閻知微叛國案,發生在聖曆元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閻知微叛國案
- 發生時間:698年
- 案件時期:聖曆元年
- 事件人物:閻知微
案件記載
唐閻知微是太宗朝名臣閻立德之孫。武則天朝任右豹韜軍將軍。時突厥酋長默啜有女請和親,聖曆元年(698年)六月,武則天命武承嗣(武則天之侄)之子淮陽王武延秀前往迎娶其女,命閻知微等攜金帛無數為聘禮,送武延秀赴默啜王廷。八月,至黑沙突厥南面王廷後,默啜以其非李氏子孫而拘禁武延秀,以閻知微為南面可汗,聲稱欲使之為唐民之主,閻知微從敵,並隨大軍犯唐境。默啜大軍至趙州,令閻知微招降之,閻知微復與突厥兵士攜手踏歌於趙州城下。唐發大軍抵禦突厥,突厥大軍離趙州時,乃放閻知微還。按唐律,凡背國投敵者,為謀叛之罪,被列為“十惡”之第三惡,是殺無赦的死罪。閻知微為敵效力,已構成叛國罪。十月,武則天以閻知微從突厥入寇,為敵效力,令處極刑。先令百官以箭射之,然後讓百官割其肉,碎其骨,並夷其三族,親族中有從未相識而同死者。唐代法律已取消了族誅的刑罰。即使是犯謀反,謀大逆、謀叛等極重之罪者,也只是父子從死,兄弟流配。武則天是女主臨朝,出於震攝反對者的政治需要,使用了嚴刑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