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明確納稅信用補評和複評事項公告》的解讀

關於《明確納稅信用補評和複評事項公告》的解讀是2015年政商匯的一篇報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明確納稅信用補評和複評事項公告》的解讀
  • 來源:政商匯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申請複評。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進行覆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因第十七條第三、四、五項所列情形(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被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尚未辦結的;已申請稅務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的)解除而向稅務機關申請補充納稅信用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處理。據此,稅務總局制定發布了本公告,以進一步明確納稅信用補評、複評使用的文書式樣和具體操作要求等內容。
二、關於納稅信用補評、複評條款的說明
(一)關於適用對象
納稅信用補評適用於因《辦法》第十七條第三、四、五項所列情形未參與當期納稅信用評價而後上述情形解除,或對當期未予評價有異議的納稅人。納稅信用複評適用於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納稅人。
(二)關於受理申請時限
納稅人可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公布後的任意時間申請補充該年度納稅信用評價,但只能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公布後的當年內申請該年度納稅信用複評。
(三)關於受理申請部門
納稅人的主管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均可受理納稅人的納稅信用補評和複評申請。
(四)關於結果反饋
納稅信用補評或複評工作結束後,稅務機關可以下列任一種方式向納稅人反饋補評或複評結果:一是反饋納稅信用評價信息(適用於補評)或納稅信用複評信息(適用於複評);二是提供補評或複評結果的自我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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