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黃燈行為是否違法,涉及到對《道交法條例》的條文“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的理解,是一個法律解釋問題。法律解釋應當符合立法的目的與宗旨,同時要以法律體系與語義的內在邏輯為基礎。出於安全駕駛目的,對該條文的理解應當基於“謹慎規範”之理念。即黃燈亮時,只有已經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除此之外,車輛不得繼續通行。此時駕駛人的通行權受到限制,限制的目的在於維護道路交通的安全。為了保障公共安全,必須在合理範圍內限制個人的通行權利。因此,現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體系下,闖黃燈系違法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闖黃燈案
- 時間:2011年7月11日
- 所屬:交通
簡介,審理,說法,爭議,
簡介
2011年7月11日,浙江省嘉興市海鹽縣司法工作者舒江榮此前駕小型轎車經過路口時闖黃燈,因“不按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被交警罰款150元,前往海鹽交警大隊接受處罰並交納罰款時,舒江榮認為雖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但也並沒有硬性規定黃燈亮時,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不能通行。
7月14日舒江榮就此事向海鹽縣公安局申請行政複議,複議的結果是,維持原處罰決定。舒江榮以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律依據為由,於9月26日向海鹽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把海鹽交警部門告上了法院。
這一案件因此成為全國首例“闖黃燈”行政訴訟案。
審理
內地首判:白線內闖黃燈等同於闖紅燈
2012年1月17日,此案在海鹽法院正式開庭。控辯雙方在庭上激烈爭論,最後,法院一審判決舒先生敗訴。
舒江榮不服,於1月19日向嘉興市中級法院提起抗訴。
4月6日下午,嘉興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行政判決,認定抗訴人闖黃燈屬違法行為,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被抗訴人對抗訴人的行政處罰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處罰結果適當。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判決維持被抗訴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正確。抗訴人就處罰決定認定違法事實和處罰依據所提異議均不能成立。據此,法院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抗訴人舒江榮敗訴。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抗訴人闖黃燈的行為是否合法,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一方面,作為個體的駕駛人在黃燈亮時有什麼樣的通行權,事關每個駕駛人的通行效率和利益。另一方面,作為公共的道路交通安全體系,接受怎樣的黃燈通行方式才能確保全全優先,是必須要面對的問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的第38條規定的“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從法律體系及語義的內在邏輯看,應該理解成“黃燈亮時,只有已經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除此之外,車輛不得繼續通行”。法院認為,舒江榮在行車中未按照法律規定的黃燈信號指示通行明顯屬於違法行為,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說法
經過多次激烈庭審辯論和法院判決說明,舒江榮庭後表示尊重法院終審判決結果,但對於黃燈到底該不該“闖”的問題,卻依然堅持自己的想法。“黃燈禁止通行以後,不是跟紅燈完全一樣了?那它的緩衝作用怎么來發揮。當車輛非常接近停止線的時候,黃燈突然亮起,怎么停下來,運動的物體是有慣性的。”
因為舒江榮本身是司法工作者,他表示就這個問題,將以調研報告的形式向有關部門反映。“第一,禁止黃燈通行,帶來的到底是安全,還是危險。第二,行政處罰是不是可以憑藉推理和理解進行處罰,這涉及到法制的原則,是個很大的題目”。
海鹽縣公安局法制室主任姚鳳良接受了記者採訪,他以舒先生的案件為例,向記者詳細解釋了“黃燈亮時”的正確理解:“我們認為黃燈是一種過渡,目的是為了把兩條交叉道路的公共區域清空。車輛到了路口,沒越線前就看到黃燈,理應主動減速停車。不然,黃燈亮的整個過程中,如果車輛依然通行,那么其他方向的指示燈變綠,路口就會發生堵塞,很容易發生交通事故。”
姚鳳良說,如果黃燈亮起,不管有沒有越過停止線的車輛都還可以繼續通行,那么和綠燈又有什麼區別,“法律條文制定時要求簡明扼要。比如交通法還規定車輛行駛時要靠右行駛,但也沒強調不能靠左行駛,如果有司機非要理解成靠左行不違法,那就變成鑽牛角尖了”。
爭議
十字路口,司機心態不一,只有43.9%的被調查者面對黃燈踩剎車
《法制日報》近日進行了一次線上調查,在參與者超過1500人的調查中,有56.1%的被調查者表示在行駛過程中,面對綠燈轉為黃燈時“踩油門,能過就過”,另外43.9%的人才選擇“踩剎車,避免‘闖黃燈’”。
在記者的隨機採訪中,不少民眾認為“黃燈只是過渡,而不是禁止”。在採訪中發現,對於黃燈究竟是否通行這個問題,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
對“闖黃燈”車輛是否處罰各地做法不一,68.27%的被調查者認為“闖黃燈”不應該予以處罰
不僅在民間意見不一,對於“闖黃燈”究竟違法與否,各地的態度也是不盡相同的:
據了解,北京市專盯“闖紅燈”的電子眼全部從紅燈開始記錄違法行為,車輛在黃燈時通過不會拍攝記錄。在北京對於闖黃燈不視為違法,也不進行處罰;
廣東省深圳市交警局法制科負責人公開表示,根據深圳目前抓拍沖紅燈設備的工作原理,只有紅燈亮時啟動的車輛仍通過了停止線的,設備快門才會啟動,產生拍照。換句話說,在黃燈的3秒過渡期內,設備不會拍照;
江蘇省有對於“闖黃燈”違法的明文規定,該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中規定,黃燈亮時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繼續通行的,處以200元罰款。
對於闖黃燈處罰,在山東濟南和湖北武漢則更加嚴厲——按闖紅燈處罰。濟南“按闖紅燈算,罰款200元扣3分”;武漢交警發現“闖黃燈”可按“不按信號燈指示通行”處理,罰100元,扣3分。
對應於大多數人偏向黃燈可通行,民眾也似乎更傾向於黃燈通行“不處罰”。
在此次調查中,有68.27%被調查者選擇黃燈通行不處罰,另外31.73%的被調查者認為因為“闖黃燈”行為極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甚至交通事故,所以“應該加大處罰力度”。
信號燈變換時間太短,63.2%的被調查者認為應取消黃燈指示改為其他方式
暫且將法律上的疑惑放在一邊,單就黃燈通行是否安全來說,答案一定是否定的。那么為何有如此多的民眾寧願冒風險也要“闖一闖”這黃燈呢?
“信號燈變換時間太短,自己沒有反應過來造成的”——這是在此次調查中72.51%被調查者的答案,另外分別只有14.15%、10.1%、3.24%的被調查者給出的原因是“有急事需要趕時間”、“只要能衝過去就過去”以及“路面上沒有交通探頭就闖”。
對於黃燈為何淪落個“尷尬”地位,民眾也是各有各的看法。有63.6%的被調查者認為黃燈的緩衝作用陷入“尷尬”的主要原因是“目前根本就不需要設立黃燈了,像一些地方設立交通燈倒計時等方式更有利於交通執法”,另外有28.09%和8.31%的被調查者將原因歸結為“長期對此行為沒有明確限定,即使‘闖’也鮮有處罰”以及“民眾法律意識淡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