質量關,切實提高標準制修訂的質量和水平,增強相關標準的適用性和有效性。要確保標準結構和格式符合《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GB/T1.1-2009)的規定和要求,努力提高標準編寫的規範化水平。
(二)做好標準銜接
做好標準制修訂工作與流通創新發展、智慧財產權處置、標準套用推廣的統籌協調,充分吸收和借鑑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與現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緊密銜接,避免與現有標準產生交叉和矛盾。
(三)廣泛徵求意見
標準制修訂過程中應廣泛徵求意見,在行業內達成最廣泛共識。徵求意見單位個數不得少於30個,各項標準徵求意見情況要編制匯總表加以說明。
(四)嚴格工作程式
標準起草過程中完成的送審稿、報批稿等應報項目申報時歸口管理業務司局審核。商務部將按程式做好行業標準制修訂的管理工作,嚴格審核把關,確保標準質量。
《計畫》執行過程中有關問題,請及時與商務部聯繫。
聯繫人:流通發展司胡迪董博
電話:010-8509375885093760
其他信息
流通行業標準制修訂流程規範(試行)
標準項目提報
(一)流通行業標準制修訂須填寫行業標準項目建議書及申請說明(本領域及行業發展現狀、制修訂標準必要性、標準重點內容等),申請2個及以上項目的應同時填寫行業標準項目計畫匯總表。
(二)相關單位或個人提出的標準建議項目,經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匯總審查後,根據行業屬性報送商務部相關業務司局。對行業歸屬不明確或涉及2個以上司局職能的項目,由相關單位報送商務部標準化工作牽頭司局(流通發展司)協調確定。
(三)商務部相關業務司局依據當年商務、內貿工作要點以及各行業標準化建設重點,提出流通領域各行業建議立項的標準項目報送商務部標準化工作牽頭司局,並附篩選標準項目過程說明、結果等材料。
標準項目立項
(一)商務部標準化工作牽頭司局會同相關業務司局負責組織標準項目評審。
(二)標準項目通過專家論證立項。商務部標準化工作牽頭司局將建議立項的行業標準項目在商務部網站公示10天,廣泛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結束後,由商務部標準化工作牽頭司局組織部內相關司局、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等方面專家進行論證;審核通過的項目,經商務部標準化工作牽頭司局司務會討論,會簽相關業務司局,報部領導批准後下達立項計畫。
標準文本起草
(一)起草單位應按照有關要求組織科研、生產、套用等方面人員成立工作組共同起草標準文本。
(二)標準文本初稿完成後,由起草單位廣泛徵求生產、經營、使用、科研、檢驗(認證)和高等院校等單位以及經營者、消費者的意見,其中
推薦性標準反饋意見不少於30份(同一單位專家的意見不得多於2份);強制性標準反饋意見不少於40份。起草單位根據有關方面意見修改完善標準文本初稿,經商務部相關業務司局初審後,形成送審檔案報送商務部標準化工作牽頭司局。送審檔案包括:行業標準送審稿;行業標準編制說明;相關業務司局初審意見表;標準初審意見匯總表;行業標準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三)標準項目計畫執行過程中如需調整,起草單位應填寫《行業標準項目計畫調整申請表》,報商務部相關業務司局和標準化工作牽頭司局審查。對於重大標準項目或涉及面廣的標準項目計畫的調整,須按照標準立項程式辦理。未經批准調整的標準計畫項目須按原計畫執行。
(四)標準項目計畫實施實行季度跟蹤督辦制度和年度報告制度。起草單位應於每季度末將相關標準進展情況及行業標準季度進展情況表報送商務部相關業務司局和標準化工作牽頭司局。相關業務司局每年底向標準化工作牽頭司局提交年度標準工作執行情況。
標準文本的審查
(一)標準送審檔案由商務部標準化工作牽頭司局會同相關業務司局組織專家審查。審查形式分為會議審查或函審,強制性行業標準須會議審查。
(二)會議審查時,起草單位應在會議前1個月將
標準送審稿、標準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及其他有關附屬檔案提交參加會議審查的人員。函審時,起草單位應於函審表決日前2個月將“函審通知”、“標準送審稿”、“標準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及《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單》等材料提交參加函審的人員。
(三)會議審查流通行業標準時,應組織有代表性的生產、經營、使用、科研、檢驗(認證)和高等院校等方面專家(不少於9人)參加,其中使用方面的人員應不少於1/4。會議審查必須經3/4以上與會代表同意方為通過。函審時,必須經3/4的回函同意方為通過。
(四)會議審查應作會議紀要,並附《行業標準審查會審查結論》及參加審查會議代表名單。函審應填寫《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結論表》。
(五)審查未通過的
標準送審稿,起草單位應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完善,並再次報會議審查或函審。
標準文本的報批
(一)標準送審稿審查通過後,由起草單位修改完善形成報批稿,經相關業務司局覆核後,連同有關附屬檔案以電子版形式報送商務部標準化工作牽頭司局。
(二)商務部標準化工作牽頭司局對報批稿及有關附屬檔案(電子版)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由起草單位填寫《行業標準申報單》,連同報批檔案一起提交商務部標準化工作牽頭司局,備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報批檔案包括:報批行業標準項目匯總表,行業標準報批稿,行業標準編制說明,行業標準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行業標準審查會意見匯總處理表,行業標準審查會議紀要,行業標準審查會審查結論或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結論表(審查人員名單、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單),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原文和譯文。
(三)經審核未達到要求的,商務部標準化工作牽頭司局將依據相關規定,要求起草單位修改標準文本、徵求有關方面意見或重新召開審查會議。
標準的批准和發布
(一)標準審核通過後,由商務部標準化工作牽頭司局起草商務部公告,經部領導批准後予以發布,並報送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
(二)商務部標準化工作牽頭司局及時將批准後的標準目錄在網上發布,商務部標準起草單位、有關業務司局、標準技術歸口單位應認真做好標準的解釋和宣傳貫徹工作。
標準的複審
(一)標準實施後,商務部相關業務司局、標準技術歸口單位應根據流通業發展和科技進步需要對已公布三年以上的行業標準進行複審。
(二)商務部相關業務司局、標準技術歸口單位將相關標準複審結論報送商務部標準化工作牽頭司局,經審查同意後發布複審結果,需修訂的行業標準列入標準制修訂計畫。
(三)行業標準複審報送檔案包括:行業標準複審工作總結,行業標準複審結論匯總表,行業標準複審意見表。
標準的修改
(一)標準的技術內容作少量修改時,以《行業標準修改通知單》形式修改,按本規定的審查、報批程式辦理。
(二)標準修改報批檔案包括:審查紀要,行業標準修改通知單。
附則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商務部標準化工作牽頭司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