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下發《國家儲備豬肉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5.08.09由財政部, 國內貿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下發《國家儲備豬肉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財政部, 國內貿易部
- 頒布時間:1995.08.09
- 實施時間:1995.08.0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商業(貿)廳(局):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精神,切實加強國家儲備豬肉的財務管理,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財政部、國內貿易部聯合制定了《國家儲備豬肉財務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國家儲備豬肉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儲備豬肉財務管理工作,完善國家儲備豬肉管理制度,根據國務院國發[1994]23號《關於加強“菜籃子”和糧棉油工作的通知》及有關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儲備豬肉的財務行為。地方儲備豬肉財務管理辦法由各地財政、商業(貿)廳(局)參照本辦法制定,並報財政部、國內貿易部備案。
第三條 國家儲備豬肉是國家的專項儲備物資,其動用權屬於國務院。動用(不含輪庫更新)時需由國內貿易部、財政部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未經批准不得動用。
第四條 國家儲備豬肉由國內貿易部組織實施,中國食品公司負責具體操作,並及時、保質、保量地落實國內貿易部下達的收購、調運和儲備計畫。
第五條 實行政策性儲備與正常經營周轉庫存嚴格分開。國家儲備豬肉必須專人專庫保管,單獨存放,建章立帳,單獨核算。具體由中國食品公司參照《商品流通企業會計制度》進行儲備肉的收入、成本、費用和損益的核算,並單獨編制財務報告。
第六條 國家儲備豬肉按實際買價進行成本核算。儲備豬肉的購進價格由國內貿易部會同財政部根據生豬產銷、豬糧比價及市場價格等情況確定,具體執行情況由國內貿易部按月通報財政部。要加強國家儲備豬肉的成本管理,正確地反映國家儲備豬肉的成本,不得隨意增、減成本。
第七條 國家儲備豬肉所需的資金,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給予貸款,實行正常的貸款利率。儲備資金由中國食品公司統一貸款、統一付息。國內貿易部應加強國家儲備豬肉的資金管理,任何單位不得挪用儲備資金。
第八條 國家儲備豬肉的銀行貸款利息和儲備費用由財政部負責審核、撥付。中央財政在預算中列專項資金予以彌補,並採取按季預撥,年終清算的方法。銀行貸款利息按實際儲備數量所占用的資金和規定的貸款利率計算。國家儲備豬肉儲備費用包括冷藏保管費、運雜費和商品損耗三項,儲備費用實行定額管理,冷藏保管費按每噸,日1.8元(其中:管理費為0.10元)計算;運雜費平均按260元/噸計算;商品損耗按照運輸途耗4‰,保管庫耗4‰,合計8‰計算;代儲企業發生的上述冷藏保管費、運雜費和商品損耗由國內貿易部按季度核撥,並將核撥情況通報財政部備案。
第九條 建立國家儲備豬肉的推陳儲新機制。在保證存量的基礎上,國內貿易部要根據生豬產銷、價格和市場形勢,適時進行國家儲備豬肉的推陳儲新的品種調劑。為防止國家儲備豬肉陳次變質,保證儲備豬肉的質量標準,庫存國家儲備豬肉必須在6—8個月的期限內輪換更新一次。國家儲備豬肉的輪換更新由國內貿易部組織實施,輪換的數量、品種和出入庫價格由國內貿易部與財政部共同確定,具體執行情況由國內貿易部按月通報財政部,輪庫更新中發生的費用和價差採取以收抵支的辦法,收大於支的部分交中央財政;收不抵支差額部分由中央財政撥補。輪庫更新後國內貿易部要適時組織貨源補充庫存。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輪換更新國家儲備豬肉。
第十條 建立國家儲備豬肉的吞吐調節機制。為有效地支持生產、調節供求,在生豬生產旺季,要積極組織收購,並按國家下達(或調整)的計畫組織儲備;在生豬生產淡季,要組織國家儲備豬肉投放市場,以平抑市價。國家儲備豬肉向市場投放由國內貿易部商財政部提出具體數量、品種和價格,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投放國家儲備豬肉時,既可以通過國有食品企業公開掛牌銷售,也可以通過生豬(肉)批發市場拋售。
經批准銷售的國家儲備豬肉,發生的價差收入專項上繳中央財政,補充副食品風險基金;發生的價差支出由中央財政以副食品風險基金彌補。
第十一條 為保證國家儲備豬肉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必須有計畫地實施集中儲備。國家儲備豬肉要由產區適當向銷區轉移,重點存放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大中城市及周圍地區,同時可向信譽好、管理水平較高的五千噸以上的大型庫和交通便利的庫集中。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國家儲備豬肉的會計、統計報表制度。中國食品公司在月、季後二十天內將國家儲備豬肉進、銷、存的數量和價格以及更新輪庫統計月報表和單獨的季度會計報表上報國內貿易部審核,並於月、季後三十天內報財政部。要做到報送及時、全面、準確,保證帳實相符、帳表相符。
第十三條 國內貿易部要對國家儲備豬肉實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財政部要加強監督管理,不定期檢查儲備豬肉的管理和財務情況,以及時掌握情況,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十四條 實行獎懲制度。年終國內貿易部會同財政部對模範執行本辦法的代儲企業,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本辦法的代儲企業,將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紀律處分,觸犯法律的移交法務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凡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以上條例為了更好的做好巨觀調控,關注民生,保護人民生命安全,做了很大鋪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