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上海市貫徹執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上海市貫徹執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是由發布實施的一份通知,發布時間為2011年2月17日。

基本介紹

主要內容,發布時間,

主要內容

各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產交易中心、市房屋狀況信息中心、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房地產經紀機構、各有關單位:
現就執行《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滬府辦發〔2011〕6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住房限售規定,以及配合實施《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滬府發〔2011〕3號)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凡在本市購買住房的,購房人在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時,除按照《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技術規定(試行)》提交相關檔案外,還應當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上海市個人住房房產稅認定通知書》。
二、自《實施意見》發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購買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的,均應執行《實施意見》中的限售規定,購買住房的時間以購房契約網上備案日期為準:
1、除取得動遷安置房(包括實物安置和貨幣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等以外,購房人在簽訂購房契約(包括商品房預售契約、商品房出售契約、房地產買賣契約,下同)時,應如實填寫《購房人家庭成員及名下住房情況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見附屬檔案1),並在申請房地產預告登記或轉移登記時提交。
2、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下稱房地產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不得違反限售規定從事房地產銷售、經紀業務;在簽訂售房契約、經紀契約時,應當履行告知義務,督促購房人如實填寫《申報表》,核對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戶籍、婚姻等證明材料(對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的,還應核對納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並在《申報表》中簽署意見和蓋章。對已簽售房契約(包括預訂契約)但不符合住房限售規定、當事人已收到《不予辦理房地產交易、過戶通知》(見附屬檔案2)的,房地產企業應當配合辦理解除契約等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違約為由要求購房人(預訂人)承擔違約責任。
3、購房人在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前,應當向區縣房屋狀況信息查詢視窗查詢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擁有住房情況,區縣房屋狀況信息查詢視窗按規定出具《查詢結果》(見附屬檔案3),由購房人在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時一併提交。
4、房地產交易中心應當加強審核。在受理預告登記時,應當查驗《申報表》,對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的,還應當查驗其納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在受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根據《查詢結果》及限售的政策口徑,查驗購房人家庭成員戶口簿、結婚證等證明材料,對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的,還應當查驗其納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
凡預告登記已查驗的材料,在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時不再提交。
5、對違反限售規定購房的,已辦理契約備案、尚未辦理預告登記或轉移登記的,不再受理預告登記或轉移登記;已辦理預告登記、尚未辦理轉移登記的,不再受理轉移登記;已辦理轉移登記的,不得受理相關轉移、抵押等登記(銀行實現抵押權等情形除外)。凡不予受理預告登記或轉移登記的,交易中心出具《不予辦理房地產交易、過戶通知》。對於上述應當限制的情形,應在交易登記系統中予以註記。
三、各區縣房管部門應加強監管,督促房地產企業妥善處理因違反限售規定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引發的解除契約等問題。對房地產企業違反限售規定從事銷售、經紀業務的,責令限期整改,不良記錄記入企業誠信檔案;拒不整改的,可按規定暫停網上備案,並將違規的房地產企業名單提供給市局,由市局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0〕53號)的要求,統一提交市規土、稅務、工商、銀監、公積金等部門。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我局印發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發布時間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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