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清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閩清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閩清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閩清縣人民政府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閩清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性質:政府機構
  • 所屬單位:閩清縣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綜合管理政府人才工作,負責人才引進和服務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和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構建人才服務體系。
(四)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牽頭擬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扶持創業政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負責國外人員、台港澳人員在梅就業的管理工作。
(五)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標準、逐步提高統籌層次,貫徹落實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六)負責全縣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對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八)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綜合管理職稱工作。
(九)貫徹落實軍轉幹部安置政策,負責擬訂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編制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以及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服務工作;擬訂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負責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開展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免、培訓、調任轉任、辭職辭退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三)組織實施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十四)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政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
(十五)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和標準,負責組織政府機關公務員培訓。
(十六)完善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
(十七)擬訂公務員獎懲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政府獎勵、表彰工作。
(十八)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信訪、安全、保密、政務公開、新聞發布、效能建設、紀檢監察等工作;負責協調和落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管理局機關行政事務和國有資產;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等工作。
(二)法規仲裁科(加掛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牌子)
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及公務員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辦公務員申訴控告案件;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處罰聽證和執法監督等相關工作;組織開展綜合研究工作;組織協調重大課題調研;承擔重要文稿起草。承擔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依法制定相關政策及實施細則;指導爭議調解組織建設,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組織協調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承擔仲裁員、調解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負責勞動、人事仲裁委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基金監督科
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及本局管理的各項資金(經費)預決算;參與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機關財務工作,指導監督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承擔內部審計工作;承擔信息化建設規劃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管理工作;貫徹實施國家、省社會保險基金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監督制度;組織監督相關部門征繳、支付、管理、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及補充保險基金的情況;組織或協助查處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使用的重大案件。
(四)就業促進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統籌城鄉就業、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推進完善城鄉均等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擬訂各類群體(含大中專畢業生)就業促進和創業扶持政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市場;負責非師範類畢業生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承擔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失業保險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推進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民工管理服務工作,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縣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的具體工作;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協調推動高技能人才工作;組織實施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監督管理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指導監督職業技能競賽工作;負責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崗位考核;綜合管理職業培訓機構。
(五)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人力資源開發科)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和聘用管理工作,承辦全縣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負責政府系統事業單位及機關工勤人員公開招聘工作的指導、監管並組織實施;承擔事業單位信息統計管理工作;綜合管理職稱工作,承擔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負責人力資源開發綜合性工作,擬訂人才引進和交流合作政策以及事業單位人員交流調配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特殊需要人員調配及工勤人員調整有關事宜;擬訂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等高層次人才的選拔推薦和管理服務工作;組織開展專家服務基層等活動。承擔縣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考錄考核科
組織實施公務員職位分類、職務任免、調任轉任、辭職辭退以及聘任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等制度;負責職責範圍內行政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職位和非領導職數的設定和管理;組織指導政府公務員競爭上崗、公開遴選等競爭性選拔工作;承擔政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登記和信息統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政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負責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工作。貫徹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政策,編制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協調組織全縣接收和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轉業軍官家屬的隨調隨遷安置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服務管理;組織實施軍隊轉業幹部培訓;承擔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維穩工作;承擔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完善公務員考核獎懲制度,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備案;會同有關方面擬訂縣政府獎勵制度草案;負責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負責市級系統以上層次獎勵表彰人員及單位的審核推薦工作、承辦有關獎勵、表彰事宜。擬訂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政策、規劃和標準;指導、協調、監督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員對口培訓工作,負責指導公務員培訓機構相關工作;貫徹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紀律懲戒制度,初步審核報請縣政府批准的處分;組織實施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政策。
(七)勞動關係和監察科
擬訂全縣勞動關係政策,組織實施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審核縣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和改制職工安置方案;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資制度和工資支付保障機制;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負責勞動標準工作;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和專項執法檢查活動,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違法案件和有關突發事件;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勞動者維權工作,負責全縣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的社會公布;擬訂勞動監察工作制度,指導和監督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負責全縣勞動保障監察情況的統計工作;負責勞動保障監察員管理和培訓。
(八)工資福利科
承擔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改革組織實施工作;擬訂、實施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管理政府系統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承擔機關、事業單位辭退及解聘人員補償金的核定工作;負責縣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相關業務工作及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承擔縣工資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社會保險管理科
統籌擬訂城鄉養老保險及補充養老保險、城鄉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標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待遇項目、給付標準,按規定管理參保職工退休相關工作;牽頭擬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指導協調推動全縣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城鄉養老保險基金;擬訂全縣城鄉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辦法、待遇項目和基金支付標準;擬訂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擬訂公務員醫療補助、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充醫療保險、居民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縣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擬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擬訂全縣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及工傷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管理辦法,負責全縣工傷認定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工傷保險基金。
(十)行政審批科
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組織擬訂行政審批工作依據、辦理程式、業務流程、審核標準和規則;按照規定許可權,承擔本部門進駐縣行政(市民)服務中心行政許可及其它辦事項目的統一受理、辦理和反饋工作;綜合協調局有關科室和直屬事業單位規範開展行政審批的相關延續工作;承擔局行政服務視窗工作。
機關黨組織按《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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