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保英

關保英

關保英 , 男,1961年生。1983年6月畢業於西北政法學院法律系。 現為上海政法學院副院長、教授,法律系主任,華東師範大學博士生導師、憲法與行政法專業碩士研究生導師組組長,華東師範大學法律顧問。民建中央法制委員會委員、民建上海市政策委員會副主任,中國行政法學會常務理事, 上海市立法研究所客座研究員,上海市工商學會理事,湖北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 湖北省監察學會副會長,廣州市司法行政專家諮詢員,山東工商大學、景德鎮陶瓷學院客座教授。1998年下半年作為訪問學者先後訪問了德國、法國、比利時、荷蘭等西歐國家的5所著名學府和海牙國際法院。1993年9月加入中國民主建國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保英
  • 出生日期:1961年
  • 職業:教師
  • 畢業院校:西北政法學院法律系
  • 主要成就:1993年9月加入中國民主建國會
  • 代表作品:《行政法的價值定位——效率、程式及其和諧》
  • 性別:男
  • 職稱:教授
個人經歷
長期以來,從事行政法的教學和研究,對行政法基礎理論和行政法治實踐有深入研究。近年來出版的個人專著6部、編著或主編規劃教材4部。其中1997年出版的《行政法的價值定位——效率、程式及其和諧》一書是全國行 政法學界第一部收入“中青年法學文庫”的著作,該書曾獲法務部科研成果二等獎,武漢市政府社會科學優秀成 果二等獎,武漢市法學會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一等獎,得到學術界同行的高度評價。該書側重於行政法基礎理論 的研究,針對行政法學界重實在研究,厭理性思考的現實,提出了行政法學必須首先解決價值定位問題,認為 該問題的解決是解決其它後續問題的關鍵。進而提出了行政法包括效率價值和程式價值兩個方面,並批評了理論界對行政法乃至整個法學的一個誤解,即“長期以來重實體輕程式”。認為中國行政法治水平低下的根本原因 並不是“重實體輕程式”,而是過多地被繁瑣的程式規則所束縛才導致了人浮於事、效率低下、行政不力等弊端。大膽地提出在效率和程式的關係中效率為正、程式為偏等全新觀點。該理論觀點既有深刻的理論構造,又不乏實踐意義。對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依法行政有非常重要的指導意義。2000年7月出版的另一部著作 《行政法模式轉換研究》是法務部確定的重點課題,它對傳統行政法模式提出質疑,構想了適應市場經濟的 全新行政法模式,具有深刻的獨創性;2002年7月出版學術著作《行政法服務論的邏輯結構》;2003年5月出版個人專著《行政法的私權文化與潛能》;2004年出版個人專著《執法與處罰的行政權重構》等。1999年受法務部教材編輯委員會指定,編著了《行政法案例教程》,2003年主編法務部統編教材《法學概論》,2004年主編法務部統編教材《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行政許可法教程》。在各類學術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150餘篇(包括《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國家一級刊物),總字數已超過200餘萬字。對“依法行政”和“行政法 治”有獨到見解,在全國各類報刊上對行政法治中的熱點問題經常接受採訪和發表評論。先後承擔了6項國家 級、省部級以上課題,如“行政綜合執法與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研究”、“行政法的本土化問題研究”、“行政法 模式的轉換研究”、“行政文明執法研究”、“行政執法方式研究”等。
自1991年起擔任中南政法學院行政法教研室主任,1995年5月被任命為中南政法學院公安與行政法系副主任兼 行政法教研室主任。1999年9月被任命為中南政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正處級)。先後主管過教 學、科研,有著豐富的教學和科研管理經驗;1991年晉升中級職稱,1994年破格晉升副教授,1997年破格晉 升教授。1995年5月起擔任碩士研究生導師,先後指導過8屆近40名碩士研究生,2004年起擔任博士研究生導師。 主講過《行政法學》、《行政訴訟法學》、《公務員法學》、《行政監察制度》、《部門行政法學》等課程, 在教學、科研和教書育人等環節上都在一定範圍內起到了表率作用。由於在教學和科研方面以及教學管理方面 成績突出,先後多次被評為中南政法學院院級優秀教師和華東師範大學優秀教師。1999年被評為中南政法學 院十大學術骨幹。1998年被評為湖北省跨世紀學術帶頭人,1999年被評為湖北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 2003年被評為上海市十大“優秀中青年法學家”。
非常重視行政法的科研與中國行政法治實踐的結合。積極參與行政法的普及和社會化工作, 曾為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幹部培訓班多次主講過行政監察原理,為“美國福特基金法官班”主講過四屆行政法原理。 多次承擔法務部、監察部的調研課題。為湖北省廳局級以上的行政執法人員多次主講過行政法原理、 依法行政的理論和實踐、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處罰法等專題。對湖北省、武漢市、廣州市、 上海市等的行政執法問題有深入研究,既撰寫了大量相關論文又作了大量的行政法治宣傳工作。尤 其在地方行政法治建設方面有一定的學術專長,撰寫的有關地方立法和執法的論文有20餘篇。參與了 諸多湖北省、武漢市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制定,其中一些重要見解被地方立法直接採納。尤其擔任湖 北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期間,對湖北省的每一個地方性法規都提出了相應的修改和完善意見。 在地方立法和地方行政法治方面的成就得到了有關部門的肯定,先後受到武漢市政府、湖北省監察廳、 廣州市政府法制局等政府機關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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